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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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合同编号:中山市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承租人: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二年五月给第三人。乙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以书 面方式告知甲方。第三人对厂房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一)转租的厂房租赁合同的租期,不得超过本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二)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对甲方承当连带责任。(三)转租期间,本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因转租而签订的租赁合同 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第八条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但应 在租赁期满前30日内与甲方协商
2、一致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合同期内,甲方出售租赁厂房的,应当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 当在收甲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回复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厂房,逾期 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厂房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厂房的,乙方租赁合同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 厂房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 同。第九条合同解除(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通过向本合同 填写的甲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可视为本
3、合同已解除:1 .甲方迟延或者逾期交付厂房逾一日的;2 .甲方交付的厂房经鉴定不符合建筑、消防、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平安标 准和要求。3 .甲方交付的厂房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在厂房交付后日内提出 解除合同的;4 .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使 用的;(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厂房,甲方 向本合同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可视为本合同已 解除:1 .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各类费用达日或累计达日以 上的,或者欠缴租金或各类费用超过 元(人民币大写)的;2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厂房转租给第三人的;
4、3 .乙方未按照规定的厂房用途使用厂房、未依法依规采用正规有效方式堆放 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如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为工业日常生产所必需)或利 用厂房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利用厂房损害公共利益的;4 .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五)具备其他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责任:1 .甲方迟延或者逾期交付厂房,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迟延交付者外,甲方 每逾期一日按照(或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厂房的 违约金计至甲方完成厂房交付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止。2 .甲方交付的厂房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 实或提供虚假情
5、况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按照(可约定当月租金的两倍金 额,具体由甲乙双方约定)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 .甲方交付的厂房存在质量、平安等方面的问题,对乙方或者其他人造成人 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4 .甲方不承当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厂房或者造成乙方人 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5 .甲方提前收回该厂房,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二)乙方责任: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除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支付者外,乙方每逾期一日按 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至乙方付清租金之日止。2 .乙方擅自将厂房转租
6、给第三人,违反规定改变厂房用途,或利用厂房从事 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乙方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 .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及设施的,未依法依规采用正规有效方 式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如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为工业日常生产所必 需)或保管使用不当致使厂房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或者故障的,乙方应恢复 原状或赔偿损失,并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 .乙方提前退租,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照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 .乙方逾期返还厂房,每逾期一日按照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返还厂房的违约金计至返还房屋之日止。(三)其他情形:1 .免
7、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本钱工业厂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甲乙双方互免违约责任,本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自行解除,双方需协助做好厂房及 其附属物品腾退、附属设备设施清点等后续返还交接工作。2 .兜底条款:除上述情形以外,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厂房租赁合 同约定条款,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承当违约责任,按 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 定采取如下争议解决方法(两者选其一):口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裁决;口 2.依法向租赁厂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送达条款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为双
8、方之间书面文件往来及涉及仲 裁、诉讼时仲裁机构、法院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相关材料送达至上述地 址即送达。一方变更地址或联系 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十三条双方补充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工业厂房租赁登记备案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工业厂 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方式为:(一)甲乙双方自行签订租赁合同的,双方约定工业厂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办 理人为:甲方 乙方 口甲、乙双方 其他委托人。厂房租赁登记备案的办理方式为:口在厂房所在地的租赁备案受理点备案。在政府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网络平台,如“中山住建”微信小程序办理备案。(二)厂房租赁经营机构出租厂房,由经营机构
9、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 续。(三)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四)租赁合同期内,乙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税 收优惠等相应公共服务时,甲方应积极予以配合。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变更、失效(一)本合同共计一式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其中 甲方执(填写)一份,乙方执(填写)份,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部门 备案一份,附件共计一份,具体为(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应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除非另有约定,本厂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自动失效,或如合同租赁期
10、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厂房,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厂房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但是厂房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以下无正文)出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 月 日签订地点:承租人【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 年 月日签订地点:附件1出租厂房及出租部位平面图出租厂房及出租部位平面图附件2工业厂房交付确认书厂房坐落分类名称品牌数量型号备注厂房电器空调冰箱抽风机家具沙发茶几餐桌/桌椅物口口遥控器门禁卡钥匙水卡电卡分类名称单位起计时间起计底数交纳人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厂房
11、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 用等情况进行了交验,双方对上述所列的厂房内设备及各项 费用基本情况口无异议/ 口附以下说明:各项 费用 基本 情况水费甲方口乙方电费甲方口乙方燃气费甲方口乙方网络费甲方乙方 费甲方口乙方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甲方口乙方停车费甲方口乙方甲方口乙方甲方口乙方出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承租人(乙方)(签字或盖章):交付日期:附件3工业厂房返还确认书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厂房和附属物品、 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交验,承租人结清了其应 承当的费用,出租人同意收回厂房。有关费用的承当、押金 返还、厂房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返还口无纠纷/ 口附 以下说明:出
12、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承租人(乙方)(签字或盖章):返还日期:附件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 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现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 关考前须知告知如下:一、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有关注意事 项:(一)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老实信用原那么;(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 合平安、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
13、用性质 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 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 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 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 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平安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方法和违约责 任;其他约定。(四)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厂
14、房租赁。工业厂房转租、分租 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2 .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 出示工业厂房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原件。厂房属于共有的,应提供 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厂房属于委托出租的,应提供产权人的委托授权 文件;厂房属于转租的,应提供厂房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双方当事人 应将相关证明和委托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3 .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局部无效。4 .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协定的 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X ”的方式表示。本合同“口”中选择的内容以划“ J ”
15、 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义”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除。5 .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联系 、证件类型、证号、通讯地址以及收付款账号 等信息须真实准确,合同内容须填写清晰、无歧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方应 于变化后5日内通知对方。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有效 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失误方自行承当。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
16、的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 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五)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 和室内设施平安。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 应当按照约定承当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 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 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 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 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当赔偿责任。(七)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
17、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 承租人赔偿损失。(八)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 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 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九)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手前合理 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十)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 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 备案。(十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8、,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 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十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 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二、城镇、工矿区房屋租赁登记业务当事人权利义务考前须知:(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 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可以依法出 租。(二)房屋租赁
19、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那么。(三)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 管理权的;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 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属违章建筑的;不符合平安标准的;法律、 法规禁止的。(四)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房屋的位置、面积、 装修及设施;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房屋维修 责任;转租的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 的其他条款。(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合 同约定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
20、合同全部不 能履行的;当事人协调一致的。因为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 偿。(六)住宅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租赁房屋的同住生前共同 居住的人可以继续承租。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 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七)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 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八)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 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查阅。(九)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 当持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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