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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期满解除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引言: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会予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此 时用人单位需要面对一个实际的操作问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是否必 须先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为法定必经程序, 全国和各地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均存在不一致【国家层面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 09号)第34条首次提出,尽管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因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该劳动合同应延续至医疗期满后终止,该规定不涉及劳动能力 鉴定和医疗补助费。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假设干问题的通知X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
2、二条: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情形下 增加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但并未提及需对劳动者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正式以法律形式规定劳动合同 到期遇到医疗期那么延续至医疗期情形消失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同样未规 定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 人单位的终止合同行为合法,并未提及劳动能力鉴定,而对劳动者要求公 司支 付其医疗补助费及患重病增加的医疗补助费的诉请中,说明因劳动者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未予以支持该诉请。从以上案例可知,浙江省
3、就医疗期满解除终止中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看 法同江苏省的规定,仅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医疗补助费发放与否及标准的 依据。(六)天津1、天津市地方立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18日发布的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第二十条18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 后,经所在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 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根据该规定在天津市医疗期满解除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聿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3日公布的关于劳动者医疗期满进行劳动 能力(复工)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办(2004)387号)中明
4、确19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进行 劳动能力(复工)鉴定的范围包含”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在医疗期内 医疗终结或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津劳办(2 0 04) 3 8 7号文于2020年5月28日被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废止,废止的原因是 已被新文件替代。经过笔者检索法规及询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其所谓的“新文件并未明确,目前实践中仍然参照津劳办(2004) 387号文执行。针对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天津市并无相关规定,实际中也暂未发 现相应的司法判例。(七)重庆1、重庆市地方立法重庆
5、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8日公布的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 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 47号)第八条20规定职工患病,医疗 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根据鉴定结果,完全丧劳的 进行退休、退职等处理;大局部或者局部丧劳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该文件可知重庆市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终 止的前置程序。此外,2012年9月21日重庆市人社局等四部门特地制定 出台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方法的通知(渝 办发2012267号),旨在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 出实施细那么,可见重庆市对于该类员工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视。案
6、例7 : ( 2 0 1 8 )渝01民终7 5 0号梁某于2016年2月22日入职公司,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 22日起至2019年2月2 1日止。梁某于2016年7月19日被诊断为左 乳癌开始请病假。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告知梁某享有6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已于2017年1月21日届满,通知梁某于2017年6月15日到岗 上班,假设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岗上班的,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办理劳动 能力鉴定并向公司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逾期未到岗或不能提交劳动能 力鉴定结论的,公司自2017年7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 2017年6月21日告知梁某因其至今既未来公司上班亦未向公司提交劳
7、 动能力鉴定结论,公司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与梁某解除劳动关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梁某医疗期已于2017年1 月20日届满,梁某在庭审中也确认其一直在看病治疗,由于身体原因直至J 本案开庭之日尚未回公司上班,故认定梁某自其患病至今不具备工作能力, 不能从事工作,公司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梁某于2017年7月31 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系合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以上法律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重庆市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医疗期 满解除的必经程序要求,以上案例中,虽然劳动者并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即 被解除,但是可以看出公司履行了催告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因 劳动
8、者拒绝鉴定,故法院根据其一直处于治疗中而认定其不具备工作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当然如劳动者 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那么单位可以解除。针对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重庆市暂未发现相应的司法判例(八)山西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4日公布的山西 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结果安排劳动者工作。”该文件将劳动能力鉴定 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的前置程序。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系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 规,山西省各劳动仲裁和法院均遵照执行。【各地
9、观点】(一)北京1、北京地方立法针对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北京市对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并无 地方立法。仅在2018年1月,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为明确实务操作, 发布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994481号)被废 止后劳动争议处理假设干问题的意见11,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医疗期满解 除、终止的前置程序,并明确劳动者拒绝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直 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裁决因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该规定说明北京仲裁机构认为需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作出相应的 解除或终止的处理,并可反推出如劳动者未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用人 单位直接予以解除,将被认定
10、为违法解除。该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但从中可 以看出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是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医疗期满解除、终止的 必经程序。北京市法院系统对于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能力 鉴定并无明确的司法口径,笔者认为可以从法院案例予以分析。2、北京市司法案例笔者检索北京地区的案例,发现多起涉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能 力鉴定的争议案件。案例1 : (2020)京02民终82 2号陈某2014年11月27日入职后与公司签有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0日陈某突发疾病住院治疗,2019年3月21日,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信,表示陈某医疗期延长期届满,且经 职工代表大会形成陈某医疗
11、期满不能继续从事正常工作的一致意见,告知 陈某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公司的解除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职工非因 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明确的程序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等级进行处理。公司在陈某未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案例2: (2013)二中民再终字第11523号、(2015)高民申字 第02928号2002年8月1日,郭某入职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 2010年7月31日,期间因郭某生病请假,公司根据郭某的工作年限确
12、定 其医疗期为6个月,将劳动合同延续至2011年1月31日医疗期满终止。 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2011年5月23日,2011年6月8日 当面或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到郭某,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1年1月31日终止。郭某因其未作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前述三份终止通 知书应予以撤销。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部发(1994 ) 479号、劳部发(1996 ) 354号、劳办发(1997 ) 18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期满尚未对郭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公司对郭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与上述规定不符,且根据现有规定及相关规程,劳动 能力鉴定并非依个人申请就可作出,而应由公司
13、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方 能进行,故对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依法予以撤销。此后,郭某与公司的 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直至2012年5月28 B ,公 司向郭某送达医疗期协议及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通知郭某进行劳动能 力鉴定。2012年5月31日,郭某向公司回信明确表示恕不从命。 2012年6月15 S,公司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2年6月21 日郭某收到该通知书。郭某主张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因劳动能力鉴 定是双务行为,需要郭某与公司共同配合方能完成。本案中,公司通知郭某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郭某明确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4、,故在此情形下,双方劳动合同 关系于2012年6月21日终止。因此前公司在郭某医疗期满后未明确要求郭某进 行劳动能力鉴定,存在过错,故公司仍应按照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支付郭某自医疗期满后 至2012年6月21日收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期间的病假工资。从以上案例可知,北京市法院系统与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观点一 致,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医疗期满解除、终止的前置程序,在劳动合同到期 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未及时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存在过错,需要按照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自医疗期满后至 鉴定后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病假工资。(二)上海1、上海市地方立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
15、11月15日发布的上海市劳动合同 条例第32条12和第39条13 就医疗期满解除、终止的情形并未规 定需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第44条1 4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时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从该地方性法规 理解上海地区对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并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医疗 期满解除即使未经鉴定也应支付医疗补助费。上海法院未针对劳动能力鉴 定出台类似的司法口径,笔者认为可以从法院案例予以分析。2、上海市司法案例笔者检索上海地区的案例,发现多起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争议案件。案例3 : (2 0 1 9)沪0
16、2民终142 2号陈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患精神分裂症自2014年5月起连续病休,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向陈某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说明因陈某患病依法可享受的停工医疗期已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 法第四十条(一)项规定并经公司工会同意,于2016年4月3 0日解除劳 动合同。对于公司的解除行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 公司应在陈某医疗期满后为其安排工作,经查,陈某自2014年5月起病 休,其依法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至2016年5月5日届满,公司在其 返岗当日即向其书面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证明为陈某安 排过工作。假设陈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
17、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 径行解除工龄长达十余年的老员工,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当相关民事 责任。案例4 : (2 0 18)沪民申140 3号张某于2003年7月16日进入公司,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2月9日张某首次病假,2015年6月8日、2015年8月27日, 公司两次向张某邮寄医疗期临将届满通知书。2015年10月9日,公司 通过 告知张某医疗期于该日期满。2015年10月10日,张某提交医 院出具休壹天的疾病诊断证明。同日,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张 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8、认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张某在医疗期届满后向该公司提交医院出 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之事实可以视为张某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该公司依法与张某解除 劳动合同无不当。案例5 : ( 20 19 )沪01民终1 3778号杨某于2012年9月3日进入公司,双方签有期限为2012年9月3 日至2017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杨某于2017年8月23日起请病假, 2 018年2月23 H ,公司告知杨某享有7个月医疗期,至2018年3月 23日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医疗期满终止。2018年3月23日后,杨 某仍处于病假状态,公司为杨某办理
19、了终止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 的退工手续,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23日终止。对于员工主张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根据杨某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年限,公司已给予杨某医疗期7个月,符合 法律规定,故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从以上 案例可知,虽然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但上海 地区法院对医疗期满解除情形下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认知不一的情形,个别案例中法院参考了部门规章的对应条款,认为劳 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由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那么系违法解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20、院等法院 那么依据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对医疗期满未要求做劳动能力鉴定,认为无需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继续请病假那么视为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合同到期 顺延至医疗期满终止的,因无法律、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需作劳动能 力鉴定,所以在上海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不是终止的必经 程序。(三)广州1、广州市地方立法广东省高院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假设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15明确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系患病、非因公负伤的劳动者于医疗期满解除的必
21、经程序,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或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解除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对广州市各 级法院、劳动仲裁具有指导性作用,广州市劳动仲裁和法院均遵照执行。故虽 国家层面对劳动能力鉴定无统一的规定,但是广州地区在医疗期满解除上认 为劳动能力鉴定系必经程序。针对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广州市并无相关规定,亦未检索到相应 的司法判例。笔者询问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的回复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此回复那么无需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即可终止。(四)江苏1、江苏省地方立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
22、013年1月15日公布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 例第三十四条1 6 明确规定劳动者满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等条件 的,用人单位即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能力鉴定并非是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的必经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仅是作为医疗补助费发放与否的 依据,江苏省 劳动合同条例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各劳动仲裁和法院均遵照执行。(五)浙江1、浙江省地方立法浙江省对劳动能力鉴定并未出台地方规定,但是其下辖宁波市中院于 2015年5月19日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假设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 第九点17中明确医疗期满解除,根
23、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的原那么,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即无需将劳动能力 鉴定作为解除的前置程序。2、浙江省司法案例因浙江省无地方性规定,故通过浙江省下辖的各市中院的司法判例来 分析浙江省在司法实践中的口径。案例6 : (2 0 1 8)浙04民终15 10号、(20 17 )浙06民终115 5 号、(2 0 14)浙甬民一终字第72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能力鉴定在解除终止的作用认 定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并非在 所有情形下均可获得医疗补助费,而是要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并达 到一定等级程度的情况下方可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假设未到达5-10 级或者到达1-4级的情况下,均不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员工虽举 证证明其患有XX等疾病,但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员工主张医疗补 助费的必经程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在员工医疗期满后向其发送返岗通 知,员工未返岗而解除认定其为合法解除,并对员工要求医疗补助费的主张表 示因其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不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之情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