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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社管理办办法银发1199881号号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第二章机构设设立和变变更第三三章组组织机构构第四章章基本本职责第第五章业务及及管理第第六章财务管管理第七七章接接管和终终止第八八章罚罚则第九九章附附则中国人民民银行各各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分行,深圳经经济特区区分行:为为加强对对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联合合社(以以下简称称联社)的监督督和管理理,使联联社发挥挥对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行行业归口口管理的的职能,成为管管理经营营型的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的联合合组织,总行对对19996年下下发的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联合合社管理理规定进行了了修订。现将修修订后的的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联联
2、合社管管理办法法(以以下简称称办法法)印印发你们们,并就就有关问问题通知知如下:一一、本办法下发前前设立的的联社应应按本办法进行规规范。119988年6月月底前,要完成成联社的的股权调调整和组组织机构构的规范范工作。联社应应严格按按照办办法规规定的业业务范围围从事经经营活动动。对超超出范围围经营的的业务,要进行行清理,逐步消消化。此此项规范范工作于于19998年112月底底前完成成。二、各各分行要要结合当当地实际际情况,制定组组建本辖辖区内联联社的计计划和方方案,并并于19998年年1月330日前前上报总总行。三、各级分分行要切切实加强强对联社社的监督督和管理理,督促促其行使使对城市市信用合合
3、作社的的行业归归口管理理职能,并协助助人民银银行做好好防范和和化解辖辖区内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金融机机构的工工作,维维护金融融秩序的的稳定。中国人民民银行一一九九八八年一月月一日第一章总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强对城市市信用合合作社联联合社(以下简简称联社社)的管管理,规规范联社社的行为为,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法法,制制定本办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法所称联联社是指指依照本本办法由由市区内内城市信信用合作作社(以以下简称称城市信信用社)出资设设立的,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授权权,对市市区内城城市信用用社及联联社所在在地级城城市辖区区内其他他城市信信用社实实行行业业归口监监督、管管理、协协调
4、,具具有企业业法人资资格的管管理经营营型的城城市信用用社联合合组织。城城市信用用社以其其出资额额为限对对联社承承担责任任。联社社以其全全部法人人财产对对联社的的债务承承担责任任。 第三条联社贯贯彻执行行国家的的法律、法规,贯彻执执行金融融方针和和政策,依法自自主经营营,自负负盈亏,其业务务活动应应以为城城市信用用社提供供服务,促进城城市信用用社的发发展为宗宗旨。 第四条联社接接受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的管管理、监监督和稽稽核。 第五条联社的的合法财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法权益受受国家法法律保护护,任何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侵犯犯和非法法干涉。 第二章机机构设立立和变更更第六条联社在在符合条条件的地地级城市市
5、设立,其名称称中应包包含所在在城市的的名称。联联社只设设一个营营业部,不得设设立分社社、储蓄蓄所、代代办所等等其他分分支机构构和代理理机构。 第七条设立联联社,须须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地(市)、省(自自治区、直辖市市)分行行逐级审审核后,报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总行行审批。 第八条设立联联社,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一)市区区城市信信用社机机构数量量4家以以上;(二二)有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注册册资本最最低限额额;(三)有符合合本办法法规定的的章程;(四四)有具具备任职职资格的的主任、副主任任及其他他管理人人员;(五五)有健健全的组组织机构构和管理理制度;(六)有有符合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和和公安部
6、部门要求求的办公公场所、营业场场所和与与业务有有关的其其他设施施;(七)城市信信用社必必须与原原行政挂挂靠单位位实行人人、财、物完全全脱钩。 第九条联社的的注册资资本最低低限额为为人民币币80万万元,由由城市信信用社实实际缴纳纳的股金金构成。每个城城市信用用社出资资额最高高不得超超过其自自身注册册资本的的20%。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省级分分行可根根据当地地经济发发展状况况对城市市信用社社出资比比例进行行调整,但不得得超过本本办法规规定的比比例。 第十条设立联联社应经经过筹建建和开业业两个阶阶段。 第十一条条申请请筹建联联社,应应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提交交下列文文件、资资料:(一一)筹建建申请报报告,
7、申申请报告告中应载载明拟设设立的联联社的名名称、所所在地、注册酱酱、业务务范围等等;(二)筹建可可行性报报告;(三三)筹建建方案;(四)筹筹建人员员名单及及简历;(五)城城市信用用社与其其行政挂挂靠单位位脱钩协协议;(六六)联社社发起人人协议书书;(七)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要求提提交的其其他文件件、资料料。 第十二条条自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筹建建之日起起满6个个月,仍仍不具备备申请开开业条件件的,联联社筹建建工作应应当终止止,且自自终止之之日起66个月内内不得再再次提出出筹建申申请。如如遇特殊殊情况,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可延长长期限,但筹建建期累计计不得超超过一年年。筹建建期内不不得从事事金
8、融业业务活动动。 第十三条条联社社在筹建建工作结结束后,应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提提出开业业申请,并提交交下列文文件、资资料:(一一)开业业申请报报告;(二二)章程程草案;(三)法法定验资资机构出出具的验验资证明明及进账账单复印印件;(四四)拟任任职的法法定代表表人和其其他主要要负责人人(副主主任)的的名单、简历及及任职资资格等文文件和资资料;(五五)营业业场所、安全防防范措施施和与业业务有关关的其他他设施材材料;(六六)联社社的工作作计划及及基本的的规章制制度;(七七)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的其他他文件资资料。 第十四条条联社社的章程程应包括括总则、联社职职责、联联社股本本及构成成、联社社组织机
9、机构、业业务范围围及经营营管理、法律责责任、附附则等内内容。 第十五条条经批批准开业业的联社社,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颁颁发金金融机构构法人许许可证,并到到工商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办办理登记记,领取取营业执执照。 第十六条条联社社有下列列变更事事项的,应当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批准:(一)变变更名称称;(二)变更注注册资本本金及变变更社员员持股金金额;(三三)调整整业务范范围;(四四)修改改章程;(五)变变更法人人住所;(六)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规规定的其其他变更更事项。联联社更换换法定代代表人及及其他主主要负责责人,应应当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审审查其任任职资格格条件。 第三章组组织机构构第十七条条联社社实行
10、社社员民主主管理,一人一一票的原原则。社社员具有有平等的的表决权权、选举举权和被被选举权权。凡设立立联社的的城市,市区内内的城市市信用社社必须参参加联社社,成为为联社的的社员。联联社不设设自然人人社员及及除市区区内城市市信用社社之外的的法人社社员。 第十八条条联社社设社员员大会。社员大大会是联联社的权权力机构构,由全全体社员员组成。社员大大会行使使下列职职权:(一一)制订订辖区内内城市信信用社的的自律制制度;(二二)协调调社员之之间的关关系;(三三)审议议批准接接纳新的的社员;(四)对对辖区内内城市信信用社变变更主要要负责人人及新设设城市信信用社的的主要负负责人任任职进行行初审;(五)审审定联
11、社社的经营营方针、年度业业务经营营计划;(六)审审议和批批准联社社年度预预决算方方案和利利润分配配方案;(七)听听取和审审查联社社主任的的工作报报告;(八八)审议议批准联联社监事事会的报报告;(九九)选举举和更换换联社监监事会成成员;(十十)聘任任和解聘聘联社主主任、副副主任及及联社监监管、资资金及财财务负责责人;(十十一)对对联社业业务范围围的调整整作出决决议;(十十二)对对联社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十十三)对对联社合合并、变变更联社社形式、解散和和清算等等重大事事项作出出决议;(十四)决定联联社监管管、资金金和财务务等内部部管理机机构的设设置;(十十五)制制定联社社基本
12、管管理制度度;(十六六)修改改联社章章程。 第十九条条社员员大会由由联社主主任召集集并主持持。主任任因特殊殊原因不不能履行行职务时时,由主主任指定定副主任任召集并并主持。 第二十条条社员员大会每每季召开开一次。有下列列情形之之一的,应当在在两个月月内召开开临时社社员大会会:(一)两名或或两名以以上社员员提议;(二)两两名或两两名以上上监事提提议;(三三)社员员或辖区区内城市市信用社社出现重重大经营营问题时时。 第二十一一条社社员大会会须有全全体社员员的三分分之二以以上出席席时,才才能召开开,会议议决议须须经参加加会议的的全体社社员过半半数同意意方为有有效。 第二十二二条社社员大会会对联社社增加
13、或或减少注注册资本本、合并并、解散散或者变变更联社社形式以以及修改改联社章章程作出出决议,必须经经三分之之二以上上社员代代表通过过。 第二十三三条联联社设监监事会。监事会会为联社社的内部部监督机机构,由由联社社社员代表表、联社社职工代代表等组组成,具具体比例例由联社社章程规规定。监监事会应应在其组组成人员员中推选选一名召召集人。联联社社员员少于55家的,可以设设233名监事事。联社主主任、副副主任及及联社财财务负责责人、会会计人员员不得担担任联社社监事。 第二十四四条监监事会或或监事行行使下列列职权:(一)监监督检查查联社财财务;(二二)对联联社主任任、副主主任履行行职务时时违反法法律、行行政
14、法规规或者联联社章程程的行为为和损害害联社、城市信信用社利利益的行行为进行行监督;(三)维维护社员员和职工工的合法法权益;(四)列列席社员员大会,对社员员大会决决议提出出询问、质询;(五)建建议召开开临时社社员大会会;(六)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职权权。 第二十五五条联联社实行行主任负负责制,设主任任1人,副主任任122人。主主任、副副主任由由社员大大会推荐荐,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进进行任职职资格审审查同意意后,由由社员大大会聘任任。主任为为联社的的法定代代表人。副主任任协助主主任工作作。 第二十六六条联联社主任任履行下下列职责责:(一)主持联联社的日日常工作作,组织织实施社社员大会会决议;(二)拟
15、拟定辖区区内城市市信用社社自律制制度;(三三)组织织实施联联社基本本职责;(四)拟拟订联社社的年度度财务预预、决算算方案和和利润分分配方案案;(五)提请聘聘任或者者解聘联联社副主主任、监监管、资资金、财财务等部部门负责责人;(六六)拟订订联社增增、减注注册资本本的方案案;(七)拟订联联社内部部管理机机构设置置方案;(八)制制定联社社的具体体规章;(九)拟拟订联社社合并、变更联联社形式式、解散散的方案案;(十)联社章章程和社社员大会会授予的的其他职职权。 第二十七七条联联社主任任、副主主任不得得在其他他金融机机构或企企业兼职职。 第二十八八条联联社主任任、副主主任等主主要负责责人连续续任职,仍须
16、报报经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进行行资格审审查。 第四章基基本职责责第二十九九条经经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授权,联社可可以行使使下列行行业归口口管理职职能:(一一)拟定定行业自自律制度度,并监监督执行行;(二)协调社社员之间间的关系系;(三)向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反映映城市信信用社的的要求;(四)负负责行业业性的职职工技术术培训、年度评评比工作作;(五)统一组组织城市市信用社社职工的的教育;(六)组组织有关关城市信信用社信信息和经经验交流流;(七)统一负负责印制制城市信信用社账账表、凭凭证;(八八)对城城市信用用社发生生第十五五条变更更事项进进行初审审;(九)综合汇汇总城市市信用社社的会计计、统计计报表和和财务
17、报报表,定定期上报报人民银银行;(十十)督促促城市信信用社加加强安全全保卫工工作;(十十一)对对城市信信用社大大额贷款款、重大大财务支支出进行行监督管管理;(十十二)监监督城市市信用社社依法经经营,对对城市信信用社的的违法、违规行行为提出出处罚意意见,报报人民银银行批准准后执行行;(十三三)制定定城市信信用社内内部审计计制度,并定期期对其进进行审计计;(十四四)督促促城市信信用社建建立健全全“三会会”(社社员大会会、理事事会、监监事会)制度,并监督督其发挥挥作用;(十五)对城市市信用社社发生的的重大事事项及时时报告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十六)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授权的的其他管管理工作作。上述各各项管
18、理理职能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当地分分行提出出具体授授权方案案,中国国人民银银行省级级分行核核准后报报总行批批准执行行。 第五章业业务及管管理第三十条条联社社可在所所在地经经营下列列业务:(一)组组织城市市信用社社之间的的资金调调剂;(二二)办理理城市信信用社的的结算业业务;(三三)吸收收企、事事业单位位存款;(四)购购买国债债及金融融债券;(五)办办理结算算业务;(六)办办理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的其其他业务务。 第三十一一条联联社不得得办理储储蓄业务务,不得得从事本本办法第第三十条条第(四四)款之之外的投投资业务务。 第三十二二条联联社实行行资产风风险管理理制度,其资本本充足率率不得低低于
19、8%。 第三十三三条联联社在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当当地分行行开户,并按规规定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交交存存款款准备金金,留足足备付金金。 第三十四四条联联社执行行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制定的的利率政政策。联社社组织城城市信用用社资金金的利率率应报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省省级分行行批准。 第三十五五条联联社应按按规定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报送信信贷、现现金计划划执行情情况,报报送会计计报表、统计报报表、财财务报告告及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要求求报送的的其他统统计资料料和会计计资料。联联社对所所报报表表、资料料的完整整性、真真实性、准确性性负责。 第三十六六条联联社应按按照中国国人民银银行规定定,制定定业务规规则,建建立健全
20、全业务管管理、现现金管理理和安全全防范制制度,依依照法律律和国家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制度及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的的有关规规定,建建立、健健全会计计制度。 第三十七七条联联社应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编编制年度度财务会会计报告告。联社社不得在在法定的的会计账账册外,另设会会计账册册。 第六章财财务管理理第三十八八条联联社执行行国家统统一的财财务、会会计制度度。 第三十九九条联联社缴纳纳所得税税后的利利润应按按以下顺顺序分配配:(一)弥补被被没收的的财物损损失,支支付各项项税收的的滞纳金金和罚款款及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对其其因少交交或迟交交存款准准备金的的罚息;(二)弥弥补联社社以前年年度亏损损;(三)提取法
21、法定盈余余公积金金及公益益金,法法定盈余余公积金金按税后后利润(减弥补补亏损)的100%提取取,公益益金不得得低于税税后利润润的5%;(四)向社员员分配利利润。联社社缴纳所所得税后后的利润润在提取取公积金金、公益益金后,不得全全部用作作股金分分红,应应留出一一定比例例作为待待分配利利润,留留待以后后年度分分配。具具体比例例由社员员大会议议定。 第四十条条联社社的公共共积累归归联社社社员所有有。 第四十一一条联联社发生生的亏损损可以用用下一年年度的利利润在税税前弥补补,下一一年度利利润不足足弥补,可以在在5年内内延续弥弥补。55年内不不足弥补补的,用用税后利利润弥补补。 第四十二二条联联社要按按
22、国家规规定提取取各项风风险准备备金,并并及时核核销呆账账、坏账账。 第四十三三条联联社应聘聘请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认认可的会会计师事事务所或或审计师师事务所所对其年年终后计计报表进进行审计计。 第四十四四条联联社应定定期向社社员公布布其财务务状况。 第七章接接管和终终止第四十五五条联联社已经经或者可可能发生生信用危危机,严严重影响响债权人人利益时时,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可以以对其实实行接管管。被接管管的联社社的债权权债务关关系不因因接管而而改变。 第四十六六条接接管的程程序及有有关事项项,按照照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中国国人民银银行接管管金融机机构的规规定执行行。第四十七七条联联社因合合并或者者
23、出现章章程规定定的解散散事由需需要解散散的,应应当向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提提出申请请,并附附解散的的理由和和支付债债务的清清偿计划划,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批批准后解解散。联社社解散的的,应当当依法成成立清算算组,进进行清算算,按照照清偿计计划及时时偿还债债务。中中国人民民银行监监督清算算过程。 第四十八八条联联社因吊吊销金金融机构构法人许许可证被撤销销的,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应应当依法法及时组组织成立立清算组组,进行行清算,按照清清偿计划划及时偿偿还债务务。 第四十九九条联联社不能能支付到到期债务务,经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同同意,由由人民法法院组织织中国人人民银行行等有关关部门和和有关人人员成立立清算组组,
24、进行行清理和和清算。第五十条条联社社因下列列原因之之一而终终止:(一一)解散散;(二)被关闭闭或撤销销;(三)依法被被宣告破破产;(四四)成立立市商业业银行;(五)因因合并或或其他原原因而终终止。 第八章罚罚则第五十一一条联联社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应予予以警告告,或处处以3万万元以下下罚款,构成犯犯罪的,移送司司法机构构依法追追究刑事事责任:(一)向向中国人人民银行行报送虚虚假文件件、资料料的;(二二)擅自自变更本本办法第第十六条条规定事事项的;(三)违违反本办办法其他他规定的的。 第五十二二条联联社及其其工作人人员,违违反国家家法律、行政法法规及规规章的,按有关关规定进进
25、行处罚罚。 第五十三三条联联社未能能履行其其职责,对城市市信用社社不能进进行有效效管理时时,中国国人民银银行可以以建议社社员大会会将联社社主任解解聘,必必要时,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可终止止联社主主任、副副主任等等主要负负责人的的任职资资格。第五十四四条对对联社其其他违法法、违规规事项的的处罚,参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商业业银行法法及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规章执执行。 第五十五五条本本规定规规定的行行政处罚罚,由中中国人民民银行决决定并执执行。当当事人对对处罚决决定不服服的,可可以依法法申请复复议,对对复议决决定不服服的,可可以在接接到复议议决定书书之日起起15日日内向人人民法院院起诉。逾期不不申请复复议和起起诉,又又不执行行处罚决决定的,由作出出处罚决决定的机机关强制制执行或或者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强制制执行。复复议期间间和人民民法院审审理期间间,原处处罚决定定不终止止执行。 第九章附附则第五十六六条本本办法由由中国人人民银行行负责解解释。 第五十七七条本本办法自自印发之之日起施施行,119966年中国国人民银银行颁布布的城城市信用用合作社社联合社社管理规规定同同时废止止。本办办法实施施之日前前公布的的规章、制度与与本办法法相抵触触的,以以本办法法为准。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