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OA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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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敬的专利审查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创造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创造) 的第四次审查所提出的意见,现申请人做出如下答复:1、关于权利要求1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比照文件3和比照文件4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平面控制板(3)通过弯曲杆(2)与所述调节螺杆(1)连接,所述弯曲杆(2) 的端部设有与所述调节螺杆(1)连接的螺母(5),所述弯曲杆(2)为直角形,调节螺杆(1) 位于定型模板外部”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是审查员认可的,申请人不同意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为现 有技术中并没有任何的相关记载,比照文件3中采用的也是预埋调节螺杆的方式,比照文件 3中根本没有提高将调节螺杆
2、设置成可拆卸重复利用的技术启示。比照文件4的支撑螺杆的作用是为了调节模板的高度,并非是调节平面控制板的高度, 两者所起的作用明显不同,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比照文件4中不能得出任何关于调 节平面控制板的高度的技术启示,因此申请人认为比照文件4和3无法结合来评判本申请的 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突出有益效果是:本创造通过旋转调节螺杆调节平面控制板和 座浆垫板的标高,保证了所有座浆点处于同一标高,且同一设备多个座浆点一次成型,提高 了施工效率和精度,保证了质量,实现了零返工的目标,标高调节装置安拆简便、迅速,可 以重复使用。经过上述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 附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综上,经过上述陈述理由后,申请人认为本专利申请消除了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以 上陈述,望审查员斟酌。如果本创造还存在任何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缺陷,恳请审查员 能够指出,并给予再次修改或意见陈述的机会。在此,再次感谢审查员对本创造申请的认真 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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