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doc(2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程认定20_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全面施行创新驱动开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消费力,标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别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的技术机密、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平安。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
2、者答应其施行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向境外转让进展审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效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主体和投入途径多元化。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奉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作出重要奉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3、。第二章 组织施行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科技、教育、文化、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交融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第九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效劳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效劳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目的和重点领域,制定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指南。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科技成果,不得转化应用:一违背国家产业
4、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制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能的;三危害国家平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四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效劳平台,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标准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活动,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挑选等公益效劳。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工程的承当者应当在工程结题时向工程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报告,并按照规定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工程的承当者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
5、门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实时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第十三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可以自主决定施行、转让、答应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机密、平安的除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效劳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供需对接等活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
6、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国有资产监视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对企业当年在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可以作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利润。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国家军民交融战略对接的军民科技成果互相转化体系,创新军民科技成果互相转化机制,促进军用、民用科技成果互相转移转化。省和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交融公共效劳平台,协调相关部门发布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民用技术转军用推荐目录、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转化目录等,健全国防科学技术市场需求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军用和民用科学技术在根底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
7、与协调。第十七条 完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在确保国家机密平安的前提下,鼓励建立军民共享实验室、试验设施等科研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军民一体论证、研发和施行。第十八条 鼓励军民两用技术交易、军民两用再研发、军民两用科技成果等平台建立,推动军民交融知识产权效劳和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参与军民交融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军用、民用技术互相转移转化。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机制,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培训和普及,促进农业科技
8、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涉农社会组织、农户建立互利合作机制,开展科技成果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信息效劳。第三章 转化施行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展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施行转化;二向别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答应别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别人共同施行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第二十二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登记备案、转化施行、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权利义务、组织保障、异议处理等内容。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当充分
9、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后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效劳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效劳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决定施行、转让、答应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异议处理程序和方法等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以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确约定科技
10、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出资比例以及无形资产退出方式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当积极施行转化。施行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那么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的原那么妥善解决。第二十六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工程验收完成日起超过一年未施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依法与本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施行转化。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提出签订科
11、技成果转化协议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与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的,经其主管部门备案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组织施行转化。第二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工程验收完成日起超过两年无正当理由不施行转化的,具备施行转化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了国家平安、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受权其有偿或者无偿施行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积极引导企业进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施行科技成果转化,推进
1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工程和其他相关科技工程,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工程施行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工程,由企业独立施行或者结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共同施行。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分配机制,可以采取股权奖励和现金奖励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产学研协同,面向产业开展需求开展中间试验与产业
13、化开发,提供全程技术研发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学技术方案资金和各级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应当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企业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和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历,施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结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
14、、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第三十五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建立科技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鼓励双方协作,结合施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与企业采取结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合作方式,共同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工程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机制。研究
15、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通过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施行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科技人员按照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采取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工程合作和到企业及其他组织挂职或者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为科技成果转化而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向单位申请保存人事关系,对其申请,单位应当同意。保存人事关系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延长一次。科技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所承当的国家科技方案和基金工程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按照有关管理方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
16、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在职、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工程合作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及后续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归属。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不得损害本单位或者原单位的技术权益。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培育和开展技术市场,鼓励设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效劳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那么,综合运用平台建立、政府购置效劳、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效劳机构的扶持。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效劳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以下效劳:一科技成果信息的搜集、挑选、分析p 、加工;二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三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四科技成果转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四川省 促进 科技成果 转化 条例 高新技术 成果 项目 认定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