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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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确保涉农资金平安、规范、有效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政发20194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政发201631 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心、省、市及本市支配用于农业、农村和农夫(以下简称三农)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和部门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涉农资金按运用范围和方式不同分为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和项目类涉农资金。补贴类涉农
2、资金是指各级对三农实施的各种政策性补贴资金;项目类涉农资金是指由各级支配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地设立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三农资金。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别事项须要的专项业务费以及为应对突发性公共事务临时支配的抢险、抗灾、救灾等资金均不适用于本方法。涉及居民委员会的同类型资金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市财政在资金支配和资金调度上应向涉农方面倾斜,特殊要优先保障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和扶贫等项目类涉农资金的刚好到位和发放。 其次章涉农资金申请与安排 第一节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 第四条政策补贴类涉农资金必需按相应的政策、方法和工作要求由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村组、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逐级按
3、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补贴对象。 第五条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刚好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片区)(以下简称乡镇)对口管理业务机构做好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并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对口管理业务机构将采集的补贴数据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将纸质、电子档数据和公开公示佐证材料报送市直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先将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的数据录入到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再向市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供应公开公示佐证材料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补贴发放汇总状况表、通知书,申请办理资金支配与拨付。 对发放到个人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均
4、应通过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节项目类涉农资金 第六条项目类涉农资金除政策另有规定外,项目申报应遵循下列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当年度可以向市本级和上级同时申报,但申报金额合计数不得大于资金投入总额;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在市本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立项,确需向多家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的,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状况。 第七条涉农项目立项申请应按该项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或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实施方案)。申请单位和个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乡镇应对本辖区类的资金申报进行审核,报乡镇主要负责人签署看法并加盖乡
5、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应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可行性建议看法。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涉农专项资金支配方案,依市财政资金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下达资金安排安排文件,并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复各乡镇或申请单位项目实施安排。项目实施安排应对项目实施的内容、目标、工程预算价格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涉农重大补助的项目竞争性立项机制和公开公示制。对按政策规定须要进行投资评审的涉农项目,应进行投资评审;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看法;依法须要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
6、十条激励主动向上级争取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上级申报项目资料的可行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财政部门应予以支持协作。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资金安排指标文件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资金支配方案依程序报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依据项目实施安排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申请单位依据项目实施安排按相关规定规范开展项目的详细实施和建设。 第十二条涉农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审批后,在施工前须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合同中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工程造价、建设期限、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
7、须实行招投标和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项目,应根据招投标和政府选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安排,并按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安排,确需调整的,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需乡镇参加的应通知乡镇参加。项目实施主体是乡镇的,由乡镇牵头组织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对验收有特定要求,或者乡镇因技术缘由无法验收的,乡镇应通知业务主管部门一同验收。业务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乡镇,但组织实施仍由主管部门负责的,由项目单位向乡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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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农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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