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东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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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东监狱 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川东狱减字第017号罪犯唐勇,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四川省资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六监区服刑。因故意杀人罪,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 年8月20日以(2020)川0114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 止,被告人唐勇未提出上诉。于2020年10月28日送我狱执行 刑罚,罪犯唐勇应于2024年10月8日刑满。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管理,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 源,无顶撞民警的言行,积极靠拢政府;改造态度端正,遵 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严格遵
2、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和各种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行为养成良好,生活中 能够认真遵守一日生活制度,能搞好小组及个人内务卫生, 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 能积极参加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安排,能保质保 量完成劳动任务,在生产现场,能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 操作规程,不违反劳动现场的管理规定。无财产性判项。本 次考核期内,罪犯唐勇共计获得表扬2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 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唐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 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笫二十九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罪犯唐勇符合报请减 刑七个月的条件,请法院依法裁定。此致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川东监狱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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