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5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乡镇(区、办)名称:马庄镇(综合执法)(一)城市户外大型广告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 品事项监管(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监管(三)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事项监管(四)对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 他设施事项监管(五)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六)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七)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A)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九)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十)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生态环境)(H一)规范案件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十二)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十三)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管(十四)建
2、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跟踪管理3.遇确实有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告知其前往市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五、监督检查程序1 .和审批单位积极沟通,告知其如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满足的条件;2 .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方案;3 .对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 告知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4 .对单位提交的方案进行认真研究,确认其有特殊原因和 需求的,对方案提出可行性意见指导其工作顺利进行;5
3、 .日常巡查该单位是否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工作,对未按原 定方案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的单位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等处理。(五)对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执 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行政调解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
4、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采取自查、互 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相关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 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案卷 评查等方式进行。四、监督检查措施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违法、违规 情形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 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五、监督检查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 定职责或不正确履
5、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 的,应当按照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 法的规定进行过错追究。(六)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资格条件符合情况;1 .占用城市道路的地点、面积、时间、形式等是否符合许可 决定书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 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河北省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方法冀建城(1993) 6号的有关规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 .是
6、否存在许可证件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是否按规定时限清理占用的城市道路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占用城 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分。五、监督检查程序1 .发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后,及时检查是否按规定办 理的相关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面积进行相关操作;2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责令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 行政处分;.检查临时占用的道路清理情况;3 .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等处
7、理。(七)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二、监督检查内容.资格条件符合情况;1 .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办理的审批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2 .是否存在审批手续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日常巡查中的检查,车辆是否符合上路规定,是否 按规定办理了特殊车辆上路行驶的审批手续。五、监督检查程序1 .发现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后,及时检查车辆是否办理 的相关的审批手续;.检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2 .对符
8、合条件的予以放行,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限期整改.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等处理。(八)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公民、法人及其 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资格条件符合情况;1 .建设的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按规划图规定的地点、面积 进行施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2 .是否存在审批手续过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巡查,定期清
9、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对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日常巡查, 对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1 .发现有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行为后,及 时检查是否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检查实际施工是否和规划图一致;3 .对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六、监督检查处理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等处理。(九)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一、立案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 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计量、
10、标准化、质量、认证认 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二、办案流程(一)受理1 .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认证认可、 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的,可以现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现场处 罚程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案件现场处分规定执行。现 场处分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2 .应当予以立案的情形: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 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分的案件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有关部门 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
11、政法律责任的;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 办的;其他需要立案的。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 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 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调查取证阶段1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以下证据经查证属实 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 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 结果。2 .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白陈述,并 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入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12、。3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 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 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 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 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 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 决定;也可以依据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封 存。5 .登记保存、封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 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登记
13、保存(封存) 标记。(三)案件审理1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实 行集体审议制度,设立相应的案件审理组织。审理案件的程序, 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那么执行。案件审理组织经 集体审议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十六)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监督管理(十七)撤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十八)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监督管理(十九)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 市道路批准监督管理(二十)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监督管理(二十一)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二十二)城市的公共绿地
14、、居住区绿地、风景园林地和干 道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监督管理(二十三)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监督管理(二十四)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批准监督管理(二十五)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监督管理(二十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监督管 理(二十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监督管理(二十八)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监督管理(二十九)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监督管理(三十)撤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监督管理(三十一)规范案件查处(三十二)行政处分裁量权规范2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 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15、必须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 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行 政部门应当采纳。4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 罚。5 .对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那么举行 听证。6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根据审理组织的处理意见,分别作 出如下决定:(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显著轻微的,免予行政处分;(3)对查无实据的,不予处分;(4)对需要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
16、门 提出建议;(5)对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7.承办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决定,制作行政 处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明确告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告知送达阶段送达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 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 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 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五)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分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
17、 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分决定执行笔录。(六)结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需报上一级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案件不在此限。(十)规范行政处分裁量权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 和减少滥用行政处分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严格执行行政处分裁量权制度。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 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等情形进行细化, 并归纳、分
18、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 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 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 用该行政处分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分的标准;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分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 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分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 行政处分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那么匡算出相 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 度。二、标准规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那么、廊坊 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批准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自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作为全
19、局行政处分裁量的标准规范。三、有关措施(一)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那么、 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批准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确定的裁量表准,结合具体案情节, 认真实施。(二)在严格使用行政处分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 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 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生态环境)(十一)规范案件查处一、立案标准主要负责法定属于本级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 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职责。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以外,对 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信
20、访、移送、交办 以及媒体披露等方式发现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 立案查处:(一)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二)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三)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分的行为;(四)属于本环保部门职权范围且属本机关管辖;(五)在法定处分追究时效内,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二年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的。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立案的, 在7个工作日内由各执法中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承办 机构负责人和各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同意。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 污染的紧急情况、或需要立即查处、事后难以取证的环境违法行 为,应立
21、即组织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 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进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 当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环境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案件调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终结,由调查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 告,提出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 随同案件材料移送至法制股。(三)告知。法制股对案件材料就是否有管辖权、违法事实是 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时效是否超过、 适用依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
22、。在作 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分(听证) 事先告知书报分管负责人、局长批准。执法机构应当7日内将错误告知或者告申辩意见的进行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处分(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知不清的,应当重新告知。(四)陈述、申辩或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书面陈述、 现场复核。行政处分(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后,的,应当受理,由法制股按听证程序举行行政处分听证会,并制 作行政处分听证笔录。(五)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由分管法制 机构的局领导主持,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制作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记录,列明违法事实,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参
23、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六)决定。承办执法机构应当拟定行政处分案件内部审 批表和行政处分决定书,经分管领导、局长签发。(七)送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八)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 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逾期不履行的行政处分决定 的,由现场执法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分强制执行申请 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结案。对已履行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或通过申请法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事后 监督管理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