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规范dsf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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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路政执法规范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路政执法,促进路政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XXX省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以及路政执法的层级监督。第三条 路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第五条 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修养;(三)、熟悉从事本岗位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律培训考核;(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第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应当持有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佩带标志、使用证件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九条 路政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第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路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
3、责范围、路政执法依据、路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第十一条路政执法单位之间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分歧各方应当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路政机关主持协调。在分歧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裁决。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路政执法单位必须执行。第四章执法行为第十二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第十三条路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第十四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各项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
4、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时限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上级路政执法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0日。第十五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路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第十六条路政执法单
5、位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国家和省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应当严格遵守其规定。第十七条路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路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行政执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第十八条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十九条路政执法单位依职权作出有关民事责任的认定、裁决后,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案卷材
6、料提供方便,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路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并为其查阅、复制有关法律文书提供方便。对无法通知到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告。第二十条路政执法单位对上级路政部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路政执法,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利用职权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第五章层级监督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包括:(一)上级路政机关对下级路政机关的监督;(二)路政执法单位对其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的监督;(三)路政执法单位对本单位路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各级路政执法单位的执法实行层级监
7、督,具体监督职责是:(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上级路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承办路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三)监督检查路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路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四)协调路政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路政执法分歧;(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路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七)对路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八)负责路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路政执法的建议;各级路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路政执法层级监督,省级路政执
8、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路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第二十三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一)开展路政执法检查;(二)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文件或者资料;(三)向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考核了解有关情况;(四)向社会各界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五)就有关重点问题组织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或者督办处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路政管理部门,对下属各级监督范围内的路政执法单位和路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违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进;(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给予通报批评;(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依职权收缴行政
9、执法证件;(五)有权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执法资格;(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路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路政执法单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路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路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建议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部门处理,有关专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纠正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上级路政部门给予通报:(一)发布规范性文件违法并据以造成具体行政行为普遍违法的;(二)对依法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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