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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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分析【摘要】新时代检察机关应立足本职加强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讨论,以防止财产刑判项沦为“空判。目前H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源少,监督渠道不畅,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罪犯财产刑状况、其他涉案财产执行状况查证难,裁判文书涉财刑主文不明确,罪犯履行财产刑与减刑、假释挂钩监督难等问题。建议建立涉财刑法律文书信息共享制度,打通监督通道,提升监督效果;建立罪犯财产查证制度;加强法检两家沟通,明确涉财产刑执行相关规定。【关键词】新时代;财产刑执行检察;实证讨论财产刑作为一种以剥夺犯罪人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刑法的
2、不断修订,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然而,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交付执行不准时、空判率高、执行质量低、执行不规范等系列问题,财产刑执行形势严峻,这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强化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产生了巨大挑战。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先后开展了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财产刑执行“回头看专项检察活动,深化推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旨在摸清涉财产刑底数,查找财产刑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探究建立财产刑执行工作机制。笔者以这三次专项活动为契机,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H市财产刑执行及检察监督状况开展了调研,拟分析H市财产刑执行的状况、特点,总结H市、区两级法院在财
3、产刑执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探究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加强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监督对策讨论,以防止财产刑判项沦为“空判。一、H市财产刑执行状况及特点笔者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H市、区两级法院财产刑执行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发觉H市财产刑执行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涉财产刑执行的刑事判决比例高。H市、区两级法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共有生效判决15878人,其中涉财产刑执行的有9336人,涉财产刑判项比例为588%。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依据财产刑种类分布来看,罚金刑比例高。经查询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筛选、整理刑事判决书,涉及罚金刑
4、类财产刑的有9277人,涉及没收财产刑的为60人,罚金刑比例为993%。这一特点在四个区院中表现尤为明显,如M区院比例为100%,L区院比例为998%,Q区院比例为99%,H市院比例为86%。三从生效判决的罪名分布来看,涉财、贩毒、危急驾驶类罪名罚金刑比例高。两抢一盗、贩毒、危急驾驶类罪名罚金刑适用比例到达89%。职务犯罪类罪名没收财产比例高,H市院、L区院和M区院,没收财产刑的罪名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统计的其他罪名没有涉及没收财产刑。这说明目前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主要以贪利刑犯罪、财产刑犯罪为主。二、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及缘由一交付执行不准时,未执行现象严重。市、区两级法院共有涉财产刑罪犯239人
5、未准时交付执行。法院不准时交付执行财产刑的缘由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213号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只是规定,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准时将生效涉财产刑判项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移送时间;二是法院执行机关案多人少的问题突出,而年度考核又与执行率挂钩,刻意将涉财产刑案件拒于执行程序之外以降低执行工作量。二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质量低。市、区两级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到位率低,终结执行案件量大,执行质量低。经核查,法院立案执行9281人,执行完毕767人,执行完毕率为83%,裁判金额合计人民币1553亿元,执行完毕金额94168万元,资金执行到位率仅
6、为061%。进入法院立案执行程序的涉财产刑案件为9295件,其中终结执行的有4736件,终结执行率高达51%。法院执行机构通常没有尽到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义务,仅粗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资金,就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执行终结。检察官通过调取刑事执行卷宗发觉,部分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仅10天左右,法院执行机构就匆忙裁定执行终结,执行质量低。笔者发觉法院涉财产刑案件执行质量低的主要缘由有:一是罪犯财产状况调查难。罪犯有“打而不罚、罚而不打观念,不协作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实行消极看法躲避财产刑执行,而个别罪犯及家属往往通过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阻碍财产刑执行,使本应上缴国库的财产
7、成了法律上的白条。同时,财产刑的执行涉及财产分割,如罪犯的财产往往与父母、妻子的混在一起,执行财产刑时很简单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影响到财产刑的执行。二是侦查机关、法院对财产刑的执行重视不够。侦查机关没有仔细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不注重调查搜集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权属证明的相关证据,而法院主动查证被告人、罪犯实际财产状况,追缴犯罪分子的财产主动性不高,极少主动实行执行措施追缴罪犯财产,查证财产状况,主要通过做被告人、罪犯的思想工作劝服其履行罚金刑、退赃退赔,或依靠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主动缴纳或者用判决前已先行扣押的财产来履行财产刑。三职务犯罪案件财产刑判项执行状况较好。
8、市、区两级法院,十八大以来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职务犯罪涉财产刑判项总人数为91人,裁判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55亿元,已执行完毕为44人,职务犯执行完毕率为484%,高于平均执行完毕率404个百分点;执行完毕金额合计人民币4637万元其中罚金刑1805万元、没收财产刑1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等其他涉案财产18121万元,职务犯执行完毕金额率为3%,高于平均执行完毕金额到位率239个百分点。经分析,主要缘由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比较注重追缴赃款,准时扣押、冻结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有利于法院执行其财产。三、财产刑执行检察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调研发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以下问题:一
9、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源少,监督渠道不畅。我国刑诉法虽然规定监所检察部门是承载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主要部门,但是没有规定法院有将生效判决送达监所检察部门的义务。而实践中,受重生命刑、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内部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的相关工作制度,法检两家也没有建立信息联动、法律文书送达、备案等工作联系机制,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接触到关于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无从了解财产刑的适用状况,无法准时精确把握财产刑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结案等具体状况,难以准时有效监督。具体而言,监督渠道不畅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所检察部门缺乏可核查的涉财产刑判决信息。虽然执检子系统已经上线,公诉和执检部门也
10、在对接交付执行推送,但是在公诉推送的判决信息中,没有财产刑判项状况,同时执检部门也无法共享案件管理、公诉部门上传的电子版刑事判决书。二是监所检察部门缺少可查阅的财产刑执行状况信息。反映执行全流程的立案书,执行通知书,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反映执行活动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通过法院提供。而法院碍于其自身为被监督对象的角色,往往怠于搜集、提供或者选择性提供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由此带来监督不准时、不全面的负面效应。二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落后,监督手段单一。一是监督力度不够。市、区两级院在财产刑执行中都着重将监督的力度放在立案监督上,侧重关注法院刑事审判庭是否准时将涉财产刑案件移送立案庭立案,立案庭是否准时将
11、案件移送执行局执行,通常较少关注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变更财产刑理由是否合法等内容,另外也很少关注赃款去向问题。二是监督方式落后。工作中,主要依靠线下文书来往操作,单纯依靠人力查阅卷宗、走访调查,线上操作少,运用信息化程度不够。在财产刑执行检察中,主要进行日常文书审查、数据交换等事务性监督,没有建立“立案调查结案的办案模式,无法深入有效开展检察工作。三是监督手段单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唯一形式,而法院不予纠正也不会导致任何法律后果,造成检察机关无法监督,监督刚性缺乏。例如,在专项活动中派驻检察人员与罪犯谈话时了解到其有财产刑的执行能力,检察机关却不能实行任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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