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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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鼓励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读书交流、图书互换、体育健身、文化展演、电影放映、竞技比赛等文化活动。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扶持公共文化组织、公民挖掘地方特色文化 资源,开展传统节庆、文艺演出、戏曲传承、陈列展览等文化活动, 创新服务内容的生产和运行模式,拓展服务工程,向公众提供丰富的 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文化社团和组织依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就近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第三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完善注册招 募、人员培训、服务记录、管理评价、激励保障等措施,定期公布文 化志愿服务工程,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
3、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等合作开展各类关键技术研究,强化公共文化服 务与科技融合示范,促进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运用。第三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 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 务所需资金。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优秀公共文化 活动的组织开展给予支持,保证优质公共文化服
4、务的提供。社会力量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 收优惠。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依法留名纪念。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安排人员承当本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设置 文化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强城乡人才交流和工程
5、支援,鼓励和支 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 作,扶持和培养地方各类文化人才,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 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
6、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应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 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 据。第四十五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优秀公共文化产品、公共 文化活动、文化人才的宣传报道,并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舆论引导 和监督,营造良好文化气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7、监察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二)擅自撤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阻碍其正常运行的;(三)未依照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法律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 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
8、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 服务的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文化服务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应当按照“百 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丰 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
9、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 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完善公共文化 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日 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 制,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统筹推 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创新管理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提高服务效能。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当综合协调具体职责。文旅、新闻出版、电影、广电、体育、科技、文物等主管部门根 据其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开展改革、教
10、育、工信、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 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 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和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结合 本省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 施标准,并动态调整。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 导标准和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 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 区、脱贫地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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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公共 文化 服务 保障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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