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最新6篇)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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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最新6篇)篇一:担保合同 篇一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一)贷款种类_;借款用途_。(二)贷款金额_(币种及金额大写)。(三)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还款方式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_年_月_日归还_元;_年_月_日归还_元;_年_月_日归还_元)。(四)利率为月息_%,按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四、
2、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订后,保证人自愿接着担当保证责任。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七、借款人承诺:(1)向贷款人供应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全部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资料。(2)接受贷款人对其运用信贷资金状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4)用本企业资产对
3、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变更居处或经营场所以及削减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缘由而变更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运用的贷款或实行其他信贷制裁措施。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担当保证责任。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干脆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十、
4、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一、其他事项:(一)_;(二)_;(三)_。十二、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贷款人:日期:借款人:日期:保证人:日期:篇二:担保合同 篇二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供应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状况有以下几种:(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说明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
5、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责任。(三)以禁止流通物供应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BAIHUAWEN.CN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4
6、、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篇三:担保合同 篇三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供应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1、现金支付;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
7、xxxxxx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担当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供应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
8、方:乙方:丙方: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篇四:担保合同 篇四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借贷合同)依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须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供应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相识不同
9、,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担当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担当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当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旧有效,担保人仍须担当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主合同债权人
10、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绽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担当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 “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状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洁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状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担当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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