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3条 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最高院民一庭法官司法意见、同居期间子女抚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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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相关典型案例裁判要旨目录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1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2三、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观点8四、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裁判规那么10五、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的典型案例裁判规那么10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评价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 解
2、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1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 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 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仅技术性 修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 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
3、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 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 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已失效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 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4、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假设干意见 已失效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 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妥善分割。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四、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裁判规那么1、郝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95号【案例要旨】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其同居期间 的财产不能适用法律有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规定作出处理。但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 定为共有的,可以依照共有财产的形成
5、及处理原那么予以分割。2、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一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 案本案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 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 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时男方应予返还一一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本案要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6、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 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 支持。案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6版4、男女双方对于同居期间取得的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财产均有贡献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财产一一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本案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 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 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那么,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
7、第012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5、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一毕某诉李某同居 关系纠纷案本案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 财产处理。鉴于涉案房屋是同居一方单位分配其租住的房屋,之后由其以本钱价购买,一方对取 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所作贡献较大,所以他的分割份额占比拟大。案号:(2012) 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五、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的典型案例裁判规那么1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
8、女的利益解决一一陈某 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本案要旨: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着同等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子女均有抚 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 法权益的基本原那么,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审理法院: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2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原那么一一马某文诉魏某红子女抚养纠纷 案本案要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比照婚生子女的规定。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 时,对于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9、应以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便于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原 那么和出发点解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3 .解除同居关系后,未成年女方无独立抚养哺乳期内子女的能力,可由其监护人协助抚养一一刘 春香诉刘树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本案要旨:未成年的女方与男方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结婚,因其未到达法定婚龄故其与男方之 间系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且子女仍处于哺乳期的, 应依法由女方抚养。考虑到女方系未成年人不具有独力抚养子女的能力,未成年女方的监护人亦 同意协助抚养子女,可以确认由女方抚养该非婚生子女,同时女方的监护人承当协助抚养的法
10、律 责任。案号:(2003)宜民二初字第199号审理法院: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那么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 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10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 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 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设
11、干问题的 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11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 债权、债务处理。12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 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 第5261页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 22 号/ 2020. 12. 29
12、 公布 / 2021. 0L 01 施行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有关问题的规定。【条文理解】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及内涵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 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与自己共同居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都可称为广义的同居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一般是指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 有相似特征而形成的关系。我们所讲的同居关系纠纷主要是指狭义的同
13、居关系。按照不同的 标准,又可以将同居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比方,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 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可见,同居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同居关系的规 范亦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开展实际、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既与(民法典)基本 原那么不相背离,又符合公序良俗以及尊重个人自由的,平衡各方利益的妥当的规那么予以规制。<!-page=0052->民法典中采用“同居”表述的,涉及4个法条,其
14、中,第1042 条、第1079条、第1091条均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范。止匕外,在第1054条规 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那么判 决。由此可见,仅在这为数不多的几处表述中,民法典就同居问题所指的具体内容也是 不一样的,并不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该用语。而且,民法典未对现实中存在较多的没有 配偶的男女双方同居情形予以规范。二、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规定的变化情况(一)关于同居关系表述的变化司法解释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同居关系”到“同居关系”的变
15、化 过程。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同居案件假设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 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 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第7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 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后随着认 识的不断深入,基本达成共识,即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无婚姻关系者同居的规定,法律没有 规定同居关系的合法性,但这并不能反向推出同居关系就是非法的结论。为此,司法解释对 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5条规定,未按
16、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 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 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page=0053->;(二)从严肃处理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观念上的变化在此前的审判实践中,无论是人们的观念,还是人民法院的实际做法,对于这种同居关 系问题一直坚持严肃处理、绝不容留。同居案件假设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办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 害性,并视其违
17、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民事制裁当时审判实践对此类纠纷所持的严厉 态度,可见一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民法院一直从这一规定的精神出发,在审理同居关 系纠纷案件时,既不做调解工作,也不准许当事人撤诉。只要经查确属同居关系的,一律判 决予以解除。不过,随着社会开展情况的变化,人们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着改变。同居生活 状态是当事人自己意愿支配下所作的行为选择,并不是法院的判决所能强行控制的。在当事 人双方已经和好并愿意重新选择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非要判决解除其同居关系,如 果当事人拒不按判决内容执行,仍然共同生活的,那么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将受到严重的损 害。同时,同居生活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私人生活
18、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 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双方都是未婚的男 女共同生活的,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表达,对这种现象的是与非、 好与坏的评判,应当在道德领域内进行,由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观念作出判断,并由道 德规范予以调整。当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有很多意见提出应当 在民法典中对同居关系予以明确规范,但最终鉴于其复杂性,法律未予规定。民法典 第1049条基本沿用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
19、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 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就无配偶者的同居问题,法律虽未明文禁 止,但亦不鼓励。该种关系应当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当事人为此发生 <!-page=0054->纠纷时,法律无法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司法实践对待同居关系的态 度,也是将严格按照立法基本精神作为处理原那么。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多数是为解决基于这种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 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本意并不是对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加以调整。同居关系能否诉请人民法院 解除,司法解释曾有过变化的过程。对此,同居案件假设干意
20、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均明确规定需要判决解除。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对同居关系规那么有了进一步的 明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 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同 居的,对于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人民法院均不再予以受理。主要考虑是,既然当事 人双方在一起同居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也就意味着该同居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是 否同居
21、以及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全凭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同居关系并非法定身份关系, 同居状态无法定公示要件,同居双方亦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通过人民法 院判决方式解除。而且,即便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再次同居,判决书等于一 纸空文,这样也有损司法的权威。该条符合民法典的基本精神,与相关法律规定不冲突, 故本条对此修改后予以保存。三、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民法典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主要涉及3个法条,分别是第1042条规 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1079条规定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91条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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