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相关法律汇编296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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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理2021-07-19 15:04:361988年6月10日第3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理,保障防洪平安,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水法?,制定本。第二条本适用于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理?。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开展。第四条水利行政主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各、自治区、直辖的水利行政主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第五条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理和分级理相结合的原那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
2、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自治区、直辖的重要河段,、自治区、直辖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受权的江河流域理机构施行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自治区、直辖的河道主根据流域统一规划施行理。其他河道由、自治区、直辖或者、的河道主施行理。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由水利行政主部门制定。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河道主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理,执行供水方案和防洪调度,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第九条一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平安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立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立,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规定的防洪、
3、通航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平安,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立必须按照河道理权限,将工程建立方案报送河道主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根本建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工程经批准后,建立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的防洪所确定的河宽进展,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第十三条门进
4、展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平安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对有关设计和方案的。门进展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门对有关设计和方案的。在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展河道、航道整治,建立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开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方案送同级林业、渔业主部门征求。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应当定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平安要求的,限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验收合格前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的平安理。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理和维护,由河道主商
5、门制定。第十六条城镇建立和开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的。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立,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方案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立工程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的。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级以上地方人民划定。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展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所有,可以由级以上人民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九条、自治区、直辖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外侧各十公里之内,
6、以及跨、自治区、直辖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水利行政主部门批准,制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河道保护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理范围根据历史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详细理范围,由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划定。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会同土地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后施行。第二十二条制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
7、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间,制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第二十三条制止非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理的正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理范围内,制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制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展考古开掘以及开展集贸易活动。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理范围内进展以下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
8、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展考古开掘。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报经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在河道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平安保护区。在堤防平安保护区内,制止进展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平安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制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进展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审查同意。制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证,并经级以上人民批准。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
9、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理组织营造和理,其他任何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理对护堤护岸林木进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有关规定免交育林。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平安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应当会同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在汛,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制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
10、水工程平安,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的平安理。在汛,河道主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展紧急处置。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的同意。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理范围内,制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制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河道主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施行监视理。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去除的原那么,由河道主提出清障方案和施行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设障者在规定的限内去除。逾不去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去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
11、用。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规定的防洪,由河道主提出并报经人民批准,责成原建立在规定的限内改建或者撤除。汛影响防洪平安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第五章经费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理的原那么,分别由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和地方年度财政。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理费,其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理费用确定。收费的详细和计收由、自治区、直辖人民制定。第四十条在河道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展,并向河道主缴纳
12、理费。收费的和计收由水利行政主部门会同财政主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任何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当维修费用。第四十二条河道主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立、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第四十三条河道的城镇和农村,当地级以上人民可以在汛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展维修和加固。第六章罚那么第四十四条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除责其纠正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给予行政
13、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展考古开掘以及开展集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的防洪、工程平安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的规定在河道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展考古开掘的;六违背本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
14、岸林木的;八汛违背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的。第四十五条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河道主除责其纠正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理处分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二在堤防平安保护区内进展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平安的活动的;三非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理正常工作的。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十内,向作出处分的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
15、,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十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分的,由作出处分的申请人民强迫执行。对治安理处分不服的,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对违背本规定,造成、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恳求级以上河道主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之日起,十内向人民起诉。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九条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可以
16、根据本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第五十条本由水利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库大坝平安理2021-07-19 15:03:581991年3月22日第78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平安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建立的平安,根据?水法?,制定本。第二条本适用于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设施、工矿区平安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平安理参照本执行。
17、第三条水行政主部门会同有关主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施行监视。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部门会同有关主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平安施行监视。各级水利、能源、建立、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辖的大坝的主部门。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大坝主部门对其所辖的大坝的平安实行行政指导负责制。第五条大坝的建立和理应当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第六条任何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平安的义务。第二章大坝建立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水行政主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部门制定的大坝平安技术。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展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书的承当。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理设施的设计。第九条大坝施工
18、必须由具有相应书的承当。大坝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进展施工。建立和设计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展监视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级以上人民按照规定划定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理的需要,提请级以上人民划定。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理,由其按照工程根本建立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开工后,建立应当申请大坝主部门组织验收。第三章大坝理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保护,任何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
19、坝理应当加强大坝的平安保卫工作。第十三条制止在大坝理和保护范围内进展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的活动。第十四条非大坝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制止任何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理工作。第十五条制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制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展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证和大坝主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维护措施。第十七条制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
20、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间隔 ,不得影响大坝平安、工程理和抢险工作。第十八条大坝主部门应当装备具有相应业务程度的大坝平安理人员。大坝理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理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大坝理必须按照有关技术,对大坝进展平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平安因素时,大坝理应当立即大坝主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第二十条大坝理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理应当根据批准的方案和大坝主部门的指进展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
21、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和个人不得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第二十二条大坝主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平安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发生后,大坝主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辖的大坝的平安进展检查。第二十三条大坝主部门对其所辖的大坝应当按注册登记,建立技术。大坝注册登记由水行政主部门会同有关主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大坝理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以及大坝理与大坝主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络通畅。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兆时,大坝理应当立即大坝主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
22、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吞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第四章险坝处理第二十六条对尚未到达设计洪水、抗震设防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进展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理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大坝主部门应当对其所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方案,限消除危险;有关人民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书的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施行。险坝加固开工后,由大坝主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八条大坝主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吞没范围作出
23、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第五章罚 那么第二十九条违背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部门责其停顿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分款;应当给予治安理处分的,由按照?治安理处分?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理设施的;二在大坝理和保护范围内进展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活动的;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四在库区内围垦的;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六擅自在大坝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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