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449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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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施行方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那么。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施行细那么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方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但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到达一定学术程度或者专门技术程度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那么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
2、的学位。第二章 学位学术程度的要求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程度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到达下述学术程度者,授予学士学位: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根底理论、专门知识和根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才能。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程度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到达下述学术程度者,授予硕士学位: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才能;能比拟纯熟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程度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
3、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辩论,成绩合格,到达下述学术程度者,授予博士学位: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根底理论和系统深化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才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纯熟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业的知名学者、研究生指导老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
4、教育部审批。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一人。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由七至十五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召集人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指导院长、系主任、所长等担任。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汇总后,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
5、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24日、12月28日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长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到达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审查通过承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根底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辩论委员会成员名单。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
6、定。通过授予声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撤销违背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第十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以下职责: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批准论文辩论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
7、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受其委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会同院、系所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辩论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辩论情况,并就是否批准辩论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建议。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
8、。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展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提请分委员会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展审核,按本细那么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15日以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9、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30学分,其中必修课修满19学分,成绩到达本细那么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校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修满40学分,必修课程成绩到达本细那么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到达本细那么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辩论。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一篇学术论文,该论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
10、本规定标准的详细要求。对于未能到达要求的研究生,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以中山大学为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单位。申请者应填写辩论申请书,经所在院、系所进展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施行细那么?办理。通过学位论文辩论。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展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料,
11、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十天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那么?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那么?执行。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施行方法?执行。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详细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关于科学
12、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假设干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施行细那么?执行。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详细要求,按照?中山大学关于科学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的假设干规定?执行。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创造、发现或开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创造的鉴定或证明书
13、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均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中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的要求?执行。论文中如引用别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需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那么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别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
14、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一至三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二百字。论文程度应到达以下要求: 1、论文应对学术开展或国民经济建立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理论价值。2、论文应表达作者根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才能。3、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根底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4、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标准,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论应符合逻辑。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论文程度应到达以下要求: 1、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立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理论意义。2、论文应表达作者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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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学 学位 授予 工作 细则 4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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