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专业复习相关资料《民法总论》鄢一美 简答题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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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嫣一美思考题目录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第六章.民事权利主体2法人5第七章.民事权利与义务8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客体10第九章.法律行为10第十章代理13第十一章诉讼时效14第五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由民法规范规定和调整;(2)存在于身份平等的当事人之间;(3)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2.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要素:人;2、内容要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客体要素:物、行为、智慧产品、人身非财产利益。3.如何理解绝对关系与相对关系(网页).客体不同。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行为,义务人承当的是
2、消极义务。相对法律关系的 客体是行为(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1 .义务主体在范围上不同。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一切人,权利主体与每一个人都形 成了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双方是由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结合在一起, 无关乎他人。2 .包含的基本权利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所包含的权利是绝对权,相对法律关系包含的权利(5)权利的排他性不同。物权很多时候具有排他性,比方所有权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 而债权往往具有相容性,在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双重甚至是多重买卖,并且这些买卖合同 都是有效的。(6)权利的位阶。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些物权当中往往具 有先后顺序。
3、而债权的效力往往是平等的。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之客体+客体、标的、标的物、财产作为客体时含义1、客体与标的:客体在一般意义适用,标的在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使用,特别是债的关系。2、标的与标的物:“标的”范围广,可指民法上的一切客体。“标的物”范围窄,仅指有体物而言。3、财产作为客体时,范围更广: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积极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债 务)以及权利与义务的综合体等。第九章.法律行为1、什么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何区别与联系?意思表示:行为的当事人将心中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个或数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以外的事实也可作为法律行
4、为成立的 要件之一,但无意思表示要素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2、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意义何在?=1、内容判断不同:成立为事实判断;生效为价值判断。2、国家干预不同:成立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生效须国家通过法律对成立的法律行为做肯 定或否认的评价。3、适用的法律规那么不同:成立要件简单,强调意思表示的事实构成;生效要件复杂,强调 意思表示内容合法。4、法律后果不同:例如,合同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生效,产生违约责任。5、可否补救不同。不成立无法补救。不生效,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补救效力。如可变更,可 撤销或对效力待定的行为予以拒绝或成认。3、可撤销的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无效的行为三者间
5、的区别是什么?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果不同;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可否补正不同;4、行使时间不同。4、说明可撤销行为类型的各行为的特点。因重大错误所为的行为:基于不符合事实的认识而实施的行为。因受欺诈所为的行为:因他人的欺骗行为陷于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受胁迫而为的行为:因他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怖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行为人因危难处境被他人利用,不得已而作出的对自己严重不利意思 表示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利用他方无经验、穷困、欠缺判断力或意志力而实施的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那么的行为。+法律行为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1、是民法
6、分那么中各具体行为的一般规那么;2、是民法总那么中的基础与核心内容;3、是一个国家民法典体系形成的逻辑基础。+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功能法律行为制度是法律赋予主体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的手段。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人人可依其所想要到达的私法效果,自由创设法律关系,称之为私法自治。人各自按照其自由意志取得其所期望到达的权利义务,也是意思自治原那么的表达。+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 用。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
7、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那么。+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 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 付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划分)的区别:法
8、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要求不同。处分行为的主体须有处分权。是否要求公示不同。处分行为须公示才生效;负担行为一般不予以公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负担行为是使一方当事人对与其相对的他方承当特定给付义务的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 系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效果的行为。两种行为存在并存关系(两行为基于同一客体并存)与非并存关系。并存关系:(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有效;(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均无效;(3)负 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4
9、)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或有效或无效非并存关系:(1)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2)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区分意义二二二二十条件(=)和期限的区别:条件应当是当事人无法预知、将来可能发生、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并由当事人自行选定的合法 事实。(身份行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原那么上不得附条件)期限是可知的、确定的、一定会到来的事实。+条件与义务条件具有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无强制性。义务不具有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 具有强制性。+注意期限与清偿期不同期限:确定和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清偿期:法律行为效力已发生,仅是清偿期未到。第十章代理一、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是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
10、、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的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为法律行为;5、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意定代理权的产生A、由被代理人单方授权意思表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B、需要代理人受领;C、原那么上不要式。三、复代理要件(特点):1、须有本代理且原代理权仍然存续;2、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代理人的代理人);3、复代理权不得大于原代理权;4、复代理须符合一般代理的特征。(即复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5、委托代理的复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来不及取得
11、被代理人同意,被代理 人须事后追认。被代理人事后拒绝,代理人对转委托后果负责。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 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无权代理是指以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等为前提,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违背了代理权行使的目的,二者的区别:1性质不同。无权代理的前提是没有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属于有权代理,只是代理权行使 不当2表现不同。无权代理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滥用代理权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3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并非当然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滥用代里权的情形比拟复杂, 有的无效,有的可以
12、撤销。五、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制度功能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重,赋予了第三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表 见代理着重保护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不同。主要区别于被代理人有或无可归责性。法律效力不同。狭义无权代理法律效果为效力待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为有效,被代理人 承当责任。+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区别:(= = = =)名义不同。无权代理是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 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内容不同。无权代理为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可为事实行为,也可为法律行为。另外,合同的主体、相对人是否有过失(此处仅指真正无权代理)也不同。第十一章诉讼时
13、效一、时间在法律上的意义1、决定主体地位的开始与终止2、引起权利变动和义务的履行二、时效的种类1、占有时效(取得时效)2、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时效制度的价值/规定时效的意义何在?对存在于一定期限的新的事实状态的保护优于对原来事实状态的保护。1、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3、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审理和了解案件。三、诉讼时效的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请求权,那么在期间届满时产生义务人拒绝给付或请求 权人丧失公力救济权(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特点1、是法律事实;2、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3、具有法律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不
14、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可 事后放弃。四、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1、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原权利;2、形成权;3、支配权的请求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4、保护国家财产的请求权。五、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1、普通期间:2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以外,民法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诉讼时效期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法律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A、民法通那么规定:1年(民通136条规定的四种特别关系)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丧失或损坏的B、其他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3、最大容忍期间:20年(民通137
15、条)可以延长,不能中止或中断。六、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中止客观原因,中断主观原因。2、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计算不同。中止继续算,中断重新算。3、中止、中断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断可发生在时效 进行的任何时候。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1、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2、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3、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受保护。从权利也不受保护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 .适用的权利不同。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2 .制度价值不同。诉讼时效尊重新秩序;除斥期间维持原来的法律关系,最快结束
16、不确定 的法律关系。3 .期间届满后的效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4 .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中止、中断;除斥期间不可变。5 .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最大容忍期间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单行法的规定起算);除斥期间从行为成立、可 提出形成权时起算(特殊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6.适用要件不同。诉讼时效以债权请求权怠于行使连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除斥期间以 形成权的存续经过法定期间为要件。第14章我国民法对时间、空间和对人对事项的效力特点是什么?(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一般规那么是:1、法律自
17、施行之日起生效;2、民事立法不具有溯及力;3、自规定失效之日起失效;4、未规定废止之日的,对同一行为的调整规那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那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效力1、我国民法以属地法为原那么,在中国的一切领域内(领土、领海、领空)有效。2、全国性的民事法律适用全国,地方性民事法规使用特定区域。(三)民法对人的适用效力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例外情况:身份行为,适用属人法。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四)对事项的适用效力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说明意思自治原那么的特点。1、人是有理性的。2、人必须自治。3、人通过自主参与与他人到达和谐。4、意思自
18、治不是绝对自由。5、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三、如何理解民法基本原那么的意义?是民事立法的准那么,民事活动的准那么,审判的准那么,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基本原那么的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制定、解释、执行、研究民法的根本性指导原那么。四、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是什么?五、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区别?六、为什么说民法是私法?其特点是什么3、请求权类型体系 依请求权发生的规范基础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亲属权请求权等。 依请求权产生的方式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3)依侵害的基础权利不同,救济型请求权又分为:救济支配权的请求权和救济债权的请求权。
19、(4)依请求权的行使分:自力救济请求权和公力救济请求权。(5)依请求权的功能分:实体法上请求权和程序法上的请求权。4、救济性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救济性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因为任何类型民事权利(物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债权等)受到侵害,均需救济性请求权予以保驾。另外,实体法上的救济请求 权又往往需经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诉权)实现。由此可以说,请求权是连接民法与民事诉讼 法的纽带。5、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寻找民事案件分析的核心工作,是寻找请求权基础。即:依据何种法律,谁可向谁,主张请求权。因此,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上的依据,为其寻得一项或多项足以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法 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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