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fenv.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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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强城市规规划管理理,保证城城市规划划的实施施,根据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在在市城市市规划区区内编制制城市规规划、实实施城市市规划管管理、进进行建设设,应当遵遵守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和和本规定定。建设项目目还应当当符合相相关专业业技术规规范。第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的分类类与适建建范围第三条建建设用地地分为居居住用地地、公共共设施用用地、工工业用地地、仓储储用地、对对外交通通用地、道道路广场场用地、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绿绿地和特特殊用地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地的划分分和使用用应当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
2、容性的的原则,按按照经批批准的控控制性详详细规划划执行;未制定定控制性性详细规规划的,按按照分区区规划和和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的的规定执执行;建建设用地地适建范范围未列列的,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建设项项目对周周围环境境的影响响和基础础设施等等条件,确确定适建建性。需要改变变建设用用地性质质或者超超出规定定的适建建范围的的,应当当符合以以下规定定,并依依法对规规划进行行调整:(一)不不得对相相邻地块块以及历历史文化化遗迹、自自然环境境造成负负面影响响;(二)不不得突破破原用地地开发强强度,导导致该区区域环境境质量下下降;(三)不不得新增增大量人人流、车车流,影影响城市市道路交交通
3、系统统的有序序运行;(四)不不得擅自自占用绿绿地、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和公公益设施施用地。第五条取取得城市市规划道道路一侧侧土地使使用权的的,其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等规规划技术术指标按按照实际际用地面面积(净净地)计计算。第三章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目应当编编制修建建性详细细规划,经经依法批批准后方方可实施施。建设设用地面面积大于于50000平方方米的,其其修建性性详细规规划应当当包括配配套的管管线工程程详细规规划。第七条建建设项目目的建筑筑容量应应当符合合控制指指标(含含建筑容容积率和和建筑密密度,下下同)。科研机构构、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校、体体育场馆馆以及医医疗卫生
4、生、文化化艺术、幼幼托设施施等建设设项目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按按照有关关专业规规定执行行,但不不得超过过居住建建筑的控控制指标标。第八条市城市规规划区内内的莲塘塘组团、昌昌东组团团、湾里里组团、望望城组团团和乐化化组团的的中心地地区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按按照新城城区的控控制指标标执行;其中心心地区、一一般地区区由所在在县区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划定。第九条房房地产开开发项目目建设用用地规模模未达到到以下标标准的,不不予批准准:(一)低低层、多多层、中中高层住住宅为550000平方米米;(二)多多层公共共建筑为为15000平方方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
5、00米的为为20000平方方米;(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高高度大于于50米的的为30000平平方米;(五)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50米的为为35000平方方米;(六)高高层公共共建筑高高度大于于50米的的为40000平平方米。建设用地地规模未未达到上上款规定定标准,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不影响响城市规规划实施施的,市市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可予予核准建建设;(一)邻邻接土地地已完成成建设,原原有道路路改道或或者有其其他类似似情况,无无法调整整、合并并的;(二)因因道路、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限制,无无法调整整、合并并的。第十条建建设用地地范围内内建设了了开放空空间的建建设
6、项目目,可以以相应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量量不得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的百百分之二二十。在建筑物物内部(包包括地面面层和其其他楼层层)或者者外部提提供全天天候对外外开放的的步行空空间或者者通道,将将周边建建筑物与与城市街街道、广广场、游游园、购购物中心心等公共共空间连连在一起起且有效效宽度不不小于44.5米米的,可可以作为为城市公公共通道道,并按按照开放放空间增增加建筑筑面积。增加建筑筑面积的的标准为为:(一)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小于22的,每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1平方米米;(二)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2小于4的,每每提供11平方
7、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1.55平方米米;(三)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4小于5.5的,每每提供1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2平方米米。(四)核核定建筑筑容积率率大于或或者等于于5.55的,每提供供1平方米米有效面面积的开开放空间间可增加加2.55平方米米。第十一条条居住小区区内建筑筑架空层层不得作作为开放放空间;用作停停车、绿绿化、居居民休闲闲等公共共用途的的,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核定,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积积率;但但不得围围合、改改作他用用或者出出售、出出租,建建筑密度度按照规规定计算算。第十二条条建设项项目应当当按照以以下标准
8、准建设机机动车和和非机动动车停车车场(库库):(一)居居住建筑筑:1、一类类居住区区:机动动车每户户不少于于0.66至1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户不少少于1个泊位位;2、二类类居住区区:机动动车每户户不少于于0.33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户不少少于2个泊位位。(二)公公共建筑筑:1、行政政办公: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33至0.55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33个泊位位;2、商业业、金融融、服务务业、市市场等: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225至0.44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55个泊位位;3、文化化娱
9、乐:机动车车每1000平方方米建筑筑不少于于0.55至0.66个泊位位,非机机动车每每1000平方米米建筑不不少于44个泊位位。机动车、非非机动车车室外停停车场的的泊位数数不得低低于核定定标准泊泊位数的的百分之之十五。核核定标准准泊位数数按照总总建筑面面积换算算成的最最小标准准泊位数数计。停车场(库库)应当当与主体体工程同同时设计计、同时时施工、同同时交付付使用,不不得擅自自改变其其使用性性质或者者停用。第十三条条室外机动动车停车车场每泊泊位占地地20至30平方方米,多多层停车车库和地地下停车车库每泊泊位占地地25至35平方方米;非非机动车车停车场场(库)每每泊位占占地1.5至1.88平方米米
10、。停车场出出入口通通道与城城市道路路相交,应应当尽量量采用正正交布置置,确需需斜交的的,其交交角原则则上不小小于755度。第四章建建筑间距距第十四条条居住建筑筑应当综综合考虑虑用地条条件、群群体组合合和空间间环境等等因素,尽尽可能采采用南偏偏东155度至南南偏西115度朝朝向,原原则上不不再建设设东西向向居住建建筑。第十五条条中高层层以下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南南北向(包包括正南南北向和和南偏东东、西445度以以内,下下同)平平行布置置(包括括两建筑筑夹角小小于或者者等于330度,下下同)的的,在八八一大道道、阳明明路、三三经路、沿沿江北路路、抚河河北路、站站前西路路
11、所围合合的范围围内,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8倍,在在老城区区的其他他范围内内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11.0倍倍,在新新城区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1.1倍。(二)垂垂直布置置的:1、山墙墙连续宽宽度小于于或者等等于166米,其其南北向向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5倍,在在新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6倍倍,但不不得小于于9米,山山墙不得得开窗、挑挑阳台;2、山墙墙连续宽宽度大于于16米,按按照平行行布置的的间距控控制。(三)既既非平行行也非垂垂直布置置的:1、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小小于或者者等于330度的的,间距距最窄处处按照平平行布
12、置置的间距距控制;2、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300度、小小于或者者等于660度的的,间距距最窄处处按照本本条第(一一)项规规定的间间距乘以以0.88计算,但但不得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8倍倍;3、两幢幢建筑的的夹角大大于600度的,间间距最窄窄处按照照垂直布布置的间间距控制制。(四)南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相邻邻居住建建筑之间间地面有有高度差差的:1、南侧侧居住建建筑低于于北侧居居住建筑筑高度的的,以两两建筑高高度完全全重叠的的部分计计算间距距,但不不得小于于9米。2、南侧侧居住建建筑高于于北侧居居住建筑筑高度的的,以两两建筑高高度完全全重叠的的部分加加上南侧侧居住建建筑高出出北侧居居
13、住建筑筑的部分分计算间间距,但但不得小小于9米。(五)位位于同一一裙房之之上的几几幢建筑筑,计算算建筑间间距可以以扣除裙裙房的高高度;计计算与其其他相邻邻建筑间间距时,应应当包括括裙房高高度。(六)相相邻居住住建筑底底层均设设有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计计算间距距可以不不包含底底层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建筑筑高度。设设有架空空层或者者储藏间间的居住住建筑在在南侧,未未设的居居住建筑筑在北侧侧,按照照南侧居居住建筑筑包含架架空层或或者储藏藏间在内内的建筑筑物高度度计算间间距。第十六条条中高层以以下居住住建筑的的山墙间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不得小小于4.5米,在在新城区区不得小小于6米,按按照此规
14、规定不能能满足消消防间距距或者通通道要求求的,应应当按照照消防间间距或者者通道要要求执行行;山墙墙不得挑挑阳台。点式居住住建筑的的东西侧侧有居室室窗户的的,其与与相邻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按照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执行。第十七条条高层居居住建筑筑的间距距应当符符合以下下规定:(一)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1、建筑筑高度在在50米以以下部分分,南侧侧建筑面面宽大于于或者等等于300米的(即即条式居居住建筑筑),其其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为南侧侧建筑物物高度的的0.77倍,在在新城区区为0.8倍,但但均不得得小于224米;建筑高高度在550米以以上部分分按照每每4米增加加1米计算算
15、。2、建筑筑高度在在50米以以下部分分,南侧侧建筑面面宽小于于30米的的(即点点式居住住建筑),其其间距在在老城区区为南侧侧建筑物物高度的的0.66倍,新新城区为为0.77倍,但但均不得得小于224米;建筑高高度在550米以以上部分分按照每每4米增加加1米计算算。(二)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平平行布置置的:1、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在在高层居居住建筑筑北侧的的,间距距按照本本条第(一一)项第第1目执行行;2、多、低低层居住住建筑在在高层居居住建筑筑东、西西侧,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垂直直布置的的,间距距不得小小于133米。
16、(四)高高层居住住建筑与与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山山墙间距距,按照照消防间间距控制制,但山山墙有居居室窗户户的,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第十八条条南北向平平行布置置的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之间间的间距距不得小小于8米,低低层居住住建筑与与北侧多多层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不不得小于于9米,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与北北侧高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不得得小于113米。高层建筑筑与北侧侧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还应应当进行行日照分分析,满满足北侧侧居住建建筑底层层住宅大大寒日日日照不少少于1小时的的要求。第十九条条非居住住建筑与与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南
17、侧侧或者东东、西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居住住建筑间间距的规规定执行行;(二)非非居住建建筑与居居住建筑筑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消防防间距执执行,但但居住建建筑山墙墙有居室室窗户的的,山墙墙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十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执行;(三)非非居住建建筑位于于居住建建筑北侧侧的,其其间距按按照本规规定第二二十条执执行。第二十条条非居住住建筑的的间距,应应当符合合以下规规定:(一)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的,南南北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6倍,但但不得小小于211米;东东西向的的间距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物高度度的0.4倍,但但不得小小于133米;(二)多多、低层层非居住住
18、建筑平平行布置置的,南南北向的的间距在在旧城区区不小于于南侧建建筑物高高度的00.8倍倍,在新新城区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物高度度的1.1倍,但但南侧建建筑物是是多层的的,其间间距不得得小于99米;(三)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与多、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平行布布置,高高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在南侧侧或者东东、西侧侧的,间间距按照照本条第第(一)项项执行;多、低低层非居居住建筑筑在南侧侧的,间间距按照照本条第第(二)项项执行;(四)以以上各项项和以其其他形式式布置的的,均应应当满足足消防间间距的要要求。第二十一一条医院病房房楼、休休(疗)养养院住宿宿楼、幼幼儿园、托托儿所和和大中小小学教学学楼与相相邻建筑筑
19、的间距距,在本本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和第十十九条规规定的基基础上,按按照老城城区增加加百分之之十以上上,新城城区增加加百分之之二十以以上计算算。第二十二二条中高、多多、低层层居住建建筑的间间距小于于或者等等于0.8倍的的,其南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主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为11.8米米,其北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次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为11.2米米;间距距大于00.8倍倍的,阳阳台最大大出挑距距离可酌酌情增加加。高层层居住建建筑阳台台最大出出挑距离离为1.8米。居住建筑筑南阳台台或者东东西向主主阳台连连续长度度不得大大于8米,北北阳台或或者东西西向次阳阳台连续续长度不不得大于于4米,阳台总总长度不不
20、得超过过建筑面面宽总长长度的百百分之六六十。阳台出挑挑距离、连连续长度度或者阳阳台总长长度超出出上两款款规定的的,应当当从阳台台外边缘缘计算间间距。第二十三三条建筑筑间距还还应当符符合抗震震、卫生生、环保保、工程程管线和和文物保保护等方方面的要要求以及及有关专专业规范范的要求求。第五章建建筑物退退让第二十四四条沿建设用用地边界界建设的的建筑物物,应当当按照规规定退让让;相邻邻公共绿绿地的,退退让距离离按照其其他非居居住建筑筑的退让让距离执执行;退退让距离离小于消消防间距距的,按按照消防防间距执执行。第二十五五条临街建筑筑物的退退让应当当符合南南昌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规规定的的要求,其其中500米
21、以下下高层建建筑(含含台阶、有有柱雨棚棚,下同同)在主主干道两两侧退让让道路规规划红线线的距离离不得少少于100米,在在次干道道两侧不不得少于于8米;500米以上上高层建建筑主楼楼退让距距离,在在以上规规定的基基础上,建建筑每增增加一层层增加00.255米。第二十六六条临街新建建影剧院院、游乐乐场、体体育馆、展展览馆、大大型商场场等有大大量人流流、车流流集散的的多、低低层建筑筑(含高高层建筑筑裙楼),其其退让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距离除除详细规规划另有有规定外外,不得得小于112米,并并应当留留出与城城市道路路相连的的临时停停车或者者回车的的场地。第二十七七条道路路交叉口口周边的的建筑物物退让道
22、道路规划划红线距距离,在在本规定定第二十十五条、第第二十六六条规定定的基础础上至少少增加33米。第二十八八条地下下建筑物物后退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绿绿地规划划绿线及及其用地地边界的的距离,不不得小于于3米。建筑物的的围墙、基基础、台台阶、管管线、阳阳台檐口口和附属属设施,不不得逾越越道路规规划红线线。在退让道道路规划划红线的的范围内内,不得得建设或或者设置置雨篷、阳阳台、招招牌、灯灯饰等建建筑物和和构筑物物。第二十九九条在公公路两侧侧应当按按照以下下规定划划定隔离离控制带带:(一)国国道、高高速公路路防护栏栏两侧不不小于330米;(二)省省道路基基边缘两两侧各220米;(三)县县道路基基边缘两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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