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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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摘 摘 :要: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时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自动驾驶的水平分级,又要在精确理解传统刑法理论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在当前弱人工智能背景下,不应认为自动驾驶系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对驾驶员和运用者能否构成犯罪,应着重分析其对肇事结果有无过失,即便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场合,留在车上的驾驶员和运用者仍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自动驾驶汽车的整车、零部件或程序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可能因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平安标准的产品而担当产品责任或刑事责任,但由于他们对详细的驾驶违章行为所致详细肇事结果不行能预见和避开,无法对详细肇事结果产生留意义务,因而不能构成交通肇事
2、罪。词 关键词: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交通肇事;刑事责任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自动驾驶汽车渐渐从志向变成现实,各国汽车产业渐渐向自动驾驶方向发展,并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各种风险也随之而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谁应当对这种交通肇事担当刑事责任?是汽车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还是驾驶者和运用者,甚至是已经高度智能化的自动驾驶系统?这成了刑法学界不得不仔细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在现行探讨的基础上,就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问题绽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题 一、自动驾驶的定义和分级问题目前,对于何谓自动驾驶,并无统一的定义,但我们可以参考国家部委、北京市、
3、上海市和国际汽车工程师协会(SAE)颁布的规定,作为本文探讨的基础。 依据北京市 2018 年 8 月颁布的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自动驾驶是指汽车能够在没有驾驶员干预的状况下,自己在道路上驾驶前行。依据上海市2018 年 2 月颁布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自动驾驶有三个等级: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其中,第一级是指驾驶系统可以完成全部驾驶操作,但驾驶员须要留在汽车上打算随时接管驾驶;其次级是指驾驶系统可以完成全部驾驶操作,并可能向驾驶员提出恳求,但不要求驾驶员响应;第三级是指驾驶系统可以完成全部驾驶操作,完全不须要
4、驾驶员介入,在这种情形下,汽车上可能根本没有人,或者有人却完全不懂驾驶技术。其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2018 年 4 月 3 日颁布、5 月 1 日起施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以及杭州市2018 年 7 月 16 日颁布、8 月 20 日起施行的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内容与上海市的规定几乎完全相同,其他城市如长沙市、济南市、肇庆市等均对国务院部委的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 国际上广泛参照适用的标准,是由 SAE 于 2018 年 6 月修订的自动驾驶相关术语的分类和定义,将自动驾驶技术分成第零到五级,如下表。其中,第零级是无自动驾驶(
5、No Driving Automation),须要由驾驶员完成全部驾驶任务;第一级是驾驶员协助(Driver Assistance),仍由驾驶员操控汽车,但配有横向或纵向运动自动驾驶系统之一;其次级是部分自动化(Partial Driving Automation),同时配有横向和纵向运动自动驾驶系统,但须要驾驶员负责对对象和事务进行检测和响应,并监督自动驾驶系统;第三级是有条件自动化(Conditional Driving Automation),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完成全部驾驶任务,但是驾驶员必需在汽车内,当驾驶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发出警告或提示时,驾驶员要刚好接管驾驶,自动驾驶系统要具备平安警
6、告提示功能;第四级是高度自动化(High Driving Automation),持续性的和特定操作设计领域(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Specific Performance)的驾驶任务,均由自动化驾驶系统完成,并且不须要运用者回应系统的提示,在系统发出提示时,假如运用者拒绝回应,则汽车应当自动实行措施平安停靠,自动驾驶系统要具备紧急制动功能;第五级是完全自动化(Full Driving Automation),汽车能够在任何条件下进行自动驾驶,完全不须要驾驶员响应系统的提示。在第一级和其次级中,驾驶系统只是汽车的平安性能升级,能够实现对车辆在部分工况下的纵向或横向
7、限制,从而与不能完成这一完整过程的协助类自动化系统不同;第三、四、五级才是真正的自动驾驶。 尽管我国的分级与 SAE 的分级不同,我国是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级,而 SAE 分为六级,但是两种分类在实质上并没有差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只能是从有条件的自动驾驶起先,到无条件的自动驾驶结束,只应涵盖 SAE 分类中的第三、四、五级。明显,由于各阶段自动驾驶的程度不同,在发生交通肇事时,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对肇事结果的缘由力也不同。在非自动驾驶的第零级至其次级,除了共同犯罪之外,基本上不涉及驾驶员之外的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而在第三级,由于是由自动驾驶系统和驾驶员共同
8、完成驾驶的,因而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在第四级和第五级,由于没有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无须负责驾驶操作,因而主要涉及自动驾驶系统或其背后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和运用者应否担当刑事责任的问题。任 二、自动驾驶系统能否担当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在 SAE 分类中的第零至二级,由于至多只有一些协助类自动化系统,还不能够自动地持续地完成感知、认知、决策、限制、执行这一汽车驾驶完整过程,尚不涉及自动驾驶系统能否担当刑事责任的问题。在有条件限制的自动驾驶系统中,虽然驾驶任务是由驾驶员和自动驾驶系统共同完成的,但很明显的事实是,在这两者之间仍旧只是人和工具的关系,主动权仍在于驾驶员,驾驶员可以不运用自动驾驶而只运用物理
9、驾驶,因而在通常状况下仍旧应当由驾驶员对交通肇事担当刑事责任。但是,当自动驾驶系统出现驾驶员无法限制其后果的系统故障时,比如驾驶员想接管驾驶却接管不了时,则存在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安排问题。在极端情形下,可能出现驾驶员对系统故障的后果无法预见或者无法避开因而没有过失,而只能由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担当产品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问题,但自动驾驶系统本身仍旧不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而在第四级高度自动化和第五级完全自动化中,由于没有驾驶员或者驾驶员无须对汽车驾驶进行任何干预,所以,除非驾驶员能够主动实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却有意或者过失不实行,否则驾驶员不担
10、当刑事责任,而应当由其他主体担当责任。此时,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具有高度智能,能够对路况、交通标线、交通标记、街道照明以及自然环境进行分辨,能够限制各种驾驶行为,因而,对这种分辨和限制实力是否等同于刑法上的分辨和限制实力,就成为争议较大问题。 确定说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能够通过机器学习渐渐形成自己的人格,产生自我意识,能依据肯定算法对海量数据进行机器学习进而驾驭相应技能和伦理、道德、法律学问,符合从生活阅历中学习进而养成人格的特征;由于机器学习的片面性和专业性,人工智能产品的性格和习惯的形成具有局限性,只能在其用途范围内证成人格;虽然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生命,但它同样具有特定的思维实力和对刑罚进行感知
11、的实力,具有肯定的自办法识以及分辨实力和限制实力,能够通过图灵测试,并且其行为实力是真正的而不是拟制的,因此须要刑法约束。德国学者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将智能机器人基于程序而进行的动作表述为意思限制也是可行的,既然很多国家都承认法人团体能够担当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承认智能机器人可以担当刑事责任也未尝不行,而由于 21 世纪的脑科学探讨表明人的意思是不自由的,法学上所谓意思自由不过是一种法律拟制,因此将机器人拟制为具有意思自由也不存在障碍。更加极端的观点认为,自办法识可以从软件工程师编写的神经细胞类代码以及由电学元件组成的模拟神经元中产生出来,因此人工智能也具有自办法识。 否定说认为,虽然在第
12、四、五级自动驾驶情形下,机器人具有高度自主的推断认知实力,但是以人类为适用对象而制定的刑法并不能够适用于机器人,盖因人类的本质在于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反思实力,而弱人工智能系统还没有实力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意识,还不会区分不法和罪责,不能担当刑罚后果,只能实施纯粹的物理行为,因此不能将其与人类行为同等评价,不能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实施犯罪。还有学者认为,担当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具有相识实力和意志实力,以具备完全的心智即分辨实力和限制实力为前提;虽然人工智能具有很强的智能特征,但那只是某一领域内的自律实力,与完全刑事责任实力的本质不符;即便将来出现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也不能在立法中和司法中认可其具
13、有刑事责任实力。还有学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本质上属于弱人工智能,不具有分辨实力和限制实力,只能在程序预先设计和编制的范围内进行驾驶操作,以便实现汽车操控者的意志。 本文认为,人类制造自动驾驶汽车的目的,是为了解放驾驶员的双手,以让机器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而不是要制造出一个跟人类几乎一模一样的新物种。且不说人类有无实力制造出各方面实力都赶超人类的强人工智能,即使真有实力制造出强人工智能,唯恐也没有人敢于购买一辆装备有强人工智能的自动驾驶汽车,因为,在逻辑上,既然该汽车具有自我意识,其完全可能未经主子同意而自动驶离车库,自动驾驶至它想要去的任何地方,明显,设想这样的场景将很荒谬。而在目前弱人工智能背
14、景下,无论是高度自动化还是完全自动化的无人驾驶,都不能认为驾驶系统已经产生了肯定的自办法识、能够感知刑罚的苦痛、须要作为独立主体独立担当刑事责任,确定说者的想法过于浪漫,有混淆现实与科幻之嫌。虽然,对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分辨实力和限制实力与人类的分辨实力和限制实力有何区分、能否在法律上等同视之,更主要是一个刑事政策方面的问题,正如刑法创设单位犯罪主体是刑事政策的须要一样。但是,至少从目前现实状况来看,自动驾驶系统不过是由汽车的机械零部件来执行一些驾驶功能的电脑程序,其不行能产生任何人类意识,不行能感知或预见到刑罚的苦痛而选择不实施交通肇事行为,若沿用通常过失犯罪理论来对自动驾驶系统科以预见或避开详
15、细驾驶行为可能导致肇事结果的预见义务或回避义务,均是荒诞不经的。将自动驾驶系统的深度学习实力等同于人类的学习实力更是无稽之谈,诸如程序员编写的一段神经细胞类代码机器人通过学习形成人格等言语都是不知所云。任 三、驾驶员能否担当刑事责任在 SAE 第零至二级的非真正自动化中,由于尚无真正的自动驾驶系统,假如发生交通肇事,仍只应当考虑驾驶员对肇事结果主观上有无过失,即使有一些协助类自动化系统,其也只是驾驶员运用的工具,无法因此将过失犯罪责任转移到协助类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者、生产者或销售者身上。因此,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应当考虑驾驶员有无违反留意义务,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导致驾驶员操作失误的缘由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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