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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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特种设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邯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印2017年5月(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平安性能或者能效 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2. 9. 2登记方式2. 9. 2. 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2. 9. 2. 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
2、机关办 理使用登记。3. 9. 2.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那么及有关平安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 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平安管理。4. 9. 2. 3. 1 锅炉D级锅炉。5. 9. 2. 3. 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 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响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 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
3、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 箱;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2. 10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 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 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 附件(含零部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
4、安装、试 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平安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 种设备。2.11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2. 11. 1隐患排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 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2. 11.2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平安管理人员和 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 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 安排检验、检测,不
5、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 可继续使用。2. 12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2. 12. 1应急预案按照本规那么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管理员的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 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 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2. 12. 2事故处置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同时配合事故
6、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平安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 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2. 13移装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 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中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 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平安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 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2.14到达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 平安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平安评估合格,由使用单 位平安管理负责人同意、
7、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 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 使用平安。3专项要求3.1 锅炉3.1.1 1. 1平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锅炉平安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的规定持证上岗, 按章作业。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 定期巡回检查制度。3.1.2 锅炉使用管理制度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以下制度、规程:(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平安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 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2)巡回检查制
8、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工程;(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 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 本体、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 期、内容和要求;(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工程和合格标准;(7)平安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 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方法等;(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
9、有关平安技术规范的规定。3.1.3 锅炉使用管理记录(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3)交接班记录;(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3.1.4 平安运行要求(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 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 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 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 量严重恶化
10、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3.1.5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 炉:(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时;(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时;(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5)水位表、平安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平安时;(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 全运行时;(8)其它危及锅炉平安运行的异常情况时。3. 1. 6锅炉检
11、修的平安要求需要进入锅炉内进行检修作业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割断位置的强度足 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 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可靠地隔断油、 气的来源;(2)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 的手孔翻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应当有人监护;(3)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应当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 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4)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 压应当不超过24V;在比拟干燥的
12、烟道内,应当有妥善的平安措施,可以采 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锅炉水(介)质处理3. 1. 7. 1 基本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那么(TSG G5001)的 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 投入运行。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 的补给水;(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平安隐 患;(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入锅炉。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13、。电站锅 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 质量标准和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锅炉排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 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锅炉化学清洗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清洗的 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3. 1. 10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 养工作。锅炉事故预防
14、及应急救援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 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锅炉定期自行检查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 查情况。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平安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 装置是否完好,锅炉使用平安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证书 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 验分析等,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水封管是否堵塞,以及其 他异常情况等。电站锅炉特别规定3. 1. 13. 1电站锅炉平安技术档案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
15、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 平安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修理、改 造以及事故等记录。3. 1. 13. 2电站锅炉燃料管理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燃料管理。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当基本符合设 计要求,燃料入炉前应当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 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当进行燃烧调整试验。3. 1. 13.3电站锅炉启动、停炉(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 点或者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
16、出口烟温,使升温、 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 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注意监控锅筒壁温 差;(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 风和放水,应当防止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 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视。3. 1. 13. 4电站锅炉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立即停炉:(1)锅炉严重缺水时;(2)锅炉严重满水时;(3)直流锅炉断水时;(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平安运行时;(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
17、视水位时;(6)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导管爆破时;(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时;(8)炉膛熄火时;(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时;(10)平安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H)热工仪表、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平安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锅炉水汽质量异常处理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当按照GB/T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 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能水汽质量标准 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处理原那么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且尽快查明原 因,消除缺陷,恢复正
18、常。如果不能恢复并且威胁设备平安时,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锅炉检修的化学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的化学检查,应当按照DL/T 1115火力 发电厂机组大修化学检查导那么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别离器、水 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3. 1. 14定期检验3. 1. 14. 1 基本要求(1)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 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2)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 验日期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订 检验计划。3
19、. 1. 14.2定期检验周期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 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 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 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3)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平安状况有怀疑时, 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检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 水(耐)压试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 定期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平安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
20、过 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同时向锅炉登记地质 监部门备案3. 1. 14. 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定期检验工程的顺序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 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耐)压试验,外部检验。3.2固定式压力容器3.2. 1使用平安管理使用单位义务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那么的有关要求,对 压力容器进行使用平安管理,设置平安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管理负责人、安 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办理使用登记,建
21、立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 规程,并且进行检查。3. 2. 1.2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向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办理使用登记时,安 全状况等级和首次检验日期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使用登记机关确认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其平安状况等级为1 级;进口压力容器平安状况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评定;(2)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 程8.1. 6和8.1. 7的规定确定,产品标准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
22、检 验周期的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 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平安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年。3.2. 1.3压力容器操作规程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 出压力容器平安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考前须知);(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工程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 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3.2. 1.4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 全附
23、件、装卸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 处于正常使用状态。3.2. 1.5 定期自行检查压力容器的自行检查,包括月度检查、年度检查。3.2. 1.5. 1 月度检查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 录检查情况;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月度检查。月 度检查内容主要为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平安附件、装卸附件、平安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 情况等。3.2. 1.5.2 年度检查邯郸市特种设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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