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机动车辆税规章169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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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納納稅主體因履履行前規章所所規定的義務務而已遞交者者亦然。第三條已批給的豁免根據八月十九日日第20/996/M號法法律通過的機機動車輛稅規規章已批給給的豁免不變變。第四條以融資取得的機機動車輛之登登記受融資租賃或長長期租賃合同同約束,又或或向銀行借款款而取得的新新機動車輛的的所有權的登登記,須遵守守以下規則:(一)屬以融資資租賃或長期期租賃方式取取得新機動車車輛的情況,應應將出租人註註明為所有權權人,並將根根據機動車輛輛稅規章規定定視為消費者者的承租人正正當占有機動動車輛的憑證證作註錄;(二)屬向銀行行借款取得新新機動車輛的的情況,應將將根據機動車車輛稅規章規規定視為消費費者的消費借借貸借
3、用人註註明為所有權權人,並將雙雙方協定之消消費借貸擔保保註明屬消費費借貸貸與人人所有。第五條廢止性規定廢止八月十九日日第20/996/M號法法律、八月二二十四日第77/98/MM號法律及四四月十九日第第1/99/M號法律。第六條生效一、本法律於公公佈日之後滿滿三十日生效效。二、本法律公佈佈後即可成立立機動車輛估估價委員會,但但不影響上款款規定之適用用。二零零二年六月月四日通過。立法會主席 曹曹其真二零零二年六月月十一日簽署署。命令公佈。行政長官 何厚厚鏵機 動 車 輛輛 稅 規 章第一章課徵對象第一條定義為適用本規章的的規定,下列列用詞的定義義為:(一)機動車輛輛:經道路路法典界定定的輕型汽車
4、車、重型汽車車、客車、貨貨車、客貨車車、牽引車及及鉸接式車,以以及重型摩托托車及輕型摩摩托車;(二)移轉:以以任何名義或或任何性質轉轉讓、取得或或轉移機動車車輛的擁有權權,致使等同同於行使所有有權;(三)消費者:新機動車輛輛的最終取得得者;(四)稅務價格格:為徵稅目目的以行政手手段對新機動動車輛釐定的的價格,不論論新機動車輛輛在澳門特別別行政區根據據自由競爭制制度所定的實實際出售價如如何;(五)促銷:按按新機動車輛輛代理商採用用的各種推銷銷方法,在一一定期間內促促使該等車輛輛的銷售;有有關方法須以以文件證明,且且對商標的每每一型號的推推銷方法期間間不得逾兩個個月,超過此此期間則適用用稅務價格;
5、(六)存貨的堆堆積:新機動動車輛由納稅稅主體存起待待銷售滿一年年或以上,致致使在本地市市場出售價貶貶值超過稅務務價格20%;(七)長期租賃賃:為期一年年或逾一年的的合同,其內內容為承租人人藉支付租金金,享有新機機動車輛的使使用及收益權權。第二條課稅所針對之行行為對於下列行為,須須徵收機動車車輛稅:(一)在澳門特特別行政區將將新機動車輛輛移轉予消費費者;(二)進口新機機動車輛供進進口者自用;(三)參與新機機動車輛商業業循環的經濟濟參與人,特特別是出售者者、進口商及及出口商,將將新機動車輛輛撥作自用。第三條課稅所針對之人人下列自然人及法法人為納稅主主體:(一)將新機動動車輛移轉予予消費者之自自然人
6、及法人人,不論移轉轉是否屬其從從事的業務範範圍,抑或只只屬一次性之之行為;(二)進口新機機動車輛供自自用之自然人人及法人;(三)第二條(三三)項所指將將車輛撥作自自用之自然人人及法人;(四)使發票、收收據或其他文文件上不當地地註明機動車車輛稅結算之之自然人及法法人;(五)獲豁免機機動車輛稅之之自然人及法法人將有關車車輛用作異於於獲批給稅務務豁免所定用用途,或以任任何方式將有有關車輛移轉轉予第三人用用作異於獲批批給稅務豁免免所定用途者者;(六)不遵守第第七條第二款款及第四款或或第十一條第第一款規定之之獲豁免稅項項之自然人及及法人。第四條可要求納稅之時時刻在下列時刻可要要求納稅:(一)將車輛移移轉
7、予消費者者之時;(二)屬進口車車輛供自用的的情況,由經經濟局就發出出進口准照作作出通知之日日期;(三)參與機動動車輛商業循循環的經濟參參與人將車輛輛撥作自用之之時;(四)將車輛用用作異於獲批批給稅務豁免免所定用途之之時,或將車車輛移轉予改改變車輛用途途的第三人之之時;(五)載有不當當結算機動車車輛稅的發票票、收據或其其他文件之發發出日期。第二章豁免第五條對人之豁免一、供下列實體體專用的新機機動車輛之移移轉,獲豁免免本規章所定定的稅項:(一)在澳門特特別行政區設設有代表處且且澳門特別行行政區有參與與之國際機構構及組織;(二)獲准駐澳澳門特別行政政區之領事代代表處,但以以有互惠對待待之情況為限限;
8、(三)中華人民民共和國中央央人民政府駐駐澳機構;(四)澳門特別別行政區立法法會及政府;(五)澳門特別別行政區法院院及檢察院;(六)澳門特別別行政區公共共行政部門及及自治實體;(七)公益法人人及行政公益益法人;(八)由法律豁豁免的其他實實體,或因與與澳門特別行行政區簽訂公公共服務特許許合同而獲豁豁免之其他實實體。二、上款(三)、(四四)、(五)及及(六)項規規定的豁免,無無須經確認即即產生效力。第六條對行為之豁免一、作下列用途途之新機動車車輛的移轉,同同樣獲本規章章所定稅項之之豁免:(一)由集體運運輸特許企業業取得而供其其專用作集體體運輸乘客之之車輛,但以以除駕駛員座座位不計算外外載客量不少少於
9、十五座位位之車輛為限限;(二)用作集體體運輸傷殘人人士之車輛;(三)用作個別別運輸傷殘程程度為60%或以上的人人士之車輛,如如屬輕型汽車車,須為實用用型號且汽缸缸容量不超過過1600cc.c.;(四)專用作接接送學校學生生之車輛,但但以除駕駛員員座位不計算算外載客量不不少於十五座座位之車輛為為限;(五)用作商業業客運之輕型型汽車,即一一般稱為“的的士”之車輛輛;(六)用作駕駛駛教學之車輛輛;(七)用作專門門技術用途而而不可用作客客運之車輛,特特別是救援車車、垃圾收集集車、消防車車、救護車、吊吊車、雲梯車車、混凝土拌拌合車、卸貨貨車、叉式裝裝卸車、挖掘掘機及壓路機機等;(八)專用作運運輸貨物之車
10、車輛;(九)專用作旅旅行社業務或或被宣告為對對旅遊有利之之營運設施的的業務之客運運車輛,但以以其載客量次次足以證明使使用該等車輛輛屬合理者為為限;(十)專用作澳澳門國際機場場範圍內客運運或貨運之車車輛;(十一)用作運運送貴重物品品之車輛,而而取得車輛的的保險公司,為為稅務目的,已已作從事該行行業的適當註註冊。二、只使用石油油燃料替代能能源的新機動動車輛,其移移轉同樣獲本本規章訂定稅稅項之豁免。三、獲第一款(三三)項及第二二款所指豁免免之人每五年年不得獲多於於一輛車輛之之豁免,但屬屬意外對車輛輛造成不可修修復之損害或或車輛被盜者者,又或因其其他不可抗力力因素引致車車輛在合理情情況下失掉或或損毀且
11、已就就該情況向民民政總署之有有權限部門提提出充分證明明者除外。四、對於第二款款所指車輛,上上款之規定不不適用於法人人或等同法人人的實體。第七條登記摺、標記及及車牌一、有關豁免情情況應在所屬屬車輛登記摺摺概括載明,但但第六條第一一款(十)項項所規定的豁豁免除外。二、獲第六條第第一款除(三三)項以外的的其他各項所所指豁免之人人,必須將其其姓名、商業業名稱、公司司名稱或標誌誌,至少以澳澳門特別行政政區其中一種種正式語文,在在機動車輛兩兩外側,使用用與車輛顏色色不同的顏色色、不易燃和和不易脫落的的漆油明顯標標出,而所占占的總面積不不少於六百平平方厘米;但但如按其他法法律、規章的的規定或按與與澳門特別行
12、行政區簽訂的的特許合同的的規定,已標標出使人識別別該獲豁免之之人或識別已已作為豁免理理由之業務之之其他資料者者除外。三、上款所指獲獲豁免實體的的識別資料,應應其申請,得得以下列識別別資料代替,而而該申請須與與豁免申請一一併提出:(一)與獲豁免免實體有企業業關係的其他他實體的識別別資料,但須須獲後者同意意;(二)使人識別別獲豁免實體體所從事業務務的商標或標標誌,但須獲獲商標或標誌誌權利人同意意。四、屬第六條第第一款(一)、(二二)、(四)及及(九)項、以以及第二款所所規定的豁免免情況,尚須須使用與道道路法典規章章第五十六六條所定特徵徵類同的特別別車牌,但其其底色為黑色色,字母、數數目字及橫劃劃為
13、黃色。第八條更改獲豁免之車車輛的用途或或將之出售一、獲任何豁免免之人,如自自稅務豁免批批給之日起五五年內,將有有關車輛用作作異於獲批給給稅務豁免所所定用途,或或以任何方式式將有關車輛輛移轉予第三三人用作異於於獲批給稅務務豁免所定用用途者,必須須繳納取得車車輛之日原應應繳的稅款。二、下列實體必必須向財政局局遞交M/44格式申報書書,將獲豁免免車輛的用途途改變或移轉轉予第三人等等事通知該局局:(一)屬序言法法第四條所規規定終止承租租人或消費借借貸借用人合合同地位的情情況,在未確確定取得車輛輛前,由有關關受讓人遞交交申報書;(二)屬其他情情況,由豁免免受益人遞交交申報書。三、上兩款之規規定,不適用用
14、於第五條第第一款(三)、(四四)、(五)及及(六)項所所規定的豁免免情況。第九條豁免之確認一、屬第五條第第一款(一)、(二二)、(七)及及(八)項,以以及第六條規規定的豁免,係係應利害關係係人的申請,由由行政行為確確認。二、豁免之確認認屬財政局局局長的權限。第十條程序一、豁免係應利利害關係人在在車輛移轉前前向財政局遞遞交具說明理理由之申請書書而確認。二、屬第六條第第一款(一)、(四四)、(五)、(六六)、(九)及及(十一)項項,以及第二二款所規定的的豁免,有關關申請書,應應按情況,分分別附同經利利害關係人申申請而由土地地工務運輸局局、教育暨青青年局、民政政總署或旅遊遊局發出的具具約束力意見見書
15、。三、財政局須自自申請書遞交交之日起十日日內審核有關關豁免的申請請。四、申請一經批批准,即須通通知利害關係係人及民政總總署,通知書書內載明獲豁豁免之人的姓姓名、商業名名稱或公司名名稱,如屬第第七條第三款款的情況,則則載明與獲豁豁免之人有關關係的實體的的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此外外,尚須載明明車輛的商標標、型號,並並指出批給豁豁免所依據的的法律規定。五、僅當有關車車輛已實際進進口到澳門特特別行政區,且且獲豁免之人人已透過填寫寫專用表格通通知財政局關關於車輛的以以下資料,豁豁免之確認方方產生效力:(一)進口准照照編號;(二)進口者之之姓名、商業業名稱或公司司名稱;(三)車輛種類類;(四)商
16、標及型型號;(五)車輛識別別號碼,通稱稱VIN(VVehiclle Ideentifiicatioon Nummber);(六)發動機編編號;(七)汽缸容量量;(八)車輛到達達澳門特別行行政區時以澳澳門幣計算之之價值,包括括一切費用在在內,即通稱稱CIF(成成本、保險費費及運輸費)之之價值。六、僅在收到上上款所指通知知後,民政總總署方可對有有關車輛作確確定註冊。第十一條檢驗一、須履行第七七條第二款及及第三款規定定義務的獲豁豁免之人,自自獲通知其豁豁免申請已批批准後三十日日內,應向民民政總署申請請檢驗,以證證實有無遵守守規定。二、申請書應附附同第七條第第二款及第三三款規定標出出資料的詳細細圖樣,
17、並說說明有關字樣樣的尺寸及顏顏色。三、如證實未遵遵守有關規定定,須即時定定出特別性質質的重新檢驗驗日期,以便便有關車輛在在十五日內再再接受該檢驗驗。四、為達到第一一款內所定目目的,在第七七條第二款及及第三款規定定義務範圍內內的機動車輛輛每年須接受受民政總署檢檢驗。五、民政總署,須須自已作出檢檢驗之日起或或應檢驗而未未進行檢驗之之日起五日內內,將未遵守守規定或未到到場之情況通通知財政局。第十二條失效出現下列情況時時,豁免之確確認行為即失失效:(一)未履行第第十一條第一一款規定的義義務;(二)直至第十十一條第三款款規定的第二二次檢驗之前前,仍未遵守守第七條第二二款的規定;(三)未到場接接受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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