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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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 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 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 和改变的资金。本方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物业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 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门
2、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 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 传达室、内天井等。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 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 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 应在表决之日起两年内组织实施;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的总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平安等紧 急情况需使用管理机构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 会、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 委会)应立即组织维修并报请管理机构现场查勘,工程完
3、工 后申请人持第二十三条(一)(二)(四)(五)(六)(七) 项的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费用从受益业主的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第二十七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平安等紧急情况 需使用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第二十 四条(五)(六)项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所称紧急情况包括:(一)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影 响使用的;(二)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围护栏断裂、管道脱 落等危及人身平安的;(三)发生供水管道严重漏水、水泵泵体漏水、 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 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10
4、 -(四)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 身平安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五)消防系统、电力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 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平安隐患,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检 测、鉴定应当整改的;(六)其他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危及人身财产 平安的紧急情况。第二十九条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当的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变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当的供水、供电、供 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费用;(三)应当由责任人承当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法律规定
5、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 当由相关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承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三十条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11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 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一批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和工程造 价咨询机构,建立备选名录。备选名录由管理机构定期公布 并结合申请人和业主的意见对备选单位开展动态考评,建立 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第四章
6、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报同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 益中列支。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 理经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 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后从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除管理经费外的增值收益应转入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滚存使用。第三十三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12 - 户。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 分户帐变更手续,需要续交的,应当续交。第三十四条 房屋灭失
7、的,业主持本人 身份证件、房产权证注销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金额。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 信息。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 会负责公布。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第三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应当建立便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平台,确保业主知情 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方法第 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
8、,挪用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 以下的耨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13 - 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分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 门依法撤消资质证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的,由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 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理赔;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及
9、其成员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暂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 责任人员依法承当相应理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一)未按本方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的;(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 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 为。第四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方法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变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那么-14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管理方法的通知 (*号)同时废止。-15 - 中央空调设施、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 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网设施、给排水 系统、景观设施、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 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 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 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 理等工作。其所属的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第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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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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