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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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 组织”)的行为,加强中介组织管理,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 序,保障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 场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按一定的规 那么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审计、评估、鉴定、咨询、代理等有 偿中介服务,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 包括:(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组织;(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
2、资源、房地产、建 设工程环境影响等评估组织;(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组织;(四)测绘、监理、科技、培训、担保等服务组织;(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组织;(六)职业、人才、教育等介绍组织;(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 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国(境)、经纪等 代理组织;(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 中介组织的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 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那么。开展和改革部门是中介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解决中介组织开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制促进和 规范中介组织开展的政策措施。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行政监察对象
3、在监督管理中介组 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察。预防腐败部门负责指导和催促中 介组织开展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防范商业贿赂行 为。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 的中介执业行为进行监管。第五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那么,恪 守执业规那么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的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第六条 中介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发现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
4、奖励。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 中介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经营许可证书;(二)在我国境内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三)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四)执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执业资质;(五)与执业人员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 办理了社会保险;(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八条中介组织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 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第九条 中介组织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 业,不得聘用以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 休的公务员,但法律、法规对中介组织聘用执业人员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一)原系领导干部的公务员在辞职或者退休后三年以内;(
5、二)其他公务员在辞职或者退休后两年以内。第十条中介组织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或者 其他执业证明文件;(二)执业人员姓名、照片及有关证书或者证书 编号;(三)收费工程、标准和依据;(四)监督投诉组织的 和地址;(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中介组织应当与行政管理部门在职 能、财务、场所、人员等方面实行全面脱钩,独立执业。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工程属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指导价管理范畴的,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按 规定支付服务费,不得强迫中介组织提供无偿服务。第十三条 中介组织及其执业人员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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