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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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华东地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报告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掌握华东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的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及时获取设备运行动态,评估设备保障 单位运行状况,消除设备平安隐患,切实解决平安运行中的 问题,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 达工作规那么、民用航空平安信息管理规定、民用机 场运行平安管理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 平安管理规那么、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 维护规程、民航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等规章、 规范性文件,结合华东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 导航监视管理部
2、门以及从事和提供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 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空管运行单位)的运行信息报告。第三条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 组织实施本地区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管理局航空电 信人员执照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通信导航监视处。华东地区各 民航平安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根据管理局授权负 责承办辖区执照管理实施工作,监管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 理的职能部门为空中交通管制处。管理局和监管局统称为执 照受理单位。第四条华东地区空管局(以下简称空管局)根据相关 检查员管理要求和指定任务,指派检查员实施执照管理相关 工作。第二章培训和岗位经历要求第五条 申请执照及相关注册及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 成
3、规定的岗位培训,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并取得岗位培训 合格证和岗位经历证明。第六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 注的必备条件之一,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 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工程、培训时间、培 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1。第七条 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没有特别说明的应 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方法严格执行。第八条 多个岗位签注的复习培训中,总时间不少于60 个小时,且单个签注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第九条 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 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岗位培训合格证。岗位培训合格 证所示签章应以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签章或培训实施
4、单 位的法人章为准。第十条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和完成注册及签注的必 备条件之一。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 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20第十一条 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 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 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第十二条 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经历证明复印件 应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存放。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 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做好记录,并汇总保 存。第三章执照考试考核第一节执照的理论考试第十四条 执照理论考试依照规那么每年不少于1次,日 期由管理局
5、统一安排。每次理论考试单专业的考核时间为2 小时,多专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单专业考核时间的基 础上依据考生考核实际进行延长。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 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 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方法附件三),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培训证明复印件;(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第十六条 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 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执照理论考试 通知。第十七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由管理局按照执照理论考试大纲的要求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第十八条监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执照理论
6、考试,负责 指定考场,负责委派监察员维持考场纪律,负责试卷的拆封 和派发,并在考试后负责将试卷密封递交至管理局。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理论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九条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的执照申请人应携带本 人身份证(原件)参加执照理论考试。第二十条 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应在开考前核对参 考人员身份证明,并宣读考试须知(附件3),并根据 考场实际,认真填写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附件4), 执照理论考试监考记录单应同试卷一同密封递交至管理 局。第二十一条维持考场纪律的监察员可以要求未按规 定携带身份证明的申请人退出考试,中止违反考场规那么申请 人的考试,并报管理局。管理局应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
7、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的考试资格。第二十二条 执照理论考试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局统一 安排,指定判卷人员进行试卷判定。判卷人员应如实判卷,记录考试成绩,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理论考试成绩单 (见附件5),并签字归档。第二十三条 执照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 以上的申请人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第二十四条 理论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 样式见方法附件四),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3 年。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 考试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 单,连同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整理归档保存,保存 期为5年。第二十六条 执照理论考试结束后2
8、0个工作日内,管 理局负责将理论考试成绩清单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第二节执照的技能考核第二十七条 执照技能考核由监管局根据辖区参加技 能考核的情况提出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上海 地区的执照技能考核时间、地点和检查员需求由管理局直接 提出),管理局负责统一协调、制定技能考核任务,空管局 应根据管理局的技能考核任务派遣检查员,并将派遣情况报 告管理局。第二十八条申请参加技能考核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所 在单位,应向执照受理单位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 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方法附件三),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二)培训证明复印件;(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四)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五)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不涉及执 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供理论考试合格证。同时参加理论考试的可与理论考试一并提供申请书和 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执照受理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经管理局汇总后在考试日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执照技能考 核通知。第三十条 技能考核应当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着重检查被考核人的业务 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第三十一条 负责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根据执照技 能考核大纲提前制定考核计划和工程,按照考核工程对申请 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
10、。评定结果记 录在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能考核评定表上(见附件6), 并签字确认后提交给执照受理单位。第三十二条 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 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申请人获得执照技能考核 合格证。第三十三条 技能考试合格证由管理局统一出具(具体 样式见方法附件五),并加盖管理局印章。有效期为2 年。第三十四条实施技能考核时,实施考核的检查员应不 少于2人。第三十五条 执照受理单位可以派出监察员对技能考 核进行现场监督。负责考核监督的监察员员应当对参加技能 考核的申请人资格进行核查,并对照考核计划和工程对考核 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六条 监管局应在技能考核实施5个工作
11、日内将 考核成绩报管理局。上海地区的技能考核成绩由管理局直接 汇总。第三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管理局负责将本次 考核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 单,连同申请书、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 存期为5年。第三十八条 执照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管 理局负责将执照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 航局空管办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第四章执照申领第一节第一节执照的耳第三十九条 执照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统一向所在 辖区监管局提出执照申请,如执照申请人需直接提出申请的, 应提前向所在辖区监管局申明情况。上海地区各单位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四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
12、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三)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四)符合本规那么规定的申请人培训和经历要求;(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工作岗位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六)在职人员第四十一条 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 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接向 管理局递交),并在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atcpc. cn)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执照申请人直接提出申请的,执照申请材料应由申请人 向所属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上海地区的执照申请材料可直 接向管理局递交)。第四十二条 执
13、照申请人应当提交和备查的申请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 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方法附件六);(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培训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 件;(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 件;(A)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和电子文件。(九)其他规定的申请材料第四十三条 执照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 件,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 的电子文件,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
14、A4规格,采用PDF格式, 单个文件大小应不大于300KB。照片印刷版应在背后用铅笔 写上名字以作辨识,电子版不大于300 KB。第四十四条 执照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申请人单独提交申请材 料的,执照受理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中的民航华东地区空管行业通信导 航监视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监视处 (以下简称管理局通导处),以及民航华东地区各监管局的 空中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局空管处)。第四条 本实施细那么中的空管运行单位包括民航华东地 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各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机 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通信导
15、航监视服务部门。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五条信息报告分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 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不正常事 件快报、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快报、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停机 情况通报五局部:(一)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信息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 区各空管运行单位对每月的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运行情 况的全面统计报告。(二)民航无线电干扰情况月报是指民航华东地区各空 管运行单位对每月影响民航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的有害干 扰及处理情况的汇总统计报告。第二节执照申请的受理第四十五条 执照申请受理的实施工作由管理局统一 安排,监管局协助完成。第四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执 照申请
16、材料送交所在辖区执照受理单位。第四十七条执照受理单位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 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所在单位补正。申请材料补正 其背后,执照受理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 定。第四十八条 执照受理单位受理执照申请后,对照民 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中的工程逐一 审查,主要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该证明应当加盖民航局 认可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7、的单位公章。(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第四十九条 审查完成后,由执照受理单位在执照申请 表上填写初审结论,并根据授权由执照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十条 监管局在受理辖区执照申请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统一汇总至管理局,管理局 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 航局审批。第五十一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需要特别说明的申请 人,应当予以书面说明。同时,管理局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 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 执照管理部门。第五十二条对民航局做出不予许可的,由管理局负责 通知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局,监管局在收到管理局通知后, 应当通知申请人或其所
18、在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上海地区申 请人未获民航局许可的,管理局负责直接通知其本人或所在 单位。第五章执照的注册和变更第一节执照的使用和注册第五十三条航空电信人员使用民航局统一颁发的执 照,执照保持有效注册才能独立上岗。执照颁发时,管理局 进行首次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三年。第五十四条 航空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执照 持有人应当向所属监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经管理局审 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补发执照的书面申请(具体样式见附件7);(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遗失证明;(三)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 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19、)。上海地区的执照补发申请应直接向管理局递交。第五十五条管理局负责执照注册的实施工作,监管局 协助管理局做好执照注册实施工作。第五十六条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规那么申请定期注册。第五十七条 申请进行定期注册时,申请人应通过所在 单位向执照受理单位统一提出执照注册申请。如执照申请人 需直接提出申请的,应提前申明情况。申请时需提交以下书 面注册材料.:(一)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注册申请书(见附件8);(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证明;(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近期经历证明;(四)所在单位知识和技能考核情况(见附件9)。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第五十八条跨地区变更进入华东地区工作的航
20、空电 信持照人员,应当至管理局重新注册,办理相关的执照档 案转移,完成重新注册后方可上岗。管理局应在持照人重新 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将跨地区变更情况报民航局电信人 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各监管局。第五十九条持照人工作单位跨地区变更时的重新注 册需提交以下材料:(一) 执照注册申请书(二)(二)执照首页复印件;执照有效签注页复印件;(三) 执照有效注册页复印件;接收单位(注册在华东地区)证明文件。(四) 其他证明文件第六十条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 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航空电信人 员执照注册申报汇总表的形式报管理局(见附件10)。管理 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
21、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注册,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监管 局。第六十一条监管局负责本辖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 保存,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注册资料的归档保存,保存 期统一设定为5年。第二节执照的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第六十二条监管局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执照签注与 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管理局负责上海地区执照签 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的申请受理工作。第六十三条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 不涉及执照专业类别发生变化的,应向所在辖区监管局提出 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签注申请表(以下 简称“岗位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方法附件三)。 上海地区的执照签注申请应直接
22、向管理局提出。要求在执照上变更或增加签注的持照人,涉及执照专业 类别发生变化的,应按本细那么第四章第一节重新完成执照申 请程序。第六十四条 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注的持 照人应当按规那么的要求,完成相关岗位的执照培训、岗 位经历、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增加执照岗位类别 签注的,应采取书面(和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 ( atcpc. cn)提交。提交文件材料包括:(一)按要求填写的岗位签注申请表;(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原执照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签注相应的岗位培训证 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23、(五)有效的相应执照岗位签注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 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原件扫描的电子 文件;(七)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申请材料规格要求与第七条一致。第六十六条持照人申请变更或增加执照岗位类别签 注的申请由所在辖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持照人的执照签 注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管理局。 管理局收到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签 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 监管局。第六十七条管理局应对每次的执照签注情况进行汇 总统计,上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并归 档保存,保存期设定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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