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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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政务服务环境第四章市场环境第五章融资环境第六章法治环境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 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开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 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原那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那么,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 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本钱,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三十四条【用
2、地审批2】推行新出让用地开发建设预受理,发布出让公告同时受理用地开发建设审批业务,出具 预审意见,待工程用地成交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收回预审 意见核发正式证书。支持其他业务领域推广使用预受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工程审批1持续推进工程建设 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工程审批2市人民政府组织有 关部门按照投资主体类别或者建设工程工程类别进行科学 分类,建立“主题式”审批流程,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并联 审批,实现精细化、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工程审批3建立建设工程工程 前期筹划生成机制,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别离,分类细 化工程审批流程。
3、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工程审批4】取消房屋建筑以及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施工报建实行告知承诺制。第三十九条【区域评估】市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保、水 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管 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工程建设工程 区域评估,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区域评估。区域评估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有关部门管理依据。10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区域建设工程工程的,可以不再单独开展前款相应评估、评审。十条【公用设施报装审批】鼓励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企
4、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移动支付等便利 业务,优化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和压缩办理时限。供水、供 气、供电等外线工程工程在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平台统一 收件、统一出件、资料共享、并联审批,审批办理时限不超 过五日。小型市政公共服务接入工程涉及占用挖掘道路、占 用城市绿地、伐移城市树木等审批事项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 施的小型工程工程,由供水、供气、供电等公用企事业单位 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 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公 用事业服务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 办
5、理水、电、气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 必要前置条件。十一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共 享,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企业 事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政务服务事项联动办理,由不动产 登记部门统一受理,一次性收取全部材料并推送至供水、供 电、供气、通讯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并联办理相关业务。11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与纸质版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部门之间应当共享互认。第四十二条【提升办税效率】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
6、部门和机构在确保信息平安的前提下,应当为市场 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以下便利措施:(一)推动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税费合并申报及 缴纳,减少市场主体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二)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拓展非接触式办 税缴费服务,建设新型纳税服务运营体系,持续推进税费事 项异地通办;(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在法定要 求外原那么上不再设置流转环节;(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五)推行区块链发票和缴费凭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以及其他电子票据、凭证的广泛使用;(六)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智慧税务建设,探索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第四十三条【公共
7、资源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 果、监督等信息,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12 等服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 易活动。推广电子保函、电子印章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强化公共资源平台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 流程电子化。第四十四条【规范中介机构】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 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 条件、流
8、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十五条【政企沟通】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和 服务市场主体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座谈会、组建微信群、编 制通讯录、设置联络专员等方式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听取 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市 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四章市场环境十六条【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 平等进入。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 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13
9、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那么管 理。第四十七条【市场主体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持续推 进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活动依法合规、 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充分应用网上服务资源,实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 登记、注销登记一网通办,实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事项在线 填报、审批、发证的全程网上办理。第四十八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持续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服务流程,设置市场主体登记综合服务窗口,实现 一次性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一次性领取营 业执照、印
10、章、发票、税控设备等。第四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 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迁移后其持 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五十条【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 与有关部门合作,实现并联办理社保、税务、商务、海关等 市场主体注销业务,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流程。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或 者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简 易程序注销登记,应当做好与司法清算程序的衔接。14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撤消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
11、名录的,不 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第五十一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市人民政府及市 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 度,依法查处市场主体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 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及限制竞争等行为。市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平台经济、 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查 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平台经营者的排除及限制竞争 行为。第五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 调等服务。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劳动者 维权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加强内部集体协商
12、制度建设,加大 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及企业合法权益。第五十三条【人力资源配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应当培育新就业形态,建立共享用工信息平台,引导、支持 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通过用工余缺调剂开展共享用 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建立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加强与镇街的对 接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动态,积极做好调度工作15第五十四条【人才引进】鼓励市场主体引进各类高端紧缺人才,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在人才引进支持政策方面对各 类用人单位一视同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校与企业人才对接, 在高校搭建合作平台,实现点对点输送高技术人才。第五十五条【职业教育】优化中职学校
13、专业结构,推行 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培养高 端技术人才。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政策配套】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 住房、落户、社保、医保、随迁子女入学、奖励补贴、费用 减免等人才引进和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落实。第五十七条【企业转型升级】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 支持企业采用智能化解决方案加快全产业链整合,通过深入 行业引导,对企业的数字化转型进行主动帮扶和指导助力, 协助企业数字化、智能化、品牌化开展。第五十八条【技术创新】市人民政府及科技等部门应当 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 入。完善创新创
14、业孵化体系建设,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的载体效能。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 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 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16 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成效。鼓励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 和协同互助机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第五十九条【企业协同开展】合理规划产业园区企业分 布,鼓励引导同一产业链、同一产业面的企业集中开展,加 强镇街工业经济纵向、横向联系,发挥产业集聚效益。鼓励企业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实行精准招商,补强补齐 本地产业链,实现上下
15、游协同开展效应。第六十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 等部门应当优化对用地规划、工程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 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实行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同时兼顾对企业落户 中山的稳定性、长远性开展需求,配套建设能源、交通、网 络等企业转型升级的基本要素,以及休闲、娱乐、饮食、实 惠性商品房等企业员工的生活要素。第六十一条【公用设施】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 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开 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时限等信息,明码标价,为 市场主体提供平安、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 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
16、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 合理费用,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第六十二条【落实降费减负】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 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减税17 降费政策,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 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海关、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全面充提供受各项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第六十三条【涉企收费和保证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 保证金以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目录清单。清单应 当包含收费工程名称、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 费依据等内容。未经公布或者目录
17、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第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实施以下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一)设置或者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在地、所 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二)设置与招标工程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与合同履约无关的资质、资产、规模、注册地、分支机构等 非必要条件;(三)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 标条件、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四)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 部件、原产地、供应商;18(五)实施其他涉及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 评标标准等方面的歧视行
18、为。在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投标中,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 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 金和履约保证金。第六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培育和开展各类行业协会 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 员行为,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 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 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 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预。第六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市开展改革部门牵头推动 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组织各有 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市守信激励
19、、失信惩戒制度以及信用修复 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表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 惩戒和约束。第六十七条【政府履约】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 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也不得在约 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行为机制,通过预算管理、审计监督等, 防止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19第四条【政府职责】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 进、催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开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20、负责 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推动构建、优化全市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催促、协调、指导和推进各部门 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做好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 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 关国家、省驻中山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相 关工作。第五条【营商环境评价运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营商 环境评价体系要求,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 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 引领和催促作用,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要求 以及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 措施。市、镇
21、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 门应当及时总结、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并结 合本地实际,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 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 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公开政务失信 记录,同时在本地信息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开发布。第六十八条【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会同市自然资源、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 调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那么,简化 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本钱,提高破产财产变价率和 债权回收率。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推动法院、金融、自然资源、 住建、
22、税务、公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预警分析机制。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 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流水明细,以及不动 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 予以配合。第六十九条【纾困解难】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 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根据市场主体遭受突发事件 影响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安置等帮扶 措施,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 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的纾困开展,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政府采购工程
23、,按照规定为其预留 采购份额;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20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购买突发公共事件保险。第五章融资环境第七十条【扩大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 依法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拓宽市场主体 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七十一条【保证金】鼓励和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函、 信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 工程保证金等涉企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对履约好、信用佳的中小企 业减免履约保证金。第七十二条【融资信用】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 融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将市场主体纳税信
24、用转化为融资信 用,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监管部门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强合作,充分发挥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增信功能,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完善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依法 向金融机构提供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 电水气、公积金、社保等涉企信用信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 融资综合信用服务。第七十三条【企业上市指导】市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 化、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支持符合21产业政策、具有开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准备 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 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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