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评分细则与监督检查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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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重庆市工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安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基本规范评定细那么与监督检查清单(试行)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 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 急处理能力。”社会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 防平安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 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以下规定对职工 进行消防平安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 式多样的消防平安宣传教
2、育;(二)对新上 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 全培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消防平安培训;(四)消防平安重点单 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 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 的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 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 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 为培训的重点。”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消防救 援机构二、行业特殊要 求
3、(50分)6.应急疏散通道与出 入口畅通、无堵塞20每发现一处不 符合项扣10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消防救 援机构分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妨 碍平安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 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 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
4、之一的,处警 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 法行为人承当。”7.冷冻、冷藏、保鲜的 专用设备为合格产品 且无损坏,其使用应该 符合设备的使用维护 说明书20每发现一处不 符合项扣10 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平安生产
5、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8.生产经营场所地面 保持整洁10每发现一处不 符合项扣2分总计100得分总计重庆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装、纺织、日用品类批发和零售)平安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评定细那么及监督检查清单自评/评审单位: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自评/评审组组长: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考评 类目标准条款标准 分值评分方
6、式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执法部 门行 业 共 性要 求(50 分)(一)主 体合法1.“工商营业执照”等 法定证照齐全有效5无相关证照 终止考评,并 移交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 处分(二)安 全条件2.经营场所建筑物符 合平安规范要求10经营场所属 危房或“三合 一”,易燃易 爆经营场所 与居民住宅 在同一建筑 物,终止考评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 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
7、二条“生产经营单 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 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0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8、 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 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 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 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消防救 援机构3.单处成双配置合格 有效适宜灭火器,每 5()nf酉己置2具5Kg灭 火器,定期开展平安 巡查,及时更换失效、 损坏灭火器10未按规范要 求配置或失 效的,每处
9、扣 5分;每次安 全巡查应做 记录,未落实 更换的,每次 扣2分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 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 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 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 或者消防平安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 设施、器材的;(四
10、)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 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 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消防救 援机构4.用火、用电、用气安 全可靠,器具及设施 均为合格产品,设施15发现一处违 规的,扣5分平安生产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 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II灵敏、干净、无破损、
11、 无泄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 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平安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 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 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消防救 援机构(三)管 理到位5.生产、经营
12、人员会使 用灭火器材,会报警, 了解生产经营场所重 点危险区域及应急处 置方法10询问相关人 员,不知晓的 每人每项扣5 分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 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 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 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 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 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 劳
13、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生 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 的;(四)未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 未按照规定
14、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12生产教育和培训L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平安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 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 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 急处理能力。”社会消防平安教育培训规定第十四条“单 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 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以
15、下规定对职工进行 消防平安教育培训:(一)定期开展形式多 样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二)对新上岗和 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平安培 训;(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消防平安培训;(四)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每 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 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单位对职工的消 防平安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 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 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 训的重点。”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6、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或者给予警告处分。”消防救 援机构13二、行业特殊要 求(50分)6.人员密集场所至少 有2个平安出口,且 平安出口指示灯及安 全出口指示标识良 好。应急疏散通道与 出入口畅通、无堵塞20每发现一处 不符合项扣10分平安生产法第十条“。生产经营单 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17、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 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 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 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 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 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 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 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
18、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消防救 援机构7.物品堆放平安可 靠,不超高、不占道20每发现一处 不符合项扣10分平安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
19、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8.物品堆放不应靠近 热源或遮挡插座或电 源线10每发现一处 不符合项扣5 分14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 患。”总计100得分总计15重庆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五金家电、建材、室内装饰类批发和零售)平安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评定细那么及监督检查清单自评/评审单位: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自评/评审组组长: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考评 类目标准条款标准 分值评分方式法律依据法律责任执法部 门.、(一) 主体合 法1 .“工商营业执照”等法 定证照齐
20、全有效5无相关证照终 止考评,并移 交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处分行业共性要求(50 m(二) 平安条 件2.经营场所建筑物符合 平安规范要求1()经营场所属危 房或“三合 一“,易燃易 爆经营场所与 居民住宅在同 一建筑物,终 止考评平安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 出口。”平安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 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21、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平安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负有安 全生产 监督管 理职责 的相关 部门16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 保持平安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物品的场所与居
22、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 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 规定处分。”消防救 援机构3.单处成双配置合格有 效适宜灭火器,每50m2 配置2具5Kg灭火器, 定期开展平安巡查,及时 更换失效、损坏灭火器10未按规范要求 配置或失效 的,每处扣5 分;每次平安 巡查应做记 录,未落实更 换的,每次扣2 分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
23、体、企业、 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 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 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 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 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 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四)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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