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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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交通事故,一般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因有关人员实 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构成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一)交通事故须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一般专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在院内通道、 乡间小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应按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二)受害人须有损害损害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或财产损失,且这些损害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 系。(三)致害人须有交通违章行为致害人一般是引起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员,也不排除其他人员。在道路上运 行或通行时
2、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即为违章行为。(四)致害人须有过失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致害他人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承担交通事 故民事责任的,心理状态只包括过失。且过失采推定形式,即致害人须证明自己 无过失方可免责。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种类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 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 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 合理为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 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3、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 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 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 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3)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
4、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I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 (20年一增加岁数)o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义5年。(4)残疾辅助器具费的确定标准。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 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 制的生活自助
5、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 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 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普通”,即配制 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适用”,适用又有两 个标准: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 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 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6、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 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 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5)医疗费的确定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 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I9条规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 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
7、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 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 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 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 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 而是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 则。(6)误工费的确定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 的赔
8、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 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 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问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 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 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 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有两点需要明确: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
9、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 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 或者少赔。(7)护理费的确定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 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 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 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 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 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
10、状况等 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 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 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 5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 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对于多余的护理费是否返还的问题,因为判决确定 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 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8)
11、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 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 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支 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 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 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 除相应的款项。(9)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 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
12、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 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 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 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 项赔偿费用。(10)营养费的确定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 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 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1)丧
13、葬费的确定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 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 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3.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 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 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 问接损失。(2)设施损
14、失。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 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 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 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 价赔偿。(5)牲畜损失。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 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 赔偿。4.交通事
15、故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问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 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 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I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 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 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J(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还要适用过失相抵原 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受害人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行为
16、人也不 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并非不考虑受害一方的过 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 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J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也具体规定了过失相抵 原则适用的范围及其限制。该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 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 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J(四)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
17、准的适用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依照 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 标准数额悬殊较大。但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 住地为准没有明确规定。当今社会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流动频繁,有的农民 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 准,如仅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 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 际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 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
18、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 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赔偿权 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居住I年以上、 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司支配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 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五)赔偿诉讼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 度。而期限是指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中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从法律意 义上讲,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该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关注并
19、 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社会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民法通则第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I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 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I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然,萤照民事权利自治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I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 诉讼时效限
20、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I68条规定:“人身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J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署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 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霉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 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 10日。第三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1、纠纷立案技巧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立案过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 民”的精神,重点应当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一、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包括程序性依据与实体性依据,程序性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实体依据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I43条至第147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以 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以违约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会依 据其他相关法规来审理。根据民事
22、诉讼法的规定,就交通事故赔偿的起诉要 求,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1)谁是原告。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2)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该仅仅告司机,还应将车辆 所有人(即车主)也作为被告;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 尚未发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
23、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否则不仅得不到支 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 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 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 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 途的劳累。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 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所认定的责任。而法院所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24、责任,该 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有很强的联系,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 往往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二者又有所区别,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 任者如其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同 时,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超载车辆上的乘 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 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 确认。要避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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