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实践梳理及完善路径,基于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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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实践梳理及完善路径,基于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审查规定摘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柔性执法方式在行政领域发挥着不行替代的作用,与此相伴相生的行政合同争议也大量涌现。新近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说明的出台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供应了新的时代契机。然则,新法如何更好地得以实施,司法操作层面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理论层面是否还有制度续造的空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思索的问题。正确界定识别行政合同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精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在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灵魂法则统领下,应建立行政合同公法审查模式。以原告知讼恳求 + 行政权力因素(行政优益权行使)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节点
2、进行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司法实务于探究中倒逼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关键词: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公法模式 ;行政优益权引言随着服务型政府的逐步建立,公私合作、公共事务民营化等现代行政新型治理模式的兴起,行政合同这一公域权力因素与私域契约自由精神相互渗透的融合产物被广泛应用,与此同时,行政合同争议也大量涌现。然而,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行政合同制度,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也因理论探讨不足、立法规定缺位,始终在司法实务中呈现碎片化形态。如何有效解决行政合同争议,监督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依法行使,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的根本动力推助。2014
3、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确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以法律形式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结束了长期以来行政合同司法实践中各种混乱与无序状态,为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开启了新的时代。然则,新法如何更好地得以实施,司法操作层面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理论层面是否还有制度续造的空间,都是值得我们持续思索的问题。为此,本文以司法审查为视角,基于新近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尝试进行论述,以期沟通探讨。一、行政合同的概念界定及其本质厘清行政合同实质内涵,精确界定行政合同概念,是对行政合同争议进行有效司法救济
4、的前提。正确界定识别行政合同,也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精确适用法律的关键。行政合同在我国是一个理论上存在争鸣 ,实践中一度混沌 的问题式概念。行政合同 ,有称行政契约 ,有称行政协议 ,抑或契约类公法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采纳(行政)协议的立法术语意指行政合同,虽然未能干脆援用行政合同的表述略稍显保守,但已然是我国在立法上首度将行政合同正式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其意义不行小觑,或言已然昭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合法地位之起先确立。20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159 号,以下简称最新司法说明),以
5、司法说明的形式更进一步对行政协议作出明确界定,即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同时列举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两种行政协议详细形式,并用其他行政协议作为兜底条款。详细分析如下:第一,关于行政合同的主体构成,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行政合同不仅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议,还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狭义行政合同仅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协议。我国新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说明将行政协议的主体作了狭义范围界定。即只有基于一方为行政主体,一方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协议争议才可纳入行
6、政诉讼司法审查之范围,进而可以得到司法之救济。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之间、区域政府间的协议是不能归类为行政协议而纳入司法救济途径的。另外,新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说明将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表述为行政机关,过于限缩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实践中,还存在大量非行政机关的公共组织与行政相对人合意产生的协议。在司法实践法律适用中,对此不宜仅作字面理解,除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基于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与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理应涵盖。其次,关于行政合同的识别标准,从最新司法说明对行政协议的界定看来,其识别标准综合了目的说与法律关系说,基
7、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同时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只有二者兼备,才属行政协议。此条识别标准则是厘清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键。但实践中行政合同样态千差万别,无可避开会出现行政性较为模糊合同,除上述目的与权利义务内容外,亦可借鉴法国行政合同的识别方式,凡合同条款或合同缔结背景超越私法规则的一般范围,就应认定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本就是公私两域相融合的产物,其兼具行政公权与民事契约双重属性,正确区分二者,是司法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各个环节中精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同时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确选择对应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第三,关于行政合同的类型划分,行政合同在我国长期存
8、在,并在实践中发生进而生长出多样化形态,如特许经营合同、征收征用补偿合同、行政协作合同、安排生育合同、教化委培合同、行政托付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等等。新行政诉讼法及其最新司法说明虽然只明确列举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与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两种类型的行政合同,但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等字和最新司法说明的兜底条款还是为多样态行政合同争议进入司法审查范围,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第四,行政合同同时兼具公私特质。行政合同的行政权特质在于作为一方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可以享有行政优益权 ;而同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合意,又体现了行政合同私法之契约自由精神,可谓公
9、私特质兼具。其实质是在公法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是以合同形式达致公务目的,是游离于行政行为与私法合同之间的特别形态,是一种交叉边缘性法律制度,因而内容上兼具行政性和民事性。 二、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实践梳理(一)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立法流变由于受大陆法系公私两域二分理论的影响,我国对行政合同的理论相识始终充溢争议,相关立法也更多地停留在宏观层面,缺乏细致、可具操作性的制度保障,至今未能形成完备的行政合同制度。甚至我国法律、法规层面尚未确立行政合同这一法律概念,新行政诉讼法也基于各种考虑放弃运用行政合同,最终选用了行政协议这一同义语替代。第一,行政合同实体法缺位导致司法审查法律
10、适用困难。缘于理论上的困惑与争辩,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规定行政合同制度。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规定,散件于一些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如公务员法中聘任制公务员合同制度;治安管理惩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行政担保合同制度;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污染物排放协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方法中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国家安排生育委员会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中的安排生育合同;国家计委、教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托付培育学生的试行方法中托付培育学生合同制度;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另外,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关于行政合同程序作出规定。以上
11、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一是法律位阶较低,行政诉讼法司法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参照规章制度,使得行政合同争议很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司法救济;二是规定混乱、不统一、欠完善,使得发生行政合同争议后,司法审查范围、标准与强度不统一,法律适用困难。其次,司法实务于探究中倒逼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不断完善。虽然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合同制度,但司法实践却在不断摸索探试中,逐步承认、推动和发展了行政合同制度,而今通过新行政诉讼法及最新司法说明将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初成体系 。一路走来可谓坎坷而辉煌!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及司法说明,可以梳理出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1993 年 8 月 28 日关于人
12、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该类借款合同带有行政管理性质,倾向于由行政部门解决,一旦起诉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并未明确由哪个审判庭进行审理。2000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合同可以推断为行政行为得以进入行政诉讼。2003 年 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仔细审理好各种新类型行政案件,特殊是与政府转变职能相关的行政案件和行政合同案件;2003 年 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总
13、结讲话,要主动受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尤其是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合同案件等。2004 年 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在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中的表述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并将行政合同明确列为行政行为种类之一。2005 年 6 月 18 日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却又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划线归为民事审判领域,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合同的审查看法也曾一度摇摆。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点中将行政合同的理论与实务和行政诉讼类型化纳入该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
14、。2014 年 12 月 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同等爱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看法中提出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审理好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妥当审理政府选购合同案件,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运用合同和其他行政诉讼案件。2015 年 4 月 22 日最新司法说明依据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合同司法审查进行了细化规定,实践中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最终有法可依,对行政合同的审查密度亦表现出渐趋严谨的看法。(二)我国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实践爬梳以五类典型行政合同
15、案例为对象从北大法宝之司法案例中,设行政合同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以行政合同类型、认定合同性质、审理模式、适用法律、结案方式等不同视角进行比对,最终选取五个典型行政合同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张素兰诉漳平市教化局不履行教化行政合同案(教化委培行政合同)。原告恳求判令教化局履行安排任教工作义务,经审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岩行终字第 68 号行政判决,认定委培合同合法有效,教化局单方变更合同无效,判决教化局限期履行教化委培合同。适用法律:行政诉讼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案例二,李乃胜诉南京市建邺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合同变更行为案(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恳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
16、赁合约,经审理,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建行初字第 40 号行政判决,认定该案合同为行政合同,被告未进行实质审查,将原告承租的房屋变更为第三人承租,不符合公房租赁的相关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公有住房租赁合约。适用法律:行政诉讼法。案例三,连城县鑫都矿业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矿权出让行政合同)。原告恳求确认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矿权挂牌出让行政合同的行为存在过错,并恳求行政赔偿,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入选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案例四,湖南泰和集团股份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合同案(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原告
17、恳求确认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无效,判令政府接着履行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对所涉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产生争议,最终认定为行政合同,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案例五,阳江市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与阳江市新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投资开发合同)。原告恳求判令返还投资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民二终字第 43 号民事判决,认定该案合同为民商事合同,海陵岛管委会终止合同后应当对新科公司的实际投入赐予合理补偿,判决海陵岛管委会返回投资款及利息。以上案例选取虽然不尽全面,但或多或少可以反映出一些共性问题,给我们以思索与启示:一是行政合同类型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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