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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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 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 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根据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监督 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
2、常生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 复使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第十九条 (净菜上市)农业和农村、商务、市场监督 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农产品批 发市场、超市等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 进城。第二十条 (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 付费原那么,逐步建立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 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一条 (分类目录)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生
3、活垃圾分 类指导目录,适时调整细化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投放主体及投放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 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 倒、抛撒、堆放或者燃烧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应领先在产生场所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10 -对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较大、整体性强或者需 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 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大件垃 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 定的堆放收集点,不得投放至生活垃
4、圾收集容器内。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不 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动物的尸骸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乙类以上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或者确诊患者佩戴的 口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有关流程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投放。第二十三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本市实行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 确定:(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 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 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 员会的住宅小区,村(居)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采购
5、垃圾分类市场化服务的住宅小区,市场化企业与上 述责任主体同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市场化企业按合同约定履-11 - 行相应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合同未明确的投放管理责任人 义务,由上述责任主体承当。(二)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三)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 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四)办公建筑、各类市场、商场、商铺、宾馆、餐饮 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 人;(五)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场、地铁站、文化体 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 管理责任人;(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广场、公共 绿地、公共水域、公
6、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的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 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确定的,由其作为投放管理责任 人。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服务内容进行约定。12 -第二十四条 (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设施、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 垃圾分类知识,分类
7、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要求, 分类收运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收运时间、收运去向等作 业信息,投放管理责任人、监督投诉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等管理信息;(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发动、指导、监督 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并催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五)对翻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造 成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污染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 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并催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 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处理;(六)不得将已分类的
8、生活垃圾在责任区内部混合驳 运;(七)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符合相应要求的单 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信 息的登记录入;(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收集容器设置要求)生活垃圾投放管理 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 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需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可以在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
9、垃圾、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三)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 圾两类收集容器。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四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生 活垃圾四分类推进计划,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 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容器的类别、标志、标识、规格等要求,合理配置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已交付的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的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14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 垃圾的种类和处理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应当
10、设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 园林绿化垃圾堆放收集点。第二十六条 (定时定点制度)本市施行生活垃圾定时 定点集中投放制度。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实施 计划,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设立固定桶站、流动收运车收 运等多种方式,组织单位和个人定时定点集中投放生活垃 圾。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第二十七条(禁止混收混运混处)从事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提供平安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
11、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混合运输、混合处理。第二十八条 (收运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 时间;(二)对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定期收集、运输,由收集 单位集中收集至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 集中提供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 管理;(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收运时间。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商 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 约上
12、门回收等服务。第二十九条 (收运作业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 位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 列作业要求:(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二)保持收集、运输设备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 外观整洁;(三)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四)收集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及时清理收集、 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保持场地环境整 洁;16 -(五)收集、运输过程中防止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 拥堵,不得沿途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或者 滴漏污水;(六)不得将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
13、垃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七)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 去向、分类质量、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并按照规定上传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八)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三十条 (收运违规措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投 放管理责任人,要求该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拣;拒不分拣 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管理部门处理。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 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城市管理
14、部门处理。城市管理部门发现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 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 时要求对应责任主体进行整改;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 可以拒绝接收。第三十一条(处理规定)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17 -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方式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按照规 定进行处理;(三)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交由厨余垃圾处理单位集 中处理或者进行就地就近处理;实行就地就近处理的,处理 方案报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单 位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处理作业要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 按照技
15、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遵守以下 作业要求:(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管理、操作人员。(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 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分类处理;(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 来源、数量、类别、分类质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 去向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 统;(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作业要求。第三十三条(处理违规措施)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18 - 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收集、运输单位,要求生活垃圾收集、 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
16、拒 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城市 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义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 理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 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应 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城市 管理部门备案。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单 位无法正常作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或者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
17、收 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第三十六条(统筹协调机制)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 立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处理协作机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优先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 圾,接收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生活垃圾必须经所在地城市 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第六章促进措施19 - 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 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家庭源 危险废物,包括废
18、弃的灯管(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 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电池(铅蓄电池、银镉电池、 氧化汞电池等)、家用化学品(药品及其包装物、杀虫剂和 消毒剂及其包装物、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矿物油及其包 装物、胶片及相纸等)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 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假、废弃食物等)、餐厨垃圾(企 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 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 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 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等。(四)其他垃圾
19、,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 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应根据经 济社会开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方式及时予以调第三十七条 (社会发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发动,增强个人和单位生活 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辖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 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等多种方 式,向公众免费开放,普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 增强公众的分类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工 作职责或者业务范围,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 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
20、纳入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日常教育、 管理和考评内容。第三十八条 (行业自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学前教育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 类别、收集容器类别标识等常识作为教育内容;其他学校应 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德育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对旅游者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旅游者在本市旅游期间正确分类投放 生活垃圾。家政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 量纳入家政员技能培训的内容。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活动参与者的-20 - 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指导、催促活动参与者在活动结 束时将生活垃圾带走或者分类投放至
21、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第三十九条 (媒体宣传)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 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 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电子广告屏、公交候车亭、地铁站台、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建设工地围挡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刊播、展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公益广告,宣传生活 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第四十条 (基层社会治理)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生 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在社区、 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业务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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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 垃圾 分类 管理条例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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