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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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抵押贷款问题调研报告 鱼池、网箱精养面 积不低于 50 亩,大湖、水 库散养面 积不低于 500 亩。(五) 设施及特种 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 设施开展 农业生产经营 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 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 积不低于 5 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 积准入条件可 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 标准的 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 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 还款方式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 转土地范 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的融资需求,包括:(一)土地整理与复
2、垦。(二)道路、灌 溉、温室大棚等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三) 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 费用。(四) 仓储、物流等流通 环节费 用。(五)借款人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 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 续租金缴付;或 为扩大经营规 模,用于 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 的租金 缴付。第八条 贷款额度。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 实际资 金需求、承 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 评估价值确定,同 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 生产经营 收入现金流的 50 。自然人客 户单户额 度最高不超 过 1000 万元,法人客 户最高不超 过授信额
3、度。第九条 贷款期限。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贷款期限根据 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 现金流确定,同 时应遵循以下 规定:(一) 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 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 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 费用等日常 经营需求的, 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二) 对于用途 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 垦、购臵大型机械 设备、投入 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 长周期较长作物的, 贷款期限最 长不超过 5 年。(三) 对于用途 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租金的, 视经营收入的 现金流确定,最 长不超过 5 年。(四) 贷款期限 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承包或流 转合同剩余年限 3 年(
4、含)以上;采用分期 缴付租金方式的,同 时应短于已 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 1 年(含)以上。(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 偿还,但仍具 备正常生产经营 能力,在担保措施不 丧失或削弱情况下, 经原审批行批准可 办理展期或重新 约期。重新 约期延长期限不超 过原贷款期限的 50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贷款定价按 农业银 行利率管理 规定在授 权范围内执行。第十一条 用信及 还款方式。根据客 户农业生产经营 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 还本分期付息、分期 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
5、在 1 年以上的,必 须采取分期 还款方式, 还款间隔不得 长于 1 年。第四章 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二条 借款人需 为拟设 定抵押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权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 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 员。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 资产抵(质)押、保 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自然人客 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单 独抵押的,鼓励其 购买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法人客 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单 独抵押的, 应要求其主要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第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应 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不改 变农业
6、 用途,具 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二)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1通 过承包或互 换、转让方式流 转的,需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 。2通 过转包、出租方式流 转的,需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流转合同,且在 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 门办理了合同 鉴证。(三)符合抵押登 记条件,能 够在当地 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 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 证明材料。(四)通 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需 预留口粮田(家庭成 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 积计算),不得 纳篇二
7、: _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 农村土地,是指 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 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 农业的土地;本 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经营主体;本 办法所称抵押 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可用于办理抵押 贷款:(一)具 备持续生产能力的 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二)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合法取得,并 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 权属证明材料。如 农村土地
8、承包经营权证 、合法合 规的承包 经营或租赁合同、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等。(三)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产权 关系清晰,符合 “依法、自愿、有 偿 ”的土地流 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 和手续符合国家法 规政策。(四) 经营土地没有改 变农业 用途。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 价值评估方式:(一) 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 请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抵押贷款,承包土地 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 评估机构 评估、抵押 权人自评或者借 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 农村土地 经营权 价值。农户 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 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 轻群众负担。(二) 评
9、估基本方法,通 过查阅 合同文本、 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 评估作价。(三) 计价方法,以 拟抵押土地所在 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 转价格(流 转租金)作 为评估依据;(四)土地承包 经营权 价值 =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 转价格(流 转租金) 面 积(亩) 经营期限(最 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2027 年 12 月 31 日);(如 600 元 / 亩 10年 =6000 元)(五)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 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 定价值的 80;(六) 贷款的期限由借 贷双方协商确定(原 则上以中 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 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的剩余期限。第四条 纠纷处 理方式:
10、当 债务履行期届 满抵押人未清 偿的,抵押 权人可与抵押人 协商以抵押的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再流转所得价款受 偿;协商不成的,抵押 权人可根据合同 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第五条 价款分配:抵押 权人在处置抵押的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时 ,所在集体 经济组织 成员有优先取得 权。处置抵押 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所得价款,抵押 权人优先受偿,超 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 继续清偿 。涉及 风险补偿 的按 _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 办法(试行) 执行。第六条 处置抵押农村承包土地 经营权 ,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 经营权 且不得改 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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