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明白书(谈心后签的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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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生产责任明白书谈话人:谈话人单位:谈话人职务: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单位:谈话对象职务:谈话日期:年 月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三、工程经理唐某,作为施工单位的工程负责人,未能 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情节严重。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对其作出了“撤消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收回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分。四、工程专职平安员廖某,作为该工程的专职平安员, 未能履行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规定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部门根 据相
2、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对其作出了 “收回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理。五、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蔡某,履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工 作职责不到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 提出编制审查要求,没有监督对模板支撑系统的验收,对施 工方存在的重大平安隐患没有下达停工令,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责任,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涉嫌触犯 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已其作出了 “暂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工程总监理工程 师资格1年”的行政处理。六、桂林市公
3、信建设监理法人代表陈某,对项 目监理部的管理不力,对总监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派驻的 旁站监理无监理资质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生 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并建议桂林市公信建设监理有限公 司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对该 企业作出了 “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理。七、临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植某,分管城建工作,对建 筑行业平安生产工作领导、催促不力,对事故负
4、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八、六塘镇人民政府镇长张某,作为工程业主单位主要 负责人对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疏于管理;作为六塘镇平安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虽然对 工作都进行了安排部署,但催促落实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九、临桂县住建局局长江某,主持住建局全盘工作,督 促指导落实对建筑行业平安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十、临桂县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张某,分管平安生产、建 设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具体分管临桂县建筑安装公司。履行 对建筑行业的平安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所属企业内部管 理混乱问题失察,
5、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 党内警告处分。十一、临桂县住建局建设工程管理股股长郑某,负责对 全县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管,负责施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十二、临桂县住建局平安股股长毛某,负责全县建筑工 程平安生产及文明施工监察管理、建设工程各方行为主体履 行平安生产责任的监督管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十三、临桂县建筑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秦某,具体负责六 塘镇公租房工程监督工作,实施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 行为、责任人是否履职进行监管,在具体实施监督的日常
6、工 作中履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工程工程质量、施工方面的安 全隐患和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平安职责不到位问题,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南宁市10. 7坍塌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2014年10月7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南宁市在建轨 道交通1号线土建7标动物园站至鲁班路站区间在进行盾构 设备开仓换刀作业期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00万元。2015年5月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复了事故结案调查 报告,同意结案。其中:一、施工单位工程经理戴某,是工程平安生产第一责任 人,履行平安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催促检查工程部安 全生产工作,且在明知及时上报
7、事故是工程部经理法定职责 的情况下,仍然在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掩盖事故信息,安排 麻某等人接来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试图私了,是瞒报事故的 主要筹划者,其行为已涉嫌不报、瞒报平安事故罪,建议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工程部技术负责人何某,履行工程技术管 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过程技术措施组织不到位,且事故发 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而且组织人员回填坍塌 路面,试图掩盖事故信息,且在轨道公司派人向其核实事故 信息时,否认事故发生,是瞒报事故的主要参与者,其行为 已涉嫌不报、瞒报平安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三、劳务公司驻施工现场负责人麻某,履行平安生产职
8、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催促检查本公司平安生产工作,事故发 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且积极与家属协商赔偿 事宜,试图掩盖事故信息,是瞒报事故的主要参与者,其行 为已涉嫌不报、瞒报平安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四、施工单位工程部副经理陈某,分管工程平安生产工 作,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开展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且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而是协调各方在短时间内火化死者尸体,安抚家属,试 图掩盖事故信息,是瞒报事故的参与者,其行为已涉嫌不报、 瞒报平安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施工单位工程部平安总监王某,工程质量平安部负 责
9、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工程部在人员管理、施工检测、 现场施工等方面的平安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六、施工单位现场施工员郑某,现场平安生产检查不到 位,对左线盾构机土仓前掌子面土体稳定情况误判,对事故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七、施工单位副总经理赖某,分管公司生产和平安管理 工作,是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履行平安生产管 理不到位,未能有效催促检查南宁市轨道交通1号线7标项 目部的平安生产工作,致使7标工程部施工组织不严密,现 场平安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
10、导责任,建议广 东省有关方面按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党内 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八、施工单位工程技术部长黎某,是公司平安生产管理 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 效组织开展对南宁市轨道1号线7标工程部平安生产的催促 检查工作,致使7标工程部存在现场平安管理不到位,隐患 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广东省有关方 面按照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九、该工程部监理小组负责人冯某,履行工程平安监理 职责不到位,对监理小组人员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组织开 展对施工单位的平安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 理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十、
11、该工程部工程质量专业监理工程师朱某,履行工程 质量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催促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补充 措施的变更手续,导致2#联络通道加固区阻水和止水效果不 佳而存在施工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 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十一、建设单位工程业主代表韦某,未认真履行建设单 位业主代表职责,对施工、监理单位疏于催促管理,现场巡 查工作不到位,对工程现场监测点损坏、施工单位变更施工 设计不办理审批手续、隐患排查不彻底等问题不能及时催促 整改或及时上报轨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十二、建设单位平安质量监督部副部长纪某,作为平安 质量监督局部管领导,组织对
12、工程参加单位和公司工程管理 部门的建设管理行为监督检查不力,组织开展平安质量隐患 排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事发后,没有深入现场认真 调查核实事故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及掌握相关人员瞒报 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行政记过处分。十三、建设单位工程一部部长孟某,作为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施工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和平安质量管理的主体 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对参建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不力, 催促参建单位建立、落实平安生产保证措施不到位,组织施 工现场平安质量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工程施工平安情 况,催促整改存在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13、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十四、南宁市建筑管理处主任助理、轨道监督站站长容 某,催促参建单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不力,组织开展轨道 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管理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 行政警告处分。十五、劳务公司总经理卢某,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履 行平安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催促检查本公司平安生产 工作,导致公司对劳务队伍管理不到位、允许无相关资质的 劳务队伍挂靠其名下承揽工程,建议南宁市城乡建委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十六、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工程监理部平安生产第 一责任人,履行工程平安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工程监理部人 员管
14、理不到位,未催促监理人员认真开展旁站工作,对现场 检测工作催促不力,对可能引发的平安隐患未能及时了解并 协调施工方及时研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督责任。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其处以撤消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 册的处理,并进行通报批评;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有关规 定给予其经济处分。十七、工程经理部监理员杨某,事发时为值班监理员, 未认真履行监理员职责,未对开仓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对 可能引发的平安隐患未能及时了解记录清楚,也未协调施工 方及时研究处理,事故发生后对盾构机不正常关仓和停止换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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