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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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 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 条文释 义”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条文主旨】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条文释义】承揽合同是
2、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 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 人。承揽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 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 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 特定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等。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 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
3、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 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本条规定的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 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 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 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表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 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 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 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4、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 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第三,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 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 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 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 作的一局部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当责任。承揽人应承当取 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
5、定作人所指 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承揽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定作人,通知到达定作人时,解除生效。解除合同能恢复原状 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当然,合同的解除并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阻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验承揽工作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 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也是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
6、作成果瑕 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主要是针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和定作人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享有监督检验权,但定作人行使这一权利需符 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 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 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等。 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承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二是,定
7、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阻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 根据公平原那么,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 常的工作秩序。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 行检验;合同中未约定监督检验的,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承揽工作前应当与承揽人协商确定监 督检验的方式、时间和内容;未达成协议的,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监督检验的 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自身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阻碍承揽人 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
8、。考虑到承揽合同独特的合同性质与特点,本条专门规定了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 法定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对此未作约定而予以拒绝。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 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 于定作人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承揽人应当及时采纳,以改进自己的工 作,更好实现合同目的。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9、完成一定工作,并且 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而事实上往往在工 作完成时,承揽人实际占有工作成果,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 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此时,定作人应当对工作成 果进行验收。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 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 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
10、, 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 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 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 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 付地点,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 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 或者邮政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 期。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
11、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承揽 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通知取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确定的 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 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承揽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定作 人迟延验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 护人时,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
12、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 以留置该工作成果。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同交付 所有权凭证。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 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 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 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 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 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
13、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为 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揽 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作成果。根据工作性质无须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 完成的工作作出成认。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 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 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 以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当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
14、应当 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 因此,根据公平和老实信用原那么,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一般 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二是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三是查验工作成果的 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验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 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 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 验,工作成果有严重
15、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 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验 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 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 2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当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
16、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所承当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 成工作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到达 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 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承揽人承当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 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
17、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 当事人未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 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的,那么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 求。如果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工作 成果应当具备通常使用的效用;如果不具备,那么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工作 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来自多个方面,如可能是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 照合同约定的图纸、技术要求或者技术条件进行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 程进行工作等;也可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比方在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
18、揽人故意隐 瞒瑕疵;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时,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 调换;还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等。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 承揽人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负责,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否那么承揽人就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进 行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如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定作人应当 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 理
19、期间内将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 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也无权向承揽人主 张违约责任。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 可以请求承揽人承当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1)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 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 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 定作人可以拒收,要
20、求承揽人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 揽人仍应承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 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4)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除上 述四种类型的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承当其他类型的违约责任。 如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人支付定金的,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 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
21、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等。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局部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条文释义】承揽人从事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报酬。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通过承揽合同 获得承揽人技术、劳务所应当支付的对价,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 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不符 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
22、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 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 的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根据本法第510条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 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合同约定由定 作人自提的,承揽
23、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 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 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 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 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或者邮政 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承揽人将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运的日期通知定作 人,定作人在收到该通知时,支付报酬。如果合
24、同中未约定交付内容,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承 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合同 性质、合同目的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 人取货。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取货通知时支付报酬。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 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工作成果局部交付的,定作人验收该局部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 局部的工作,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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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70-787条 民法典合同编 第17章 承揽合同【第770-787条】逐条权威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执笔 民法典 合同 17 承揽 770 787 逐条 权威 释义 全国人大 法工委 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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