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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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 作业、运输、处置行业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 通平安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 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扬 尘污染防治管理方法、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暂行方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 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方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改建、扩建和撤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
2、装 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 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 谁产生、谁承当处置责任的原那么。坚持建筑垃圾多元化消纳 方式共同开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从源头产出、中端运输、第四十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住建、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信息管理网络平 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运 输车辆通行、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 理等信息共享。第四十一条 建筑
3、垃圾处置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制 度。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职能管辖 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联合执法。第四十二条以下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一)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执法。由县住建部门牵头, 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交管部门,对施工工地周边围挡、 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 洗、运输车辆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县公安交管部门 牵头,组织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运输车辆道 路交通违法、未密闭化运输、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 合法合规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建筑垃圾运输
4、扬尘污染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牵头,组织县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生态环境部 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 法行为进行查处;(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执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0 - 牵头,组织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及属地 政府,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并予取缔。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当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 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 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催促和检查协同 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当配合责任, 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
5、行政管理、作出行政 决定。第四十三条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 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 制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四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 动巡查,对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旧城改变工程,居 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 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及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由县相关部 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分
6、。11 -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由县综 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12 末端处置全过程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行业管理,查处行业 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镇整洁, 行业有序。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 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催促指导;负责建筑垃圾 的消纳核准和审批手续的办理;完善建筑垃圾车运企业准入 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中车辆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要求处 置、车容不洁、滴
7、撒漏、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 为进行查处。第八条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的监 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场准入的指导。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公 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施行源头管控,实 行标化管理;对建设工地渣土外运、实行规范管理;催促建 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处置 运输协议。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对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企 业,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监管。第十二条县城建中心会同属地镇政府负责县城区
8、建筑 垃圾消纳场地的政策处理、报批及建设等工作;其他乡镇人 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设置、建设及 管理等工作。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在本辖区内寻找消纳 场地,并会同县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辖区建筑 垃圾消纳场地进行选址。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设置建筑垃圾 消纳场工程用地提供政策支持;负责对工程所涉及的规划建 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的经费保障。第十六条县发改、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 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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