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公司章程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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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三条 公公司住所所: 第四四条 公公司由22个股东东出资设设立,股股东以认认缴出资资额为限限对公司司承担责责任;公公司以其其全部资资产对公公司的债债务承担担责任。公司享享有股东东投资形形成的全全部法人人财产权权,并依依法享有有民事权权利,承承担民事事责任,具有企企业法人人资格。 股东东名称(姓名) 证件件号(身身份证号号) 甲 * * 乙 *
2、 * 第五五条 经经营范围围:* 第六六条 经经营期限限:长期期。公司司营业执执照签发发日期为为本公司司成立日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资本、认认缴出资资额、实实缴资本本额第七七条 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为*万万元人民民币,实实收资本本为*万元人人民币。公司注注册资本本为在公公司登记记机关依依法登记记的全体体股东认认缴的出出资额,公司的的实收资资本为全全体股东东实际交交付并经经公司登登记机关关依法登登记的出出资额。 第八八条 股股东名称称、认缴缴出资额额、实缴缴出资额额、出资资方式、出资时时间一览览表。 股东东名称(姓名) 认缴缴情况 实缴情情况 认缴缴出资额额 出资资方式 认缴期期限 实实缴出资资额
3、 出出资方式式 出资资时间 货币币 实物物 货币币 实物物 甲 乙 第九九条 各各股东认认缴、实实缴的个个公司注注册资本本应在申申请公司司登记前前,委托托会计师师事务所所进行验验证。 第十十条 公公司登记记注册后后,应向向股东签签发出资资证明书书。出资资证明书书应载明明公司名名称、公公司成立立日期、公司注注册资本本、股东东的姓名名或者名名称、缴缴纳的出出资额和和出资日日期、出出资证明明书的编编号和日日期。出出资证明明书由公公司盖章章。出资资证明书书一式两两份,股股东和公公司个执执一份。出资证证明书遗遗失,应应立即想想公司申申报注销销,经公公司法定定代表人人审核后后予以补补发。 第十十一条 公司
4、应应设置股股东名册册,记载载股东的的姓名、住所、出资额额及出资资证明书书编号等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的权利、义务和和转让出出资的条条件第十十二条 股东作作为出资资者按出出资比例例享有所所有者的的资产受受益、重重大决策策和选择择管理者者等权利利,并承承担相应应的义务务。 第十十三条 股东的的权利: 一、 出席席股东会会,并根根据出资资比例享享有表决决权; 二、 股东东有权查查阅股东东会会议议记录和和公司财财务会计计报告; 三、 选举举和被选选举为公公司执行行董事或或监事; 四、 股东东按出资资比例分分取红利利。公司司新增资资本时,股东可可按出资资比例优优先认缴缴出资; 五、 公司司新增资资本金
5、或或其他股股东转让让时有优优先认购购权; 六、 公司司终止后后,依法法分取公公司剩余余财产。 第十十四条 股东的的义务: 一、 按期期足额缴缴纳各自自所认缴缴的出资资额; 二、 以认认缴的出出资额为为限承担担公司债债务; 三、 公司司办理工工商登记记注册后后,不得得抽回出出资; 四、 遵守守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各项项条款; 第十十五条 出资的的转让: 一、 股东东之间可可以相互互转让其其全部出出资或者者部分出出资; 二、 股东东向股东东以外的的人转让让其出资资时,必必须经其其他股东东过半数数同意。股东应应就其股股权转让让事项书书面通知知其他股股东征求求同意,其他股股东自接接到书面面通知之之日起满
6、满三十日日未答复复的,视视为同意意转让。其他股股东半数数以上不不同意的的,不同同意转让让的股东东应当购购买该转转让的出出资,如如果不购购买该转转让的出出资,视视为同意意转让。经股东东同意转转让的出出资,在在同等条条件下其其他股东东对该转转让的出出资有优优先购买买权。两两个以上上股东主主张行使使优先购购买权的的,协商商确定各各自的购购买比例例;协商商不成的的,按照照转让时时各自出出资比例例形式优优先购买买权。 三、 股东东依法转转让其出出资后,公司应应将受让让人的姓姓名、住住所以及及受让的的出资额额记载于于股东名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机构及高高级管理理人员资资格和义义务第十十六条 为保障障公司生
7、生产经营营活动的的顺利、正常开开展,公公司设立立股东会会、执行行董事和和监事,负责全全公司生生产经营营活动的的策划和和组织领领导、协协调、监监督等工工作。 第十十七条 本公司司设经理理、业务务部、财财务部等等具体办办理机构构,分别别负责处处理公司司在开展展生产经经营活动动中的各各项日常常具体事事务。 第十十八条 执行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应遵遵守公司司章程、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公公司法和国家家其他有有关法律律的规定定。 第十十九条 公司研研究决定定有关职职工工资资、福利利、安全全生产以以及劳动动保护、劳动保保险等涉涉及职工工切身利利益的问问题,应应当事先先听取公公司工会会和职工工的意见见,并邀邀
8、请工会会或者职职工代表表列席有有关会议议。 第二二十条 公司研研究决定定生产经经营的重重大问题题、制定定重要的的规章制制度时,应当听听取公司司工会和和职工的的意见和和建议。 第二二十一条条 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人员,不得担担任公司司执行董董事、监监事、经经理: 一、 无民民事行为为能力或或者限制制民事行行为能力力的人; 二、 因犯犯有贪污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产罪或者者破坏社社会经济济秩序罪罪;被判判处刑罚罚,执行行期未满满逾五年年,或者者因犯罪罪被剥夺夺政治权权利。执执行期满满未逾五五年者。 三、 担任任因经营营不善破破产清算算公司(企业)的董事事或者厂厂长、经经理,并并对该公公司(企企
9、业)破破产负有有个人责责任的,自该公公司(企企业)破破产清算算完结之之日起未未逾三年年者; 四、 担任任因违法法被吊销销营业执执照的公公司(企企业)的的法定代代表人,并负有有个人责责任的,自该公公司(企企业)被被吊销营营业执照照之日未未逾三年年者; 五、 个人人所负数数额较大大的债务务到期未未清者。 公司司违反前前款规定定选举、委派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或者聘聘用经理理的,该该选举、委派或或者聘任任无效。 第二二十二条条 国家家公务员员不得兼兼任公司司的执行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二十三条条 执行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应当遵守守公司章章程,忠忠实履行行职责,维护公公司利益益,不得得利用在在公司的
10、的地位和和职权为为自己谋谋取私利利。执行行董事、监事、经理不不得利用用职权收收受贿赂赂或者其其他非法法收入,不得侵侵占公司司的财产产。 第二二十四条条 执行行董事、经理不不得挪用用公司资资金或者者将公司司资金借借给任何何与公司司业务无无关的单单位和个个人。 执行行董事、经理不不得将公公司的资资金以其其个人名名义或者者以其他他个人名名义开立立帐户存存储,亦亦不得将将公司的的资金以以个人名名义向外外单位投投资。 执行行董事、经理不不得以公公司资产产为本公公司的股股东或者者其他个个人债务务提供担担保。 第二二十五条条 执行行董事、经理不不得自营营或者为为他人经经营与其其所任职职公司经经营相同同或相近
11、近的项目目,或者者从事损损害本公公司利益益的活动动。从事事上述营营业或者者活动的的,所得得收入应应当归公公司所有有。 第五章 股东会会第二二十六条条 公司司设股东东会。股股东会由由公司全全体股东东组成,股东会会为公司司最高权权力机构构。股东东会会议议,由股股东按照照出资比比例行使使表决权权。出席席股东会会的股东东必须超超过全体体股东表表决权的的半数以以上,方方能召开开股东会会。首次次股东会会由出资资最多的的股东召召集,以以后股东东会由执执行懂事事召集主主持。 第二二十七条条 股东东会行使使下列职职权: 一、 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方方针和投投资计划划;二、 选举举和更换换执行董董事,决决定有关关执
12、行董董事的报报酬事项项; 三、 选举举和更换换非由职职工代表表出任的的监事,决定有有关监事事的报酬酬事项; 四、 审议议批准执执行董事事的报告告或监事事的报告告; 五、 审议议批准公公司年度度财务预预、决算算方案以以及利润润分配、弥补亏亏损方案案; 六、 对公公司增加加或减少少注册资资本作出出决议; 七、 对公公司的分分立、合合并、解解散、清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作出决决议; 八、 修改改公司的的章程; 九、 聘任任或者解解聘公司司的经理理; 十、 对发发行公司司的债券券作出决决议; 十一一、 公公司章程程规定的的其他职职权。 股东东会分定定期会议议和临时时会议。股东会会每半年年定期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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