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直邮进口商品负面清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12号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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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12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7-20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现予以发 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发布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 他检疫物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华
2、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 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 性肥料。二、植物及植物产
3、品类(八)新鲜水果、蔬菜。(九)烟叶(不含烟丝)。(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十一)有机栽培介质。三、其他类(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 材料。(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十四)土壤(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 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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