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课时训练含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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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3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 课时训练含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 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2004年10月,蔡某和黄某分别被判处管制和有期徒刑2年,其 中黄某还被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下有关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的执行的表述不正确的选项是:O OA、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B、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群 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 间当遵守的规定C、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地单 位协助进行监督D、被管制或剥
2、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 并向其原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 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 权利。”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2、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 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A、受托人B、委托人与受托人共有C、委托人D、由双方另行约定结束后)。例如被害人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的第三天忽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窃者骑着。此时显然 只能先自行夺下
3、摩托车,而不能等待警察来帮助自己(那时盗窃者早已逃之天天了)。这种行为就不能 叫正当防卫,而只能叫自救行为。因此,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 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自救行为。17、公司在以下情况中,不符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事项有: 0A、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B、B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既无一家国有企业也无国家授权的投 资机构或部门C、C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D、【参考答案】:C【解析】:分析:AD项是属于证券法16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而不是证券 法18条规定的“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故AD项不应中选。B项是旧公司法15
4、9条的规定,已 经作废。只有C项符合题意。根据证券法1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 用途。18、以下情形中,不需回避的是。A、书记员李某是本案被告的股东B、审判员张某为本案原告的大学同学10C、审判长王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的何律师认识,但无私交D、人民陪审员赵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回避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应予回避的人是本案当 事人,或者当
5、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 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人。应予回避的人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员。故此题选项为Co19、甲基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在法定 期间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缺乏,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如果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缺乏,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可以再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两次重审后仍证据缺乏, 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B、一审法院重审后,张某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裁定发回 重审,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二审法院裁定发
6、回一审法院重审没有次数限制,当然也可以在查 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缺乏的案件,应该宣判无罪【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案 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局部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局部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缺乏的案件, 要依法作出证据缺乏、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A项二审法院发 回重审两次是不正确的,重审只能
7、发回一次。C选项说没有次数限制就更不正确。D选项也是不对的, 二审法院对重审后证据缺乏的,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是直接宣判无罪。所以只有B选 项是正确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只能是一次,重审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的,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 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缺乏的应该宣判无罪。1120、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 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 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 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以下表述正确的 是:()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
8、不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 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质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 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21、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A、A证券业协会B、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C、C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D、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参考答案】:B【解析】: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
9、,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22、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 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 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12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 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 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 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参考答案】:B23、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
10、诉讼 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考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 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应选C.24、以下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 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 况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11、C、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参考答案】:A25、以下选项中,哪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不应视为撤诉?13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B、原告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D、原告经合议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参考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 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
12、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 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依法条规定可知,A选项可以视为撤诉,不符合题干,D选项不可 按撤诉处理,因为原告已经经法庭许可。D选项符合题干,应中选。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 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依法条可知,B选项情形可以按 撤诉处理,不中选。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
13、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 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选项情形可以按撤诉处理,不中选。26、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 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 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以下 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那么,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参考答案】:D【解析】:本案的要点在于银行已经知道甲获得本票的方式不
14、合法,属于对本票的无权占用, 而其以赠与的方式讲本票给乙,乙没有支付对价,不是善意第三人,同样没有取得本票的有权占用, 因此不适用无因性原那么。如果银行不知道此情况,那么应当支付。1427、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 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以下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 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正确的? ()O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 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
15、讼规那么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 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据此,此题正确答案为D。回避的后 果是司法考试新的考点,考生复习时应注意复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的相关规定。28、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 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奇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 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 时生效?A、 5月1日5月8日B、 5月9日5月10日【参考答案】:B【解析】:此题考承诺的
16、生效时间。非对话意思表示发生拘束力的时间大体有表达主义、投邮 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各种主张,我国采纳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529、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 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以下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200年试卷二第22题)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莱的意见为 代理意见【参考答
17、案】:A【考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解析】此题 公布的答案为A,但我们认为此题没有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同避:(一)是本案的 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 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能 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赵律师、孙律 师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 事诉讼法第55条规
18、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 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 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此题中,赵律师和孙律师作 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在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向作为被告人的 张某发问,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的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 讼中的法律地位。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
19、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16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人中辩护人要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那么取 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照自己 的意志,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此题中的辩护人赵律师,有 权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受张某意志 的左右。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 讼的人,他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
20、授 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在 此题中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应以其当事人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据此。 选项D的前半句表述错误,后半句表述正确,不应中选。选项A是关于 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时间因公诉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刑事诉30、以下关于联合国的说法正确的有:A、联合国大会对于选举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的决议采取 简单多数通过B、联合国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的问题上适用程序性事 项表决程序C、联合国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作出的决定,仅对当事国具有约束 力D、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
21、任【参考答案】:D【解析】:联合国大会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 数通过。上述重要问题就包括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故A选项错误。安理会决议事 项分为程序事项和非程序事项,安理会在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 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故B选项错误。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 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 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故C选项错误。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他由安理会推荐,并经 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故D选项正确。此题的
22、应选项为D。1731、21、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 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 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 4: 2O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 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当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当 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当?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当按份责任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当连带责任C、甲、乙对该债务承当连带责任D、甲、乙对该债务承当按份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评析:测试点合伙人的认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解析】:民法通那么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
23、,并约定参与 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 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丙虽未对是否入伙予以明确答复,但其提供技术性劳务并参与 分红,以该条规定应认定为合伙人。民法通那么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 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对内那么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的债务承当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当。”因此,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应对合伙债 务承当连带责任,B项正确。32、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子弹217发私藏家中床 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
24、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 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那么,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 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C18【考点】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 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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