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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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审计高校硕士探讨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化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化教学秩序,保证探讨生培育质量,促进探讨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部第 21 号令),结合我校详细状况,特制定本规定。其次章入学与注册 其次条探讨生新生必需按规定日期,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探讨生新生在入学时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不得再迁入学校;定向培育探讨生
2、一律不迁户口。第四条探讨生新生报到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探讨生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探讨生新生一般不得以其他缘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需在次年 4 月份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
3、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探讨生新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准许逾期 2 周不缴费者;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不报到者;(三)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四)入学后 3 个月内,经所在学院(中心)复查,政治、业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行为造成严峻后果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申请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探讨生应按时到所在学院(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
4、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每学期开学后 3 天内,各学院(中心)须将探讨生报到、注册状况报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学制 第八条探讨生培育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 2-3 年,视招生类型详细规定,在探讨生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探讨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 4 年。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探讨生应提前修完培育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取得相应的学分,成果优良,表现突出。提前毕业须由探讨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中心)评议、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审批,可提前进行
5、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准予提前毕业。第十条探讨生一般应根据培育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在学术上有重要的探讨问题而须要延期者,由探讨生本人提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审查同意,报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学年。第十一条探讨生延长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各类助学金、奖学金和公费医疗等待遇。第四章考核与纪律 第十二条 探讨生实行学分制。探讨生应当参与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化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第十三条考核成果的登记。课程考核成果的登记可以实行百分制、五级制以及两级制的形式。学位课
6、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在计算课程绩点时,分别计 90、80、70、60、50 分;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探讨生赐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成果记 60 分或及格;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需重修;重修考核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果计。探讨生无故不参与课程考核的,该课程成果记零分,须进行重修。探讨生对已修读课程的成果不满足,可申请重修。一门课程多次重修者,成果以最高分计。课程重修须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最高为 5.0,最低为 0。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课程为学位课。计算公式:课程绩点
7、=(课程成果-50)/10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探讨生因病或其他缘由短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必需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需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两周以内,须经探讨生所在学院(中心)批准;两周以上经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审批,批准材料存探讨生所在学院备查。探讨生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旷课超过每门课程总课时 1/3 者,取消参与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第十六条探讨生申请出国(境)进修、访学及请
8、假出国(境)探亲、旅游等,按国家、江苏省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原则上应支配在假期。第十七条探讨生因故不能按期参与各类教学环节考核者,由本人提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任课老师及导师签署看法,所在学院(中心)审批后,报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探讨生参与各类教学环节考核违纪者,成果无效并视情节赐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化确有悔改表现者,可赐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九条探讨生必需根据培育方案的要求和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各项科研、社会实践等任务。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其次十条探讨生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二级甲等医院以上诊断必需休学或因其他缘由不能接着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
9、,导师与所在学院(中心)同意后,报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审批。探讨生因病假或非学术性活动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 1/3 者,应予以休学。其次十一条探讨生休学原则上以学期为单元,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其次十二条经批准休学的探讨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其来回路费由本人自理。探讨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因病休学者医疗费按有关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其次十三条休学的探讨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2 周内向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探讨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探讨生申请复学,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正常学习,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其次十四条探讨
10、生休学期间有严峻作奸犯科情节者,取消复学资格,赐予退学处理。第六章退学 其次十五条探讨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因病休学期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业务基础、科研实力差,难以完成学业,中期考核确认中止培育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意外伤残或其他缘由不能接着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内擅自离校超过 2 周者;逾期 2 周不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者; (六)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期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者; 探讨生申请延期毕业原则上以学期或学年为单位,一名探讨生在学制内最多延期两次且不得超过最长学制。(七)本人申请退学者。对于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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