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4597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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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佚名目 录第一章 引 言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英美法中房地产抵押与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之分析比较第四节 法律中的按揭第三章 中国大陆的按揭第一节 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第二节 按揭与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之比较第三节 楼花按揭的法律问题第四章 按揭中的实务问题第一节 按揭中的重复抵押第二节 现房按揭中对抵押权的救济第三节 住房按揭中抵押权的实行第四节 住房按揭露生纠纷时的处理第五章 住房按揭与第一节 住房按揭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第二节 银行方面对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防范第三节 西方兴
2、隆介入住房按揭的经历第四节 我国业介入住房按揭的问题第六章 住房按揭化分析第一节 及化第二节 住房按揭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遇困难第三节 欧美和房地产抵押债权化操作程序介绍完毕语第一章 引言随着我国改革的开展和人民生活程度的进步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的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的。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另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文明的进程就是建筑和城化的过程从原始洞穴开展到现代摩天大厦表达了人类的进步。人类对居所的直接为劳动力的再消费提供了最根本的生活资料从而直接为社会劳动消费力的延续与开展创造了物质载体。因此一国房地产业开展的程度尤其是住宅经济开展程度对社会劳动力的再
3、消费具有重要影响。 兴隆房地产业开展经历说明当房地产业开展进入成熟后房地产业产值一般占国民消费总值的比重为20-30。据结合国统计从1976年以来用于建造房屋的占国民消费总值的比重一般为6-12(新加坡高达12-26)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占同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0以上其中用于住宅建立的一般占国民消费总值的3-8占固定资产形成总值的20-30。从我国目前的开展状况来看根据有关部门的我国房地产业消费总值每年如以18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占国民消费总值的比重也只有5.5这一比例与兴隆相距甚远。由此可见今后加大房地产业开展的力度已势在必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开展已制定了开展房地产业的施行方案:在2000年
4、前房地产业消费总值力争到达建筑业消费总值的两倍为国民消费总值的10左右。 这一规划说明我国将房地产业开展作为今后调整产业构造的打破口和作为国民经济开展中先导行业的选择已十清楚显。由于房地产业的开展必然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所以今后房地产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开展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由此便导致全国400多万住房困难户、危房户与5000多万平方米积压滞销商品房并存的为难场面。然而要在短内使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上升到1:6左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房地产业安康开展便成为迫切
5、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位英国学者曾这样描绘:十九世纪创造了分归还的贷款这个时对于住宅经济来说是如此重要简直可以与改变英国相貌的蒸汽机创造相提并。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开展中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开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 但是直到本世纪50年代各国的银行业出于资产流动性的考虑对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开展都比较慎重在理上也认为一般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商业贷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预收入理其认为贷款的清偿依赖于借款人的预收入只要借款人的将来收入具有稳定性对其进展长放款如通过分付款开展房地产抵押放款业务也同样可以保证这种资产的流动性和平安性由此便为商
6、业银行涉足房地产经营业务提供了理根据。 在房地产业的开展中银行作为融资中介主体只有同时向房产商和住房消费者提供银行信贷业务才能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并分散风险从而有利于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开展。如银行只向房产商提供贷款信贷资金就不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使风险增高因为从价值规律的角度分析商品房作为商品包含价值形成的过程又包括价值实现的过程。商品房被消费出来以后如不进入消费领域就会形成空置这种便代表了巨额的资金积压资金不能尽快收回利息本钱的风险便会不断增高。假设资金因销售受阻而无法收回必然造成呆帐。因此只有使商品房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投入的资金才能顺利收回。而住房消费的主体是房屋置业者假设置业者无法通过一定的
7、金融工具来提早实现住房消费其将来收益只能等到积累到可以买得起一套住房时房屋才能最终进入消费领域。显然住房消费中存在着这种住房进入消费与消费者货币积累速度慢之间的矛盾这就了银行必须同时向置业者提供住房消费贷款。这样就能最终化解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银行投入房地产中的资金的平安收回。 住房按揭业务正是以上述理为经济学根底而开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不少城都创办了住房按揭业务有的地方还比较成功。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 的扩大按揭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如今报纸、杂志、以们的口头上。 但是按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刚起步不久缺乏经历按揭方面的制度也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
8、不便也容易产生纠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住房按揭业务如能顺利开展必将使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开展中的一个新的、宏大的增长点并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快速开展。因此对住房按揭进展研究实有必要。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英国法中mortgage一词由古英语mort与gage复合构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文为质押担保。 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
9、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 有学者认为按揭一词是从我国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认为这种更为可信)。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在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1831年英国移民在宾西法尼亚州建立了牛津节会。他们的成员按月存款成员需要购房或建造房屋时可向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会借款借款应按规定限分归还。假设不按归还那么该房屋归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会所有。这种以房地产作为保证分归还借款的信贷方式本质上
10、宣告了按揭的诞生。 另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面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别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局部(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一 、英国法中的按揭法上的按揭担保制度与英国法根本一样。在随着?统一商?的公布和被绝大多数的州所采用动产担保的制度在全已经根本实现了统一。不动产按揭仍然适用英国法体系其开展轨迹与英国大致一样绝大多数的州不再要求有所有权的转移。按揭权人取消赎回权也被废止。但在个别的州这种要求仍然存在。第三节 英美法中房
11、地产抵押与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之比较笔者认为在理解传统英美法中房地产按揭的涵义时将英美法中房地产抵押的概念与之对照比较更有助于理解其特点。 一般认为英文中的arge为抵押的意思也有人译为财产上负担 另有人译为罗马式负担; mortgage那么为按揭之意。 概念上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到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按揭那么是指按揭人在贷款时将按揭的房地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按揭权人而在还款后按揭解除时将所有权从按揭权人那里赎回。 从性质上来看它们有如下一样点和不同点: 二者的一样点在于:
12、 1、都是以房地产作为担保而获得贷款或获得其他利益。 2、按揭人、抵押人都是通过履行约定义务(如按归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等)以解除这一担保(按揭或抵押),返还房地产所有权或一定的权益。 3、房地产抵押和按揭都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1、房地产按揭是以房地产所有权的转让作为还款保证而进展的贷款,当按揭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即可赎回房地产所有权但是当按揭人无法履行约定义务时就丧失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而房地产抵押那么是以房地产的一种权益作为还款保证而进展的贷款,当抵押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即可将这些权益赎回;但是当抵押人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就不能赎回这些权益。被抵押的房地产权益
13、主要是:(1)对被抵押房地产的使用的监权即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合法合理地使用被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受益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改造或以其他进展处分否那么构成抵押人对抵押契约的违约;(2)享有对被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受偿优先权。在抵押人违约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对被抵押房地产采取行动包括拍卖和为占有被抵押房地产进展诉讼等。 2、在按揭人违约的情况下按揭权人根据按揭契约、房地产所有权转让书等以该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展诉讼;而在抵押人违约时抵押权人根据抵押契约、授权书等以抵押权人的名义进展诉讼 不能以该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名义进展诉讼。 3、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要获得贷款的本息往往要通过拍卖程
14、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按揭人不履行债务时,按揭权人不必通过拍卖程序而是当按揭人无法赎回房地产所有权时按揭权人变成为该被按揭房地产的最终所有人止赎等特殊情况除外。止赎的含义是剥夺按揭人还赎的权利而按揭权人成为被按揭房地产的最终所有人但由于按揭房地产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欠款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定义上, 按揭或抵押必然留予借款人赎还的权利否那么便成买断。种种理由贷款人即使承受按揭亦不会贷出相等或超出押品的价值的金钱。故此假设让贷款人轻易不合理地住阻止赎还押品这很容易造成剥削。 止赎权是按揭权人必须通过向申请经判才能行使的权利。但在理中按揭权人能最终行使止赎权,或者说按揭权人
15、最终获得了其申请止赎的准许判(止赎)的情况并不常见。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有的如英国的法律规定按揭权人向申请止赎的过程中只要按揭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请或者其他对被按揭房地产享有权益的人提出要求就有可能下被按揭房地产而代替还赎程序。 第四节 法律中的按揭 法律继受了英国法律的传统又由于今日中国大陆的按揭从传来故有必要对法律中的按揭作简要介绍。 在学者们是这样对待按揭的:按揭(mortgage)是属主、业主或归属主将其物业转让予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的法律行为效果经过这样的转让按揭受益人成为属主、业主或归属主。还款后按揭受益人将属主权、业主权或归属主权转让予原按揭人 、根据19年Santley. V. W
16、ilde一案简单说按揭(mortgage)就是转让物业权益保证归还债务。房地产按揭就是房地产按揭人把其对房地产的业权转让(convey)给债权人以作为归还债务或履行责任的保证一旦所保证的债务或责任得到归还或解除后债权人应把房地产的一切权益再转让给按揭人。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中的按揭与传统英美法中的按揭并无本质性差异。 但如今的按揭制度在已有所开展与英美法有偏离 其表如今: 在房地产视为产业。产业分法定式产业和公义式产业。法定式产业是法律成认现有现存的产业;未有或是不存的产业只视为公义式的产业。例如尚未建成的房屋亦即楼花属于不存在的产业故可称公义式产业。房产商卖楼花即是买公义式产业。买了楼花的人只
17、持有公义式产业因为除了房屋尚未建成外还有房产商仍未能将法定式产业授予买楼花的人。到房屋建成之后房产商首先获得法定式产业然后再循法律手续将法定式产业转到已购得楼花的人手上。 房地产作为贷款保障按惯例可以采用按揭方式或抵押方式。按揭受益人获得产业作保障抵押受益人获得权益作保障。二者又有公义式和法定式之分。 法定式按揭和法定式抵押都一样借款人有法定式产业按照正常的法律手续进展按揭或抵押贷款人即得到法定式按揭权或法定式抵押权。假设产业是公义式产业或是法定式产业的按揭或抵押手续不完好贷款人只能得到公义式按揭权或公义式抵押权。例如买楼花的人将楼花交给银行作担保在法律手续完好时银行也最多只能得到公义式按揭权
18、或抵押权。在借款人将其现有房地产担保还款时假设不订立抵押契约只是将房产证书存放在贷款人那里作质押因为法律手续不完好贷款人只能得到公义式抵押权。 根据?地产转让及物业?第44条自1984年11月起以法定式产业作抵押的必须订立抵押契约这样才能到达法定式抵押的效果。并且从这天起法定式按揭不存在了。以前所达成的法定式按揭 从这天开始自动变为法定式抵押。但是公义式按揭或抵押仍然存在。 第三章 中国大陆的按揭 第一节 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 按揭一词移植于但相比而言国内房地产对按揭一词的使用与大不一样按揭一词已溶入中国法律背景而形成了具有专门的中国法律内涵的中国习惯法认可的法律术语。
19、 一、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 中国大陆的按揭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房地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获得的房地产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行为之总称。在中国大陆的按揭中按揭必须有银行的介入并且按揭银行的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房地产交易的完成。 二、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法律特征 1、从主体上看按揭包括购房人、房产商及按揭银行三方主体。 2、从内容上看按揭关系包括三个根底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按揭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购房人(抵押人)
20、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3、从目的上看按揭的目的是为了购置房地产。如设置房地产抵押以融入资金为目的那么不是按揭。 4、按揭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担保合同的标的具有同一性。这也是按揭的法律特征。 5、从生效条件来看按揭的标的物假设是现房那么由按揭权人(银行)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假设是房须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按揭权人持有但无是现房还是房均须向法定登记机构登记后才生效。 6、从权利实现来看按揭权人实现按揭权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种是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条款由保证人即房产商向银行回购标的物并以回购款优先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三、中国大陆的按揭
21、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般有四到六个即: 1、按揭人(购房人)因购房和房产商产生的房屋买卖关系; 2、按揭人因支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借贷关系; 3、按揭人(抵押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按约向银行(抵押权人)归还贷款本息的担保所产生的抵押关系; 4、房产商为保证按揭人清偿贷款与银行产生的保证关系; 5、按揭人按银行指定的险种向(目前的险种除了房屋以外还有信誉险、寿险、履约保证等)而产生的关系; 6、当按揭人不能按约定向银行偿付本息那么由房产商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按揭房屋所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按揭权人既是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又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房产商既是按揭人的保证人又是房屋回购关系中的回购人。
22、 在房屋按揭中银行与房产商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房屋按揭仅限于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与房产商无关。国内按揭把房产商列入房屋按揭法律关系且占据重要地位是从我国经济开展程度、企业资信、个人信誉等各方面实际情况出发而提出来的理证明这种形式适应了中国目前实际情况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 第二节 按揭与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之比较 鉴于中国大陆按揭与房屋抵押贷款以及购房抵押贷款易于混淆笔者拟对其作一比较。 一、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与按揭在涵义上的区别 1.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于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个人)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借款人的行为。
23、2.购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为了能从贷款人处贷得 一定数额的款项而将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予贷款人从而使借款人贷得相应款项的行为。 3.按揭那么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住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予按揭银行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获得的住房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一种行为之总称。 二、三者的详细区别 (一)法律关系内容上的区别 中国大陆的按揭包括三个根底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按揭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及购房
24、人(抵押人)与按揭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房屋抵押贷款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房屋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抵押贷款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财产抵押担保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上的区别 中国大陆的按揭的主体是购房人(借款人)、房产商、按揭银行(贷款人)。 房屋抵押贷款的主体是借款人、抵押人(即有权处分房屋的人既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购房抵押贷款的主体是购房人(借款人即抵押人即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贷款人(抵押权人即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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