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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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相关工作,根据慈善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 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金会报民政部门批准或核准事项:(一)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要超两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二)章程的修订;(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四)基金会登记事项变更;(五)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第三条 基金会报民政部门年检事项:基金会应当于每年民政部门
2、要求的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工 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 (假设为慈善组织仅需年报)、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 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四条 基金会报民政部门备案事项:(一)重大涉外活动;(二)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三)北京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 划,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三)依据授权审批制度需报理事会审批事项;(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六)设立办事机构、分支
3、机构、代表机构;(七)秘书长、副秘书长级别员工的聘任;(A)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九)基金会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开表彰或批评、奖励或 处分,取得的行业相关资质、评级等;(十)基金会与捐赠方、受益人、客户、供应商、员工、理 事等单位或个人之间的重大纠纷或诉讼;(十一)其他应向理事会汇报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上述向理事会报告的重要事项,秘书长先向理事长报告, 再向理事会报告。第七条 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第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长监督实施;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 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经 2019年3月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 3月8日起施行。北京培奇全纳教育公益基金会秘书处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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