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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 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单位、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局)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局及各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由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五条 安全费用按照“足额
2、提取、统筹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 局及各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明确安全费用金额。第七条局及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执行以下标准:(一)局按不低于事业费(不含社保经费)的2%提取安全费用;(二)基地(物业)按不低于经营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三)地质勘查类按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四)岩土施工类按项目总收入的2%提取;(五)岩土勘察类、地理信息类按项目总收入的1%提取;(六)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 删减,列入标外管理。(七)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 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3、。第八条本办法公布前各单位已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比例高于本办法的执行原规定;提取比例低于本办法的执行本办法规定。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第九条 局及各单位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台 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的支 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 询和
4、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A)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安全活动、安全评比、奖励、 安全文化等方面的支出。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 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管理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每年底编制本单位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报告以 及下年度安全费用预算,随安全生产年报于次年1月10
5、日前逐级上报至局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和本单 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计划安排。第十二条 局安全费用重点用于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和安全科技创新项目的 投入。拟申请局安全费用的,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以安全科技项目建议书、重 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建议书等形式向局提出申请,项目建议书应载明项目设计方 案、项目预算、计划实施时间及周期、拟向局申请资金额度、本单位拟配套资金 额度、项目负责人等,经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交由局安委会审批。局将 对批准项目跟踪检查,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应在安全月报中每月上报项目 进展情况。项目结束,经局验收达到项目方案设计要求并合格后,
6、全额拨付批准 的资金。各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和安全科技创新项目投入应明确具体的实施 方案。第十三条 局及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由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建立独立 帐户,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款转入下年 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费用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第十四条 局及各单位安全费用的支出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安 全费用报销凭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真实合法。第十五条局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和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安全 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财务部门账面安全费用明细及 时进行安全费用汇总,并每月进行
7、核对后,将本单位上月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 行汇总,填写安全月报,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第十七条各单位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政 策,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一)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必须以实际支付的安全费用及取得的原始凭证为依 据进行列支。(二)用于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的专用设备,应将其折旧额按月计入安 全费用科目。(三)自行制作或建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所用材料费支出,以领用材料 时取得出库单所列数量金额为依据列支安全费用科目,项目材料管理人员应对生 产性材料和自行制作或建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所用材料分别登记,并注明其 用途。(四)各单位签订的外委合同,应在该合
8、同费用明细中列出安全生产费用预 算,在结算该合同时要在工程结算单上明确列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金额,资产财 务部门以此为依据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特别是生产经营部 门,在签订分包合同和结算分包工程取得发票时必须要按本办法中安全费用的提 取标准,在合同中注明。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管理的程序,明确职责及权限,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罚则第十九条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单位,由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从重处罚。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编造安全费用账目的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
9、罚。第二十一条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依据安全生产 考核及奖惩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 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第六章 业务流程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业务流程:(一)年初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 后,提交安委会研究通过,与1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二)安全生产费用由资产财务部门按预算提取,建立独立帐户,专户核算;(三)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由使用者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申请,经 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到资产财务部门领取;(四)安全生产费用报销,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的计划审核后,经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到资产财务部门报销;(五)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本月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六)各单位年底编制本单位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报告以及下年度安 全费用预算,随安全生产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逐级上报至局安全生产管 理部门。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7月发布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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