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办企业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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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办企业收益管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办企业收益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促进校办企业规范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是指由 XXXX大学申请,利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及其它资源成立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校办企业收益是指校办企业在经营过程中, 按照合同约定应上缴和归还学校的资金。第四条结合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校办企业需上缴学校的 资金包括:校办企业占有、使用学校资源需缴纳的费用,如资源使 用费、校园建设费、校园管理费等;因业务开展实际
2、需要,需由学 校先行垫付,待校办企业定期返还的费用,如供暖费、水电费、维 修费等垫付类费用;校办企业应上缴学校的其他收益。第五条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办企业的法人由学校任 命。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校办企业的日常管理,代表学校与校办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合同,并催促校办企业及时足额上缴收益。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校办企业的日常财务管理,配备相应的财务人 员,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按规定编制校办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 他所需报告。第八条校办企业原那么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单位基本性 质不属于企业,可执行与其单位性质相符的会计制度。第九条校办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第十条校办企业实行本钱核算,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等资 源,均采取有偿使用的原那么,按相关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偿使用费。第十一条校办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相关收益。第十二条本方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按国家和 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方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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