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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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 估方法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和惠 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 补偿适用本实施细那么。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由惠城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和其他部门及镇人民政府
2、(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等 有关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收补偿工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用)。被征 收入一律自行过渡,实行过渡期货币补助。按所选择的安置 房建筑面积,以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根 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一 次性补助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交付清拆 之日起计补,
3、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 日止。对住宅改作经营性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不再计算前 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即住宅过渡期安置补助)。(四)经营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征收工程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仍在实 际依法经营的(含商业、工业、办公等),给予停产停业损 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 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如下:1 .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 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租金分析报告确定) 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2 .房屋权属人不同意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的,可按房屋 征收前
4、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提供纳税凭证或者无 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率 计算)和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期限,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10房屋权属人与实际经营者的房屋租赁关系由签约双方 依法解决。(五)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征收工程有安置房的,每平方米金额为本征收工程安置 房评估单价的20%计算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征收 工程没有安置房的,按征收工程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 价的20%,由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经 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六)一次性货币补偿。鼓励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 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房屋权利人自愿放弃住宅安
5、置房,全部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被征收住宅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43.2 万元。(七)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 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按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住宅、商铺、写字楼房屋300元/ m2 (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15万元)、其他房屋(厂房、 仓储等)100元/面(每户最低2万元,最高30万元)。限时搬迁奖励不计入产权调换价值,直接货币形式补 偿。未建成使用的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杂物间、砖墙铁 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享受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
6、协11 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奖励。但被征收人签订协议 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实际腾空 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时间与在该时间签约的其他被征收人的 同一顺序重新确定选房先后顺序。第八条房屋补偿价值评估,按被征收房屋的房产权属 证件的证载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评估。房屋有土地产 权证件但未办理房产权属证件的,按土地证件的证载用途和 经认定的建筑面积予以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开发小区(含厂房宿舍、高层房 改房小区等)按楼面价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个人独栋房 屋,设定容积率为4.0,但按产权证证载占地面积和证载建 筑面积计算的容积率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大于4.0 的,可
7、以按产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评估。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证 载面积3%的,超出局部全部参照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 后给予评估补偿。第九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含手续不齐或无手续)可参 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和相 关证明文件,经镇人民政府组织当地居(村)委会进行调查 核实,先确认房屋权属关系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 偿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给予认 定。根据认定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给予评估补偿。12第十条 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 权调换、或选择局部房屋货币补偿及局部房屋产权调换。(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
8、补偿的,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 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额二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 饰装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 偿+限时搬迁奖励金+一次性签约补助(仅限于住宅房屋) +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仅限于住宅房屋)。(二)有产权手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 偿,亦可选择在安置房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进行 产权调换应遵循等值调换原那么和建筑面积最接近原那么。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调换 价值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仅限于住宅 房屋)。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奖励金(仅限于
9、住 宅房屋)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收人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调换,按等值 原那么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住宅安置房。未登 记的房屋(含局部未登记房屋)最高调换不超过48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价值超出实际选择安置房评估价值的局部以货 币形式给予补偿。由于安置房户型与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不一一对应, 可允许被征收人选择建筑面积大于且最接近等值调换面积13 的安置房,但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 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第十一条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 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签订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并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10、在产权登记时,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局部免征契税。选择 货币补偿后申请公租房,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 门予以优先安排。第十二条 安置房的价格以平均单价的形式计算,由房 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同 时,如房屋征收工程评估基准日在1年内的,根据有利于征 收工作和被征收人权益最大化的原那么,不同工程可适用同一 安置房评估价格。第十三条安置房在惠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近安置、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 那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落 实安置房建设用地
11、选址。安置房建设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实施,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审 批。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待区国资14 局将安置房交付给镇人民政府后,由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 办理交付手续。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确定 安置房选址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收本钱。第十四条因政策变化或安置房交付使用推迟,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安置房不能按工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交付使用而导致违约的,按逾期时的安置房的房屋建筑面积 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根据房屋市场 租金分析报告确定)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因此而增加的费 用列入工程征收本钱费用
12、。第十五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安置房的 评估价格统一按划拨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进行产 权调换后取得的安置房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 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第十六条 工程征收补偿资金(包括征收补偿款、其他 征收本钱费用、征收工作经费)由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筹集, 实行预存制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工程征收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前补偿资金须及时预存到位,未预存到位 的,不发布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各项征收 工作。第十七条 在工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发生的公告费、评 估费、测绘出图费、清拆费、管线迁移费、公证费、行政复15 议和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强制执行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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