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智慧财产权之体系与发展fib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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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參章 農業業智慧財財產權之之體系與與發展3.1.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制度度分析3.1.1.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內內涵3.1.2.國國際育種種家權利利制度3.1.3.美美國之植植物與生生物技術術專利保保護3.1.4.歐歐盟之植植物與生生物技術術專利保保護3.1.5.日日本植物物專利制制度3.2.TRIIPS與與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之全全球化3.2.1.TTRIPPS制定定之背景景與過程程3.22.2.TRIIPS第第二十七七條之制制定過程程3.22.3.TRIIPS第第二十七七條制定定後之發發展3.3.農業生生物技術術智財權權之爭議議與影響響3.33.1.生物盜盜用之爭爭議及其其影響3.33.
2、2.植物專專利與農農民權益益之衝突突3.4.小結3.1.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制度度分析3.1.1.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內內涵本論文第第貳章之之分析已已經說明明,農業業技術變變遷與政政治經濟濟體制有有極大關關連性,尤尤其農業業生產力力之提升升乃是作作為資本本主義工工業社會會持續擴擴張,勞勞動力持持續供給給的社會會基礎。基基於農業業生產力力對資本本主義體體制之此此種重要要性,工工業國家家從十九九世紀開開始就將將農業研研發活動動視為重重要政策策,因為為透過農農業研發發以提升升農作物物品種之之產量是是確保農農業生產產力提升升的重要要方法。然而由於於植物種種子具有有持續增增殖繁衍衍之特性性,亦即即農業
3、栽栽種者可可以從農農業收穫穫中保留留部份種種子作為為下次種種植之用用,因此此在資本本主義體體制中,種種子是一一種只具具有使用用價值(usee-vaaluee)而不不具有交交易價值值(exxchaangee-vaaluee)的物物品,因因而無法法成為一一種商品品形式(commmoddityy-foorm)。正因因如此,在在19335年雜雜交品種種問世之之前,由由於缺乏乏對資本本回收之之保障,農農業研發發活動對對私人企企業並無無足夠誘誘因。為為了使作作物品種種持續改改良,國國家就必必須負起起農業研研發之責責任。此此種由國國家擔綱綱的農業業研發已已有長久久的歷史史,可以以追朔到到西方帝帝國主義義之殖
4、民民地開拓拓時期,殖殖民母國國採集各各殖民地地之植物物種源並並於其他他地方試試種,就就是為了了利用各各地之植植物種源源滿足糧糧食確保保與工業業原料供供給之目目標。美美國之開開國元勳勳Thoomass Jeeffeersoon也曾曾說:對一個個國家所所能給予予的最大大恩惠就就是提供供一種有有用的植植物供其其種植 The greatest service which can be rendered to any country is to add a useful plant to its culture. (Kloppenburg, 1988:50),這句句話充分分顯示了了十八世世紀到十十九世紀
5、紀之間,農農業品種種已經是是一個國國家生存存與競爭爭的重要要利器。以美國為為例,國國家負擔擔農業研研發責任任從十九九世紀便便已展開開。首先先是由其其專利局局(U.S. Pattentt Offficce)於於18339年開開啟了全全球植物物種源蒐蒐集計畫畫,以強強化該國國農業品品種研發發之種源源基礎。此此外並於於18662年設設立農業業部(UU. SS. DDepaartmmentt off Aggriccultturee,簡稱稱USDDA) ,致力力於實現現國家在在農業研研發上的的責任。在在此時期期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問題題並不受受重視,因因為農業業研發活活動並不不是在商商業競爭爭的環境境下發
6、展展,而且且國家對對於改良良後之農農業品種種也願意意以較低低廉之價價格賣給給農民,以以利於該該項優良良品種之之推廣普普及,因因此不會會尋求智智慧財產產權保障障。另一方面面,以智智慧財產產權體系系中與產產業發展展關係最最密切的的專利制制度而言言,其主主要成立立於十八八世紀末末期,正正是與工工業革命命發生之之時代背背景相近近。正因因如此,對對於可專專利對象象之界定定也受到到此種背背景之影影響。簡簡言之,具具備產產業上可可利用性性之技術上上發明乃是專專利法上上可專利利對象之之範圍,而而其中所所謂產產業(inddusttry)與工工業幾幾乎是同同義詞,也也就是指指涉工業業革命後後出現之之新產業業形態,
7、而而把農業業此種古古老的生生產活動動自然地地排除在在此概念念之外了了 此外關於技術上發明此一要件可能對農業研發之排除,本論文將於4.1.3.植物專利制度之內容與批判再詳細論述。在前前述產業業面與制制度面兩兩項因素素影響下下,農業業研發成成果到十十九世紀紀結束之之前仍未未受到智智慧財產產權體系系之保障障。然而進入入二十世世紀以後後,農業業智慧財財產權體體系卻迅迅速地發發展。首首先是美美國於119300年制定定了植物物專利法法(Pllantt Paatennt AAct),再則則是歐洲洲國家於於19661年組組成了植植物新品品種保護護聯盟(Uniion Intternnatiionaal ppou
8、rr dees OObteentiionss Veegettalees,簡簡稱UPPOV),以及及美國於於19770年制制定植物物品種保保護法(Plaant Varrietty PProttectt Acct),及及至最近近在19995年年制定的的TRIIPS將將植物發發明之部部份保護護納入,並並強調對對非生物物性程序序方法必必須給與與專利保保障,凡凡此皆說說明了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已已經不斷斷擴張,甚甚至成為為全球性性的規範範標準,此此尤其與與農業生生物技術術之發展展有直接接關係。正如本本論文第第貳章所所已述及及,農業業生物技技術之迅迅速發展展乃是與與農業發發展模式式之危機機有關,亦亦即
9、現代代化農法法之高耗耗能與高高污染特特性引發發環境生生態危機機,以及及機械化化大量生生產模式式帶來之之生產過過剩與先先進國家家財政危危機。農農業生物物技術作作為此種種發展模模式之正正當性危危機的可可能出路路,固然然引發正正反意見見立場者者之激烈烈論爭,但但其實際際發展路路線以及及可能產產生之具具體影響響卻是由由其所存存在的政政治經濟濟脈絡所所決定的的。正如如同當前前我們所所見到,大大多數農農業生物物技術是是由跨國國公司所所主導發發展,因因此其發發展取向向就難脫脫商業利利益之需需要。本本論文認認為,分分析農業業生物技技術與智智慧財產產權之關關係,必必須加入入一個重重要的分分析界界面,也也就是實實
10、際發展展農業生生物技術術的產業業界架構構,當然然就是以以農業跨跨國公司司為主。唯唯有以其其發展策策略中的的智慧財財產權競競爭策略略為分析析基礎,才才能掌握握當前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之之變遷過過程。詳言之,農農業生物物技術之之發展具具備複雜雜企業網網絡的特特性。因因為生物物技術產產業乃是是以分子子生物學學之發展展為基礎礎,且分分子生物物學之發發展成果果不僅適適用於農農業技術術,也適適用於醫醫藥技術術,因此此相關產產業界必必須以複複雜的企企業合作作網絡針針對其競競爭利基基選擇實實用化發發展領域域。換言言之,農農業生物物技術產產業乃是是由分子子生物學學研究單單位結合合動物學學與植物物學家之之專業
11、領領域,還還需要配配合對農農業與糧糧食市場場之分析析,才能能決定相相關技術術實用化化與商品品化之方方向。因因此小型型科技公公司與大大型農業業化學跨跨國公司司就此結結合。此此種結合合的基礎礎在於技技術,正正確地說說應該是是技術相相關資訊訊。而使使此種資資訊具備備市場價價值的基基礎,就就是智慧慧財產權權保護。雖雖然其後後的發展展是許多多小型科科技公司司紛紛因因為財務務困難而而併入大大型跨國國公司旗旗下,但但並不影影響此種種結合之之本質,因因為決定定該小型型公司所所具備之之被併購購價值者者,正是是其所擁擁有的受專利利保護的的技術資資訊之市市場價值值。美國第第一家專專門從事事分子生生物工程程的小型型科
12、技公公司Geenenntecch是在在19880年110月申申請股票票上市,揭揭開了美美國生物物科技產產業資本本的新階階段 該公司以每股35美元公開發行,但上市第一天的前20分鐘交易中,其股價就直奔上89美元,創下美國股市的歷史記錄(Robbins-Roth,2000:27)。而而美國有有關生物物科技的的專利保保護也是是在19980年年代開始始迅速發發展,此此兩者絕絕非時間間的巧合合。本論論文即將將說明,在在美國的的專利制制度史上上,有關關農業研研發的法法律保護護問題從從二十世世紀啟始始以來就就爭論不不斷,而而生物科科技的發發展則是是為這個個歷史爭爭論增添添了新變變數。然而僅以以生物科科技產業
13、業之發展展尚不足足以完全全解釋近近二十年年來農業業智慧財財產權的的發展方方向。簡簡言之,近近年來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之之發展趨趨勢應從從兩方面面觀察,其其一是植植物專利利制度之之重要性性提高,甚甚至超越越育種家家權利制制度,另另一則是是全球範範圍之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體系建建構,及及其引發發之政治治經濟衝衝擊與爭爭論。此此兩種趨趨勢分別別有其政政治經濟濟背景脈脈絡,不不應混為為一談。農農業生物物技術之之發展蘊蘊含著比比傳統育育種技術術更龐大大的商業業價值,直直接導致致植物發發明與相相關生物物技術積積極尋求求專利保保護,因因此使專專利保護護之重要要性逐漸漸取代育育種家權權利體系系之地位位。另
14、一一方面,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制度之之全球化化發展則則與跨國國企業之之全球佈佈局有關關,亦即即在全球球化經濟濟體系中中,以技技術或資資訊獨佔佔為競爭爭基礎的的產業界界為維護護其商業業利益而而尋求法法律架構構之變革革。本章章之分析析重點即即是針對對此兩種種發展趨趨勢詳盡盡分析其其背景、過過程及影影響。由於農業業智慧財財產權主主要係指指育種家家權利制制度以及及近年來來出現於於少數工工業國家家之植物物品種專專利權,一一般意義義上並不不包含生生物技術術專利權權。然而而就整體體農業生生物技術術之發展展情形而而言,農農業智慧慧財產權權之演變變其實與與生物技技術之發發展密不不可分。然然而為了了論述分分析之清
15、清楚便利利,本論論文將先先針對育育種家權權利制度度加以說說明,然然後再探探討美國國與歐盟盟之相關關智慧財財產權體體系發展展,其中中仍針對對植物專專利權以以及生物物科技專專利權給給與分別別討論,以以說明兩兩者各自自之特性性。因為為生物技技術專利利制度所所涉及的的當然不不僅農業業生物技技術,也也涉及醫醫藥生物物技術之之智慧財財產權保保障,在在討論上上不宜與與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或植植物專利利權混為為一談。但但不可忽忽視的是是,生物物科技專專利權之之發展對對於整體體農業智智慧財產產權體系系將產生生巨大之之影響,此此點本論論文將在在有關歐歐盟之討討論時加加以分析析,並說說明歐盟盟所採行行之制度度回應方方
16、式。3.1.2.國國際育種種家權利利制度目前國國際間有有關育種種家權利利制度有有前述UUPOVV公約作作為統一一標準 UPOV Convention是於1961年簽署之國際條約,而UPOV則是依據該條約所創設之聯盟組織。本論文為行文之便,對於1978年和1991年修訂之UPOV公約,均簡稱為UPOV 78及UPOV 91。,各各會員國國再依據據各國之之立法政政策制定定不違反反UPOOV基本本規定的的內國法法 關於各主要國家依據UPOV公約所制定之內國法,陳怡臻所著碩士論文有詳盡而精闢的引介,本論文將不再贅述(陳怡臻,1997)。由於於各國有有關育種種家權利利之制度度與UPPOV之之規定大大同小
17、異異,因此此本節僅僅針對UUPOVV之內容容加以說說明,最最後並分分析育種種家權利利制度對對種子研研發企業業產生何何種結構構性影響響。育種家家權利制制度之起起源,可可追朔自自19222年育育種家團團體於法法國開會會,提出出下列要要求:種種子應以以適當的的品種名名稱(vvariietyy naame)銷售,且且該品種種之育種種者擁有有該品種種之專有有權,並並且唯有有經品種種登記之之種子才才可提供供銷售 Nature, 1986.。此此種主張張之出現現背景乃乃是因為為種子研研發業者者長期被被排除於於專利權權保護範範圍之外外,但由由於其研研發活動動之性質質與工業業發明有有本質上上之不同同,主要要是利
18、用用生物學學上之遺遺傳法則則,因此此能否構構成所謂謂技術術上發明明實不不無疑問問。因此此育種家家團體並並未執著著於爭取取專利權權保障,而而是另闢闢蹊徑,主主張一種種新的權權利保護護模式。另一方方面,法法國農業業部為了了確保農農作物之之生產力力品質,因因此於119288年開始始提供種種子分類類登錄與與認證的的服務,亦亦即由國國家提供供育種家家研發成成果之認認證,此此即揭開開了歐洲洲育種家家權利制制度之前前奏 Ibid.。從19330年代代開始,德德國、法法國等歐歐洲國家家陸續制制定其有有關植物物育種家家權利保保護之法法律,因因此為了了促使各各國之規規定有一一致之標標準,且且透過相相互承認認所授與
19、與之育種種家權利利以達到到降低行行政業務務重複之之繁重,歐歐洲六國國共同簽簽署了119611年版的的UPOOV公約約。隨後後UPOOV會員員國陸續續增加,並並於19972年年、19978年年及19991年年歷經三三次修訂訂,其中中以19978年年及19991年年之修訂訂影響較較大,因因此值得得深入介介紹。依據UUPOVV 788之規定定,所謂謂可受保保護的新新品種,必必須符合合下述五五項要件件(第六六條):第一、該該品種必必須與既既有品種種有至少少一項可可資區別別的重要要特徵,亦亦即所謂謂可區區別性(diistiincttnesss)之之要件。第二、該該品種必必須是新新的品種種,亦即即必須未未
20、曾經過過育種者者之同意意而銷售售,或者者在會員員國另有有法律允允許時,必必須是在在所申請請之國家家境內販販售者須須未滿一一年,或或在申請請國之境境外販售售未滿四四年者。後後者情形形若是藤藤蔓類植植物、林林樹、果果樹或觀觀賞植物物則放寬寬到未滿滿六年為為標準。第三、該該品種之之相關性性狀必須須一致(hommogeeneoous),如此此才可稱稱為一個個品種,此此即所謂謂一致性性(unnifoormiity)要件。第四、該該品種經經過繁殖殖後的子子代,必必須維持持其主要要特徵(esssenttiall chharaacteerissticcs)之之穩定,亦亦即繁殖殖材料樣樣品在育育種家所所特定的的
21、繁殖系系統或增增殖方式式加以增增殖後,各各子代植植株的主主要性狀狀必須與與申請書書中所述述維持不不變。此此又稱為為穩定性性(sttabiilitty)要要件。第五、育育種者申申請一項項新品種種權利時時,必須須對該品品種命名名。前述要件件雖然是是明文規規定,但但其未必必容易在在具體個個案中檢檢驗申請請者之品品種是否否符合資資格。事事實上UUPOVV當局也也曾經表表示,所所謂品種種(vaarieety)此一概概念實在在很難有有科學性性的定義義 UPOV, Information General, Geneva, 1975, p. 7.。在UUPOVV 611時期,該該公約曾曾經將品品種之定定義規定
22、定於第二二條,亦亦即必須須符合一一致性與與穩定性性之要件件才構成成品種概概念。然然而此種種對品種種下定義義之嘗試試在UPPOV 78已已經不復復見了,而而是規定定為可可受保護護之要件件(ccondditiionss reequiiredd foor pprottecttionn)。雖雖然在其其後的UUPOVV 911又再度度對品種種下定義義,然而而在具體體檢驗上上仍有許許多技術術問題待待克服,因因此UPPOV當當局必須須持續發發展有關關DUSS檢定原原則以供供各會員員國在審審查申請請案件時時參考 UPOV,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the Guidelines for
23、the Conduct of Tests for 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依據UPPOV 78之之規定,育育種家權權利人專專有其權權利範圍圍之繁殖殖與銷售售權利,亦亦即他人人為商業業目的而而繁殖該該品種前前,必須須經過育育種家權權利人之之授權,或或者未經經繁殖而而直接銷銷售該繁繁殖材料料亦同(第第五條)。此此等規定定僅是最最低標準準,各會會員國可可依據其其內國法法另賦予予更高程程度之保保護。但但該條文文同時亦亦規定了了此種育育種家權權利不得得用以限限制其他他人利用用該品種種培育出出新品種
24、種之工作作,除非非該種被被再次研研發出之之新品種種的使用用本身必必須利用用到前述述育種權權利人受受保護之之品種,才才需要獲獲得原權權利人之之授權。換換言之,如如果利用用某一受受保護之之品種而而進行再再次研發發,獲得得之另一一新品種種本身是是可以獨獨自增殖殖繁衍者者,則再再次研發發人可申申請獲得得完全獨獨立之育育種家權權利。此此種規定定又稱為為研究究免責(reeseaarchh exxempptioon),亦亦即利用用受保護護品種進進行單純純的研究究,而不不涉及直直接將該該品種繁繁殖銷售售者,可可免於侵侵權之責責任。此此項規定定早在UUPOVV 611時期就就已經規規定,並並非自UUPOVV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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