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浮市云城区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云浮市云城区区级储藏粮油管理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藏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 好、储存平安、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级储藏粮油保障粮食平安 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藏粮食质量平安管 理方法政府储藏粮食仓储管理方法广东省粮食平安保障 条例广东省省级储藏粮管理方法云浮市市级储藏粮油管 理方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区级储藏粮油是指区人民政府储藏的 用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等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原粮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成品粮包括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
2、大豆油、调和油等。第三条 区级储藏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区级储藏粮油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藏粮油并 下达动用命令。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藏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 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区级储藏粮油动用命令。第四十条区级储藏粮油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四H-条区级储藏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区开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区级储藏粮油检验的费用 等,由区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区级粮食
3、风险基 金缺乏局部,列入区级财政解决。区级储藏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轮 换差价补贴、自然损耗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具体标准、补贴方式 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区开展改革部门提出,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区级储藏粮油保管费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包干方式,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按季度划拨给10区级储藏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的费用由区级储藏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标准按季度拨付。第四十三条区级储藏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农发行提供的区级储藏粮油占用贷款计息清单按季度划拨到区级储藏企业在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假设委
4、托区级储 备粮油代储企业贷款的,由区级储藏企业按季度拨付到其在当地 农发行开设的账户。第四十四条采用静态轮换方式的区级储藏粮油,轮换产生的正价差上缴国库,产生的负价差由区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 基金中据实拨付;区级粮食风险基金缺乏局部,列入区级财政 解决。采用自主轮换方式的区级储藏粮油,轮换产生的价差按照区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由区财政部门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按标准拨付,超出标准局部由承储主体自行承当。第四十五条区级储藏粮油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主体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账户, 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第四十六条 采用静态轮换的区级储藏粮油入库本钱按区级储藏粮油
5、的实际入库数量和成交价格计算,由区开展改革部门 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核定。采用自主轮换的区级储藏 粮油按照区政府核定的本钱不变。区级储藏粮油的入库本钱一经11核定,承储主体不得擅自更改。第四十七条区级储藏粮油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参照中央储藏粮执行。自然损耗补贴按区级储藏粮油入库本钱计算,在轮 换当年由区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但在储存、轮换过程中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损耗,由承储主体自行承当。第四十八条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油台账制度,及时、如实上报区级储藏粮油有关报表。区级储藏企业应当 定期统计、分析区级储藏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情况报送区 开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6、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区开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主体检查区级储藏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平安;(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区级储藏粮油收储、销售、轮 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区级储藏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五十条 区开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12 级储藏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 储主体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不再 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责成区级储藏企业取消其承储计划。第五十一条 区开展改革
7、、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 将监督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 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区开展 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承储主体对区开展改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给予配合。第五十三条 区级储藏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藏粮油的经 营管理和检查,对区级储藏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藏粮油储存平安的重大问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开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市 农发
8、行。储藏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承储主体对市 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1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区开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方法规定,未依 法履行区级储藏粮油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区开展 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
9、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平安保障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八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当相应社会责任储 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 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当的区级储藏粮任务不重复 计算。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月 日,云浮市云城区区级储藏粮油管理方法(云14区府办2007) 52号)同时废止。15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藏粮油,不得将区级储藏粮 油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 割,不得利用区级储藏粮
10、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区级储藏粮油业 务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条 区级储藏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 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平安和储得进、管得好、 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本钱和费用。第六条 区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区级储藏粮 油规模、品种和动用方案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区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藏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藏 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藏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 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藏 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粮食储藏政策
11、措施落实情 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 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云浮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 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 额发放区级储藏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藏粮油贷款实 施信贷监管。第九条 区级国有粮食储藏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储藏企业) 负责区级储藏粮油的经营管理,对区级储藏粮油的数量、质量和 储存平安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并报区开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区级储藏粮油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 费用等。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
12、藏粮油的仓储 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藏粮油。区有关部门对破坏区级储藏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 损毁区级储藏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区级储藏粮油的违法 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开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开展改革等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 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十三条 区开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 备粮油规模、品种拟定区级储藏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区 财政部门、市农发行下达给区级储藏企业。区级储藏企业根据下达的区级储藏粮油分品种收储、销售计划,组织
13、实施区级储藏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品种结构等需要,区级储藏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十四条区级储藏粮油收储完毕,区级储藏企业应当会同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收储的区级储藏粮油数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同时,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 食检验机构对收储的区级储藏粮油质量进行检验,并将审核和检 验结果报区开展改革部门进行确认。区开展改革部门应当将确认 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五条 区级储藏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 质量和储存平安,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 动,节约本钱、提高效率的原那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4、。第十六条区级储藏粮油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 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轮换方式,除 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 规定。区级储藏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 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区级储藏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由区级储藏 企业根据区级储藏粮油的储存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 求,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报区开展改革部门、 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批准后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 区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 调整。轮换出入库的间隔时间一般不超过
15、4个月,经区开展改革 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那么上不超过2个月。轮换完成 情况可参照第十四条进行确认。第十八条 区级储藏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可以根据市 场行情和企业生产需要,在确保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轮换 周期,但轮入的区级储藏粮油的数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 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区级储藏企业应当将区级储藏粮油收储、销售、 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区开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 市农发行。第二十条 区级储藏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 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者区人民政府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并
16、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 留6年。第二十一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区级储藏粮油,每 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区级储藏企业根据粮食市场交易 情况提出拟定交易底价,报区开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区级储藏企业组织实施。第三章储存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藏粮油原那么上在区级储藏企业的自有 仓库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 储。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 定的基本条件。同时,选择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 利于全区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区级储藏粮油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平安,有利于降低区级储藏粮油本钱、费用的原那么。第二十
17、四条区级储藏企业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同时要将代储企业名单报区开展改革部门、 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和物资储藏部门。第二十五条 区级储藏企业应当与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 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区级储藏企业、区级储藏粮油代储企业(以下 统称承储主体)储存区级储藏粮油,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藏粮油 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各项 业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原那么, 完善区级储藏粮油运营管理制度,对储藏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 营实行别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第二十七条承
18、储主体应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油质量平安 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油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认 真开展粮油质量管控,每半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1次,保证 区级储藏粮油的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 准,食品平安指标符合食品平安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区级储藏粮油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产的,承储主 体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平安职责。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区级储藏粮油质量平安档案,如实记录出 入库、储存期间粮油质量平安情况。质量平安档案保存期限自粮 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八条区级储藏粮油确认和监督检查相关的质量检 验,应当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熟悉政府储藏 粮油质量政策要
19、求的粮油质量平安检验机构承当。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藏粮中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 种、等级、权属、轮换方式等,成品粮应当按照不同权属、轮换 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腰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区级储藏粮油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 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储存平安。承储主体应当在储存区级储藏粮油的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喷涂区级储藏粮油粮权标识,并在仓内配备信息卡标明区级储 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入库 日期(年月份)等内容。信息卡应随库存情况同步更新,并能随 时接受检查。第三十条 承储主体应当对区级储藏粮油的
20、储存管理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藏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等方 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区开展改革部门。第三十一条承储主体不得虚报、瞒报区级储藏粮油的数 量,不得在区级储藏粮油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 区级储藏粮油的品种、变更区级储藏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 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藏粮油重度不宜存、霉变。第三十二条 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 原因退出区级储藏粮油承储的,其储存的区级储藏粮油的处理, 由区级储藏企业提出方案,报区开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市 农发行同意后执行。第三十三条 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油防火、 防盗、防洪等平安管理
21、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区有 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藏粮油承储主体做好区级储藏粮油的平安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承储主体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区级储藏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技术水平。第四章动用第三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藏粮 油:(一)辖区内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 区级储藏粮油的;(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区开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 对需要动用区级储藏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藏粮 油的建议。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藏粮油应急动用预案,与粮食 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紧密衔接,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 储藏粮油动用高效。第三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藏粮油,由区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区 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 动用区级储藏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 保障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区开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 储藏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区级储藏企业具体组织实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