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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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2007 年 11 月 19 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包括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节选如下: 一、执法职责 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的确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方法、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方法、云南
2、省林业厅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云林法策20073 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 2007 年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大政发200737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其次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包括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托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有利
3、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位。 第三条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的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涉及的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本规定所称的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担当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局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条州林业
4、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执法部门及其人员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州林业局局长是组织实施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帮助局长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主要责任人;根据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分别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科(室)科长(主任)、森林公安局局长和干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干脆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担当干脆责任。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仔细学习、宣扬、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相
5、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增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水平,为促进全州林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结合各自担当的工作职责,仔细学习、宣扬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野生动物爱护法植物检疫条例种子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方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方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扬车等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报导、宣扬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使广阔干部和人民群众知法、学法、遵守法律。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方针政策的顺当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要结合年度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审验,统一集中
6、三至五天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综合培训和林业专业行政执法培训。请有关专家、学者讲授法律学问,研讨林业行政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状况,总结沟通林业行政执法阅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养和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林业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可实行定期不定期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参与集中培训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 30 学时。同时,有安排地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到林业行政执法较好的地区、单位、部门考察学习,努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养,从而增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的意识,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
7、将林业行政执法学习、培训、考核纳入年度林业行政执法考评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托付所属有关单位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托付的单位只能在托付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托付机关对受托付单位的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担当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必需实行执法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下列事项必需公开: (一)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能、权限和范围; (三)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结果;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职
8、责;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办理各类申请、许可、审批、审验、登记等事项的条件、程度、期限; (七)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八)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登记、许可、批准、审核、审批、确认权利等事项,应依法办事,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规定或下达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奖金
9、挂勾。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有关林业行政执法的询问、查询和有关问题、看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林业政策的规定,刚好、精确地赐予解答或答复。 第十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惩罚、行政赔偿等项工作;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收集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照实刚好上报和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对外作出林业行政惩罚或者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需在法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运用格式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立林业行政执法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检验、检审等
10、项活动时,必需符合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定程序,不得阻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合法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受托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和工作监督检查,以及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发生行政诉讼依法接受司法监督。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公务活动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根据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和罚没收缴分别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罚没款全部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部门。 其次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具备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娴熟驾驭本岗
11、位的业务技术学问。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学法、知法、懂法,主动参与学习和培训,增加依法执法的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仔细履行学习、宣扬、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的职责,结合本职工作实行各种形式,精确、适时地进行宣扬贯彻。 其次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需持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州级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州政府法制主管机关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核发国家林业局制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托付执法证并配戴胸章(徽)。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
12、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对其执行公务,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惩罚。 其次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酷爱党,忠于国家,拥护政府,听从吩咐,听众指挥;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形象; (三)敬重人民群众的看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严格自律,不受贿索贿,不做违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到公正廉洁;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国家规定着装的必需着装整齐,举止庄重,用语文明;(五)坚持实事求是
13、,坚持公开、公正、公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原则,做到办事有依据,处理有结果,程序合法,客观公正; (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权力机关、法制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 其次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政府和本行政主管机关声誉的言论;参加反对政府的任何活动; (二)玩忽职守,延误工作,贪污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阳奉阴为、隐瞒、伪造事实和证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侵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支持或包庇、纵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林业政策的行为;参加或从事木材及其林产品营业性的经营活动; (四)对当事
14、人殴打、体罚、运用污辱性语言; (五)抗拒监督检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十四条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公众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林业行政工作的监督,促进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案,严格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而建立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在自受理投诉(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需转办给相关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办。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办结的,需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林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是指公民和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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