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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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 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如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住宅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其次条公司住宅: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侵害和非法干涉。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 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其次章公司注册资
2、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为 万元,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 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依据公司章程载明的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
3、三章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发 起人)名称或 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认缴 出资额 (万元)出 资方 式持股比例(%)实缴 出资额(万 元)出 资时 间出 资方 式余 额交付 期限合计其中货币出资万元第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学问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条 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
4、其财产权的转 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 明文件。股东不依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 东担当违约责任。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依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猎取股利并转让;(
5、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一条股东担当以下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担当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局部或全部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 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
6、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依据转让时各 自的出自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通知 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H起满二十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十四条消失以下情形
7、之一的,对股东会改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恳求公司依据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安排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安排 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消失,股东会会议通过决 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合同的,股东可以自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
8、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执行董事、监事,打算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 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A)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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