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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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 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觉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胆怯,其中甲、乙立刻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觉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
2、员发觉戊某携带危急品,便随之把危急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急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依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急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担当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当担当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
3、(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干脆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担当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急品已危及全部旅客的平安。(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肯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担当部分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假如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担当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担当。(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损害负责。解题思路: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
4、)(7)问为其次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担当。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洁。法理详解:(1)、(2)、(3)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根据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平安的危急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依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
5、出第(1)(3)问的答案。(4)、(5)、(6)、(7)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缘由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根据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损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
6、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篇二:合同法经典案例 篇二1【案情】20xx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
7、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输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61550; 问题:(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担当违约责任?建筑公
8、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其次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明显违反了诚恳信用原则。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
9、厂担当违约责任。(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其次次钢材的关键所在。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钢材公司其次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其次次的1000吨钢材。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其次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拖延了
10、,合同法规定,履行拖延有一个惩处机制,即:交货方拖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拖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其次次1000吨是否构成拖延交货??我认为,其次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拖延,应担当违约责任。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当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允。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担当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其次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拖延,有失公允、公正。2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经
11、纪合同,合同中规定:合同的货款总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的定金为货款总额的15%,违约金的比例为20%。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支付定金的甲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部分货款额为50万元,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15万元的经济损失,经协商双方协议解除经济合同。试问: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依法如何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与定金不行同时主见。因此,方案有: 一、如主见定金罚则,违约部分占合同约定货款50%,即违约的甲方支付的15万元定金的50%罚没,即7.5万元归乙全部,另7.5万元由乙返还给甲。二、如主见违约金,即甲支付100万的20%,即20万元给乙,甲支付的定金15万元由乙返还给甲。以上两种方案相互排斥,一
12、旦选择其一,就不能再主见另外一个。3李某本人酷爱保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其家中保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头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非常喜爱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非常满足,但细致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肯定超过50万,假如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见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
13、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见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恳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样,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状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实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肯定超过50万元,在此状况下他仍旧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当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阅历导致推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
14、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打算事后主见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见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3、依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驳回李某的诉讼恳求。4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xx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督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
15、还款期,某单位正打算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恳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当,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恳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
16、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确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事实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依据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干脆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51999年10月11日,
17、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xx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款,某化工厂担当违约金。20xx年10月11日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公司恳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此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系。20xx年10月30日某公司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能否得到实现?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
18、更。根据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爱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根据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见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恳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6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周某于月初得知
19、此消息后,确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打算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方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能否撤回?能否撤销?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赔偿的范围是否应当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7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
20、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阅读该柜台时发觉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觉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21、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恳求有法律依据。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相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有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会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依据本案的状况,符合重大误会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会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8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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