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信托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iuyh.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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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中泰信字(2012)FNCTYSTZJ ( )号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一、风险申明感谢您基于对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信托”或“受托人”)的信任,加入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签署信托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中泰信托作为经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设立的合法金融信托机构,为维护您的自身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请详细阅读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和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以投资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合法拥有的27000万元应收账款的方式集合运用。在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尽管受托人将恪尽
3、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没有风险。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您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其代表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以投资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阜宁县人民政府合法拥有的27000万元应收账款的方式集合运用,是您的真实意愿,表明您已了解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二、委托人
4、特别告知条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特别提示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在接受信托公司推介、正式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1. 现阶段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仍属私募性质,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应仔细阅读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委托人应为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参与信托计划应当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及能力水平,对信托产品风险做出独立判断,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2.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3. 集合信托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
5、信息,信托公司应在合理的事项内和不损害对其他受益人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4. 商业银行代理信托公司收付信托资金,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的责任,商业银行不对信托计划推介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业银行不承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5. 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注意:以往国家为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在风险处置中对个人债权实行全额兑付。但是,根据国务院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不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6. 委托人在接受信托计划推介过程中如发现有不规范的推介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38650160。委托人已阅读信托
6、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投资风险。(请委托人手抄) 三、认购信息 本人/本机构同意认购 份(A1类A2类A3类B1类B2类B3类)信托单位(请在选择的信托单位前的中划“”),认购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万元整)。 委托人/受益人接收信托利益的账户如下: 账户名: 账 号:开户行:委托人/受益人:个人投资者(签字)机构投资者(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 日受托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2013年 月 日中泰阜宁城投应收账款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受 托 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中
7、华路1600号17、18楼邮政编码:200021电 话:021-63871888传 真:021-63872763委托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邮政编码:法定地址:联系地址(如与法定地址不同):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地址: 注册号或登记号: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账 号:委托人(自然人):邮政编码:地 址:住宅电话:单位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默认为身份证):性别(身份证件种类非身份证时选择): 男; 女信托利益账户: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信息披露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邮局寄送; 自取; 电子邮件目录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9第一条 释义9第二条 信托文
8、件的组成10第三条 信托目的11第四条 信托类别11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11第六条 保管银行12第七条 信托财产专户12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价格、认购以及信托资金的交付13第九条 信托期限13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14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14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的费用负担15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16第十四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与变更16第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18第十六条 信托解除与终止19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及信托财产的归属20第十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1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1第二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2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23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职责的终
9、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23第二十三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及信息披露24第二十四条 通知25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27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27第二十七条 其他事项28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29第一条释义29第二条信托单位的认购及信托资金的交付31第三条保管银行32第四条信托计划规模32第五条信托财产专户33第六条信托期限33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34第八条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36第九条信托利益的分配39第十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41 34- -为了规范本合同项下的资金信托业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信托文件:指通用条款第二条约定的各项文件构成的整体。2、 本信托、信托、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 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资金信托业务。4、 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文件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5、 认购:指
11、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或开放期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6、 认购资金:指投资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7、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存放信托计划资金专用帐户。8、 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9、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的总和。10、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以及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1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12、 信托财
12、产: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所形成的各类财产的总和。13、 信托利益: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益人因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1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1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16、 信托期限:指本合同规定的信托存续期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计至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完成归属日。17、 年、月、日:指公历的年、月、日。18、 工作日: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外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9、 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信托文件的组成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信托文件的组成如下:1
13、、风险申明书2、信托合同,即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1)通用条款,即关于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性约定;2)专用条款,即信托当事人针对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对相应通用条款进行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在合同的解释顺序上,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3、信托计划说明书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第三条 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进行集中运用、管理和处分,为受益
14、人获取信托利益。第四条 信托类别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即委托人指定将信托资金交付与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方式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是指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信托设立时的初始受益人是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合法受让或继承受益权的人成为受益人。第六条 保管银行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信托存续期间指定合格商业银行保管本信托计划资金。保管银行对于信托计划资金的收益不承担担保责任。为保护委托人
15、暨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变更保管银行。第七条 信托财产专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与保管帐户为同一帐户。信托财产专户可接受现金缴存或款项划入,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信托财产专户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账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所垫付的费用、应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的支付除外。不同信托财产专户之间不得办理款项划转,但依据信托文件约定不同信托项下的财产可进行交易时除外。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受托人可设立信托认购账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户。委托人应按本合同、
16、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认购资金汇入此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当日将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价格、认购以及信托资金的交付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初始价格为人民币1元。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单位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委托人以按照信托文件支付信托资金的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信托资金应为人民币。第九条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且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受托人有权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延长信托期限作为信托处置期间。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
17、确定信托计划推介期及开放期。根据信托计划推介的需要,受托人可延长推介期及决定开放期。推介期结束时,若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其在交付日至推介期结束时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本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委托人。除发生必须终止信托的法定或约定事由外,本信托计划存续。受托人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商业银行只承担
18、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一)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此处指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二)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三)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一)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二)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受托人承诺亲自处理本信托项下的信托事务。第十二条
19、信托财产的费用负担(一) 信托财产承担费用的种类1.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日常管理费;2. 受托人信托报酬;3. 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发行费用/居间服务报酬;4. 保管银行保管费;5. 投资顾问费、资产评估费、律师服务费、公证费等中介费用;6. 信托资金募集费用;7.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8. 信息披露费用; 9.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 其他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二)受托人信托费用的计提与支付信托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0、因受托人有效管理所节省的信托费用归入信托报酬。(三)受托人信托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从信托财产中计提。(四)税负承担在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利益的分配、信托终止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税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信托利益及其分配(一)信托收益的构成1、信托收益,是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收入,包括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2、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收益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二)信托利益
21、的分配原则1、信托利益100%向受益人进行分配;2、受益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份额,享有信托利益。3、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第十四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与变更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单位的方式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转让收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暨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一并转让。(一)转让规则1、受让人是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在本信托存续期间的任何一个时点,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除外;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4、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
22、分转让。(二)转让价格按信托利益、利率波动和转让基价等因素,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由约定转让价格。(三)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如下约定办理转让手续:1、受益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转让申请,由受托人代为转让;如有指定受让人,双方可至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2、转让人须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合同;3、转让人的转让金接受帐户必须为信托合同登记的信托利益帐户;4、转让人和受让人须分别向受托人支付的过户登记手续费为人民币100元;5、转让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转让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按转让基价的1向受托人支付代为转让费用。在信托期限内,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必须按上述约定办理手续,自行转让对受托人及本信托不产生约束力。本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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