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及说明.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及说明 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草案)及说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状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
2、客观公正、同等协商、亲密合作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负责指导、实施本产业(行业)、本区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落实、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探讨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看法。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
3、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探讨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医疗保障、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依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第七条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协作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其次章监督组织和职责第八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本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详细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4、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担当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详细工作。第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从会员中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有女职工的单位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市和区总工会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当工会兼职劳动法律监督员。第十条市和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安排; (二)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实施监督,组织、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5、; (三)宣扬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培训、考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五)依据本条例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者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六)依据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七)帮助、协作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的检查;(八)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第十一条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对本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实施监督,指导、支持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二)宣扬
6、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受本级工会委派,参加产业(行业)、区域或者单位平安生产、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确定;(四)发生劳动纠纷时,组织、参加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沟通协商,促成和解;(五)提请本级工会同意后对监督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七)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状况;(八)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不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前
7、款职责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本条第一款(五)(六)规定的职责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代为履行。上级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仔细履职、遵纪遵守法律、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事项有:(一)同等就业状况;(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状况;(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状况;(四)工资支付、福利待遇、加班工资、最低工资规定落实状况;(五)工作时间、休息、休
8、假制度的执行状况;(六)平安生产、职业病防治等职业平安健康状况;(七)执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规定状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等劳动特别爱护状况;(九)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十)职工教化培训及其经费提取、运用状况;(十一)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状况;(十二)干脆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状况或者重大事项的确定和执行状况;(十三)其他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状况。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实施常常性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接受对用
9、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反映。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或者已经进入行政执法、仲裁、诉讼程序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于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可能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刚好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就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赐予口头提示;必要时,可以发出或者提请本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第十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觉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反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10、行为的,应当刚好听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看法。依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组织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状况看法不一样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施,并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协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用人单位拒绝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行沟通或者拒绝出示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照实记录相关状况。第十九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
11、定情形的,应当提请本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督促用人单位刚好订正。认为用人单位不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实名投诉举报人说明。其次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看法书的工会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状况和改正措施。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看法不适当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次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总工会可以接受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产业(行业)工会、基层工会提请,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材料。(一)用人单位拒绝协作工会劳动法律
12、监督委员会调查,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资料或者供应虚假资料,隐匿、毁灭资料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或者接收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三)用人单位不落实处理措施的;(四)用人单位不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看法书且无正值理由的。其次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办结后十五日内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状况、有关问题的改正状况,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次十四条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须要运用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得的有关资料的,工会应当依法供应。第四章监督的保障其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工会 劳动 法律监督 条例 草案 说明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