《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22修正).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 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局部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人身、财产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国有及集 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 定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预防、保障平安的方针,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3、第四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所属 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应由单位承当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 助进行调查处置;(六)调解、处理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单 位影
4、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七)协助公安机关对本单位的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八)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六条 重点要害单位及其他单位存放现金、有价证券、涉密资 料、贵重和危险物品等重点部位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等要害部位,必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安技术防范设施。第七条 单位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 毒、放射性物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病毒、有害菌种 等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平安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在公 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单位对依法配备的枪支,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 单位选配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5、,应当严格考察, 择优录用。发现工作人员不适合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应当及时 调离。第九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单位治 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治安保卫工 作。第十条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 划,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第十一条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保卫工作组织或者选择其他适 合本单位的保卫工作形式。单位也可以雇请保安人员从事治安保卫工作,雇请和管理保安人 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在本单位的 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十三条单位治
6、安保卫人员对扰乱本单位正常秩序的行为人应 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将行为人带离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应当及时派员依法查处。单位治安保卫人员执行勤务时,可以按有关规定携带、使用防卫 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第十四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专职保卫人员可以享受风险岗位津贴;保卫人员因公负伤或牺牲的,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和抚恤。第十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 算或管理费用计划,并予以保证。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治安保卫 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监督单位贯彻执
7、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 规;(二)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 治安平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单位消除治安平安隐患;(三)指导、协助单位培训保卫人员;(四)指导单位制定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 练;(五)适时向单位通报社会治安情况,催促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 防范措施;(六)总结和推广单位保卫工作先进经验;(七)应当由公安机关履行的其他监督、指导职责。第十七条单位及其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工作成 绩显著的,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 励。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弄虚 作假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以警 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 定,除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予以处分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被处分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单位治安保卫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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