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330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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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赵德铭 序言在为外商企业提供法律效劳的过程中我们时常遇到各种与人力资源理有关的问题诸如:有关劳动或培训合同格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外商企业员工或非竞争性承诺是否有效如有违犯如何追究违约责任?某一不懂上海话的经理召开会议一怀员工成心以上海话发言劳动合同可否解除?在并购工程中如何防范人力资源方面的风险?上述问题反映了外商企业人力资源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由于外商企业人力资源理牵涉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种族、不同肤色的员工各个外商企业也具有不同的文化提供可以实在解决人力资源方面问题的法律确实有着很大的挑战性。这篇文章着重阐述外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2、之所以将劳动合同解除作为本篇文章的主题乃是因为劳动合同解除很容易引发纠纷。 本文分为四个部。第一部讨合法解除的各种情况;第二部说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部说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四部就外商企业控制劳动纷争的风险提出相关的建议。鉴于北京、上海、广州作为商业中心的重要性文章适当参考了这些城的地规。本篇文章并非是对于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阐释亦非针对详细人力资源问题的法律。人力资源经理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就详细个案寻求正式的法律。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只有出现法律明示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商企业才能解除合同此项解除为合法解除;假设不存在这些情况外商企业解除合同的行为将是的雇
3、员有权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在某些合法解除的情况中国劳动法规规定理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不同于赔偿损失经济补偿金是在某些合法解除合同情况下的一种法定的补偿而赔偿损失是违犯劳动合同或劳动法的一种责任形式。损失赔偿的数额可能大大高于经济补偿金。 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外商企业有权解除合同而不需给付补偿金:1. 在试用内不能胜任工作有一种看法认为员工处于试用外商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这种看法没有任何根据。只有在员工在试用内不符合聘用条件时外商企业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以约定试用内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经理应注意以下问题:(1) 试用只适用于初次就
4、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假设员工从事与以前在另一一样的工作试用条款可能因此无效。(2) 试用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详细限详见下表:表 A: 规章规定的试用合同限试用少于六个月不超过15天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不超过30天满以上不满两年不超过60天假设合同限是两年或两年以上只要不超过六个月员工和外商企业可以自行约定试用限。但是试用的限上海有一些不同的规定见表B。外商企业应同时遵守中国劳动法和地方性法规。但是假设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有冲突建议以地方性法规为准。表 B: 上海劳动法规规定的试用合同限试用六个月以下无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不超过三个月满三年不超过六个月(3)
5、 外商企业有责任证明员工不符合聘用条件。为履行举证责任人力资源经理应确定a员工已确认知晓有关聘用条件以及b存在员工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书面证据。(4) 假设双方同意试用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劳动法规规定的最长限。试用只能设定一次。在试用满后不能另外设定一个试用。(5) 外商企业解除合同的应该在试用内其员工。如在试用完毕后才员工解除合同的该可能无效这是因为这一迟延可能在法律上视为放弃以试用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的权利。2. 不良行为不良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的规章制度;另一种是严重渎职或者营私舞弊。 假设员工严重违犯了劳动纪律或外商企业的规章制度后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系应由法律
6、法规加以规定但是中国法律法规对于劳动纪律却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的 有关劳动纪律可以参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列举了如下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1) 违犯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2) 效劳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3) 不服从正常调动的;(4) 、盗窃、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5)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6) 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在严重渎职或者营私舞弊的情况下外商企业如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存在严重渎职或者营私舞弊造成了企业的重大损害。根据的规定重大损害由外商企业规章制度来确
7、定。 因为劳动纪律没有很明确的定义援引严重渎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又须证明存在重大损害外商企业在实务中更倾向于以严重违犯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外商企业可以规定严重违犯其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况。例如外商企业可以规定任何行为都是严重违犯规章制度的行为从而外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在中国劳动法规中那么没有外商企业可以行为为由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定。一项规定假设构成外商企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1) 规章制度应以外商企业的名义做出。假设以外商企业的母例如跨国总部的商业例如亚太区或者职能部门例如亚太区人力资源总监的名义制定的规定那么除非外商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视为外商企业
8、的规章制度否那么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外商企业规章制度。(2) 规章制度不得违犯的法律、行政法规。(3) 员工已经知晓规章制度的规定。理中外商企业可以向每个员工发放载明规章制度的员工手册并要求其签收以资证明。员工手册至少应该明确以下两点:其一员工手册是外商企业的规章制度每个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其二保存补充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权利。规章制度及其修订本应该以书面形式发布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理效劳商的企业。该企业可以备份证明某外资企业员工是否收到了载有某项规章制度的电子邮件。假设外商企业自身理电子邮件系统仲裁庭或者那么很可能疑心提供的电子邮件记录而进一步要求证明其不可能篡改有关电子邮件的收发记录。
9、在实务中劳动合同中常常有这样一个条款:“本的规章制度构成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据称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提升规章制度的效力使之与劳动合同处于同一程度以保证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一样对于员工具有约束力。然而这样的条款的实际效果却恰恰相反。既然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那么在得到员工的同意之前就无权修改或补充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之所以约束员工并非是由于其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而是因为劳动法规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的约束力。这样的条款应予以删除。人民曾发布一个解释要求制定的规章应该通过程序进展。但是是程序仍很不明确。程序可能需要员工某种程度的参与。但是该要求缺乏法律上的根据在
10、理中因违犯商业现实难以执行。3. 被追究刑事责任假设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 人民免予刑事处分的;(3) 被人民判处刑罚的。刑罚包括:主刑:制、拘役、有徒刑、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4. 合同届满 假设劳动合同届满不再续约合同解除外商企业原那么上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确定是否支付补偿金时还应该参考有关地方性劳动法规的规定。 外商企业在没有续约的情况下继续留用员工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外商企业有义务明确合同的限 因合同限不明确而使员工遭受任何损失外商企业可能将承担赔
11、偿责任员工通常的损失是在员工找到另一份工作前的工资损失。在实务中我们还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外商企业假设在上海成立那么提早30天解除上的劳动合同外商企业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解除 在某些情形下虽然外商企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外商企业应负有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不予支付或延迟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导致支付50的额外赔偿。1. 不能胜任工作 假设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外商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有责任提供相应的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法规要求承担其解除合同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实际上假设员工有不同看法又没有直接证明不胜任工作
12、的那么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很容易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有两个证人证明其不能胜任的详细情况并且该证人具有出庭的意愿。根据中国的证据规那么证人没有正当的理由而拒不出庭的可能不承受书面证词。根据员工的申请可能对于与争议有关的外商企业的进展调查。 这些情况当某一部门经理要求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某一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经理应该仔细审查相关的证明。2. 合同无法履行 假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外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的解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企业资产转移、兼并、分立、迁移等。尽在企业资产转移、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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